|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 减水剂 | 详见第四章 |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京昆高速公路合阳至蒲城段改扩建工程LJ-4合同段项目施工范围内 | 按采购人要求为准 | ||
| 1、质量要求 1.1混凝土外加剂符合GB 8076-2008《混凝土外加剂》要求,以及其它相应的国家及行业标准,如有国家及行业最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1.2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符合JG/T223-2017《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的要求。 1.3本合同交付的材料符合技术规格书(如有,详见附件1: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 1.4材料的生产厂家,符合买方业主入围厂家的规定。产品质量也要满足买方业主和(或)监理的要求。 1.5合同中所有标准、规范、规程及其他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合同。 2、本合同采用第 2.1 种方式进行计量。 2.1磅重计量: 2.1.1计量方式:甲方提供过磅计量方式,数量以收货方过磅数量为准,误差过大时采用第三方复磅方式。过磅数量为进场数量,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需要结合混凝土胶凝材料的配合比用量,倒推复核进场数量,满足不同标号混凝土和易性、坍落度等技术指标的情况下,减水剂掺量不应增加。减水剂掺量占胶凝材料超出1%的量由生产厂家承担并不予结算,并且项目部试验室应根据减水剂生产厂家适配时的留存样品,重新适配验证减水剂质量。减水剂掺量(%)=减水剂重量 / 胶凝材料(水泥、矿粉、粉煤灰)总重量 * 100% 。 2.1.2每批次减水剂到达施工现场后,留样封存,实际施工中如果因减水剂质量下降,导致掺量增加(与采购前双方约定时适配结果进行对比),买方通知卖方核实,卖方必须在 24 小时内到达买方试验室验证,否则,买方有权按掺量增加比例直接扣减该批次的数量,并没收该批次的质量保证金;如留样样品证明该批减水剂确实质量下降,结算时,买方按掺量增加比例直接扣减该批次的数量,并没收该批次的质量保证金。 3、结算与支付 3.1结算 卖方充分了解和承诺: 3.1.1结算手续:货到现场,经甲方清点、验收合格后,依据签收单,每月16日办理当月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结算经甲方单位审批后生效。每月砼拌合站的实际拌合混凝土中胶凝材料消耗数量根据1.0%的掺量计算减水剂应耗数量,当减水剂当月实际消耗量大于应耗数量时,只按应耗数量结算付款;反之,按照实际消耗数量结算。在本结算周期结束后 3 天内,卖方必须联系买方办理结算,逾期没有办理结算且没有书面告知买方的,视为卖方放弃该批材料结算,买方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3.1.2结算依据:卖方将买方签认的《进场验收单》(买方提供格式)整理汇总后,交买方办理对账事宜,买方在双方确认材料数量、规格及结算单价后收回《进场验收单》原件并开具《对账确认单》。《对账确认单》应扣除买方有异议部分的材料金额。双方签字的《对账确认单》为卖方开具发票的唯一有效依据。 卖方开具发票后,买方办理《结算单》,《结算单》应扣除: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的预付款(如有)、违约金(如有)、留置的质保金等相关约定金额。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单》为本合同唯一有效的支付依据,现场收发料凭据不得作为支付依据。现场收料单、发料单、送货单、运输单等收发料凭据应包含当批次货物的规格、数量、型号等,但不包含价格,如上述文件中有任何价格、价款信息,无论何人签字或盖章,该等价格、价款都不是对合同的变更,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3.1.3《结算单》为合同文件一部分,《结算单》必须以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结算单》中所载明内容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以本合同条款所列明内容为准。 3.2支付 3.2.1支付方式 货款的支付方式:本合同货款按以下 (7)方式进行支付。 (1)使用现款支付; (2)使用期限为 12 个月的银行承兑支付; (3)使用期限为 12 个月的商业承兑支付; (4)使用期限为 12 个月的信用证支付; (5)使用金融产品支付: 供应链金融产品 ; (6)其他支付方式: / ; (7)混合支付(由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支付方式构成): (1) (2) (3) (4) (5) 。 卖方同意接收以“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汇票;同意接收买方背书的合法票据,同意接收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安排的金融产品。 甲方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汇、支票、保理、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电子金融类产品等方式,乙方不得拒绝,任何支付方式均视同现金支付,且由乙方承担贴息等相关费用,甲方不承担除合同价款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2.3 支付比例及支付时间 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正式发票给买方后 30 天,买方支付该批材料价值 75 %的货款,待该批次结算款第一次支付后的 30 天支付该批结算材料价值 22 %,…以此类推,直至该批次结算款支付完毕,其他批次支付按照此支付比例支付。如因买方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等原因导致买方支付延迟,卖方给予一定的理解与支持。 4、质量保证金及保证期 4.1质量保证金办理:按结算金额 3 %的材料款做质量保证金。 4.2质量保证期:在办理最终结算协议后 3 个月作为质量保证期。 4.3质量保证金支付: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由卖方书面申请,经买方审核后 30 天内,无质量问题时支付给卖方(无息)。 4.4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材料质量的保证责任。 5、初始报价结束后,依据初始报价情况及采购单位实际要求,视情况对排名靠前且满足要求的单位发起谈判,最终结合初始报价、谈判情况确定中标单位。谈判公告会通过中交招采网系统及邮件方式(中交招采网系统内预留邮箱)发送,最终以中交招采网系统发送的信息为准。请各参与单位及时关注通知信息。 6、因本次采购物资业主设置厂家准入,各参与单位须提前沟通,取得业主入围资格,若未能取得业主入围资格,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 |||||
| 序号 | 附件名称 | 附件说明 | 操作 |
|---|
| 序号 | 设备物资名称 | 设备物资说明 | 税率 | 单位 |
|---|
| 1 | 高性能减水剂 | 高性能减水剂 | 13% | 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