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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2026年废旧蓄电池处置

公告-招标公告
安徽 合肥
发布时间:2026-05-27
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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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2026年废旧蓄电池处置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2026年废旧蓄电池处置
项目编号
2026BFFCJ00271
委托方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0551-66223680
电子交易系统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话:0512-58188516
电子服务系统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话:0551-66223830、0512-58188516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26年5月27日9:00始至2026年6月10日10:00止。

一、转让标的情况
1.本次转让标的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公司车辆、通号、供电、机电等专业更换的废旧蓄电池,转让标的不可继续使用且无修复价值。
2.预估数量:约175276.08kg。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产生量为准。
3.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皖开诚评报字(2025)第02716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转让底价
7元/kg(单价)
交易保证金(万元)
12.3
价款支付
1.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交纳履约保证金122693.3元。如受让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合同期满后,委托方将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受让方发生违约行为或给委托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则违约金和相关损失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不足部分由受让方承担,且受让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补齐。
2.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暂定转让价款(暂定转让价款=成交单价*预估数量175276.08kg)。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3.本项目据实结算,实际数量经委托方与受让方双方确定的磅房过磅后,双方如实填写《废旧物资移交确认单》并进行签字确认。当实际转让价款与暂定转让价款不一致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1)当实际转让价款超过暂定转让价款时,受让方应提前向委托方账户补交超出部分的转让价款,再进行清运;
(2)当实际转让价款少于暂定转让价款时,在受让方完成清运后,委托方将根据核算结果无息退还多余转让价款至受让方账户。
标的展示
转让标的存放在合肥市滨湖新区珠江路与西藏路交叉口珠江路车辆段,合肥市蜀山区南岗车辆段,合肥市新站区磨店车辆段,合肥市蜀山区科学城车辆段或委托方指定地点,展示时间为本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2:00,14:30-17:30,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项“联系方式-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踏勘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踏勘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处置(利用);证载经营范围/类别须包含:HW31含铅废物,危废代码:900-052-31)。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三、转让条件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材质、体积、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数量、材质等为由要求减少合同价款或不履约,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在现场勘察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2.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3.受让方各项资质、许可证件应在合同期内保持合法有效,如在合同期间失效,合同自行终止。如受让方隐瞒不报继续非法处置,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且受让方须承担由此给委托方带来的一切责任和风险。
4.受让方须协助委托方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危废品转移网上申报,如受让方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危险货物运输第9类)的可自行清运,否则须委托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危险货物运输第9类)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清运,并报委托方备案(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
5.自暂定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和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委托方会不定期通知受让方装运标的物,受让方在接到委托方通知后15日内须将标的物装运完毕,具体装运地址以委托方实际通知要求为准。受让方须按委托方通知要求自行自费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装运标的,相关装运工作和费用及移交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完成装运后,受让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垃圾全部清运,现场需清理干净。如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装运标的及现场清理等工作,委托方有权按每日300元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若逾期超过5天,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6.受让方在现场装运标的物时应注意其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如造成受让方自身人员伤亡事故,由受让方负全部责任。
7.受让方在装运现场应注意委托方的设备设施及人员安全,如造成委托方设备设施损坏或人员伤亡事件,由受让方负全部责任。
8.本项目不允许意向受让方挂靠其他单位参与竞价,不允许转包分包,如果发现,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9.如在合同期内因环保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发生变化导致受让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0.其他特别说明:
(1)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核查。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网络连续竞价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资格审查小组。由资格审查小组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如产生1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的,进入第二阶段“组织竞价”。
第二阶段  组织竞价
1.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将采取网络连续竞价的交易方式,价高者得。
2.竞价时间和网址: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6月11日9:00始至2026年6月11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每轮加价幅度:0.1元/kg或其整数倍。竞价网址:http://jingjia.ahggzyjy.com。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3)。
备注:
1.评审过程中,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资格审查小组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受让方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资格审查小组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交易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资格审查材料的组成部分。资格审查小组不接受意向受让方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因意向受让方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资格审查小组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参与前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需使用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电子证书(简称CA),新办CA详情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2.意向受让方查阅公告后,如参与本项目,则须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公告期限内完成“交易信息填写”,并编制加密竞价文件并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
3.参与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非项目咨询)。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受让方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7298801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资格审查小组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受让方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委托方退还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
竞价文件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
4.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载经营范围/类别须包含:HW31含铅废物,危废代码:900-052-31)。
备注:1.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2.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竞价文件的制作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受让方请注意:①意向受让方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受让方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6年6月10日10:0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受让方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受让方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意向受让方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竞价文件解密
1.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评审时间及地点
1.评审时间:同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2.评审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
备注:意向受让方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需到达现场。
特别说明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2),意向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资格审查小组将按不利于意向受让方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资格审查小组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受让方,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受让方、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本项目按照暂定转让价款(暂定转让价款=成交单价*预估数量175276.08kg)作为成交总价计算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总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48%;5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何工,
联系电话:0551-62079156。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杨工,
联系电话:0551-66223191、6622319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合同编号: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2026年废旧蓄电池处置项目
 




 
 
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
乙方: 
二Ο二六年 
 
 
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2026年废旧蓄电池处置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内容如下:
一、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为生产性废旧物资,主要为车辆、通号、供电、机电等专业更换的废旧蓄电池。标的转让清单如下: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预估数量/KG
评估单价(元/KG)
成交单价(元/KG)
铅酸蓄电池
各类铅酸蓄电池
175276.08
7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三、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乙方已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处理本合同相关标的物的合法经营资格,并承诺有能力协助甲方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危险废物转移网上申报。如清运蓄电池包含破损件,则乙方应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危险货物运输第9类)方可自行清运,否则须委托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危险货物运输第9类)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清运,并报甲方备案(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
(四)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乙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核查。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乙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五)乙方需要在安徽省内开展后期工作,若需转移至外省,乙方必须在安徽省环保厅官网完成危险废物的跨省转移备案登记,若未经环保备案登记就进行处置,乙方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六)乙方须自行自费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装运并完成清场工作,相关装运工作和费用及移交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约定将资产清理完毕,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乙方在清理、转移资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损失与责任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各项资质、许可证件应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持续合同期内保持合法有效,如乙方违反该约定,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隐瞒不报继续非法回收,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履约保证金由甲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并且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责任和风险;
(九)转让标的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甲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装卸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乙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乙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款:
1.本项目暂定转让价款为 元(按照预估数量和成交单价计算,税率为【   】%)。
2.实际转让价款的确定方式: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标的的数量为预估数量,实际转让价款按照实际数量和成交单价据实结算,其中实际数量经甲方与乙方双方确定的磅房过磅后,双方如实填写《废旧物资移交确认单》并进行签名确认。当实际转让价款与暂定转让价款不一致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1)当实际转让价款超过暂定转让价款时,乙方应提前向甲方账户补交超出部分的转让价款,再进行清运;
(2)当实际转让价款少于暂定转让价款时,在乙方完成清运后,甲方将根据核算结果无息退还多余转让价款至乙方账户。
3.本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包含项目过程中的所有运输费用、环保处理费用、人工费、税费等一切费用。上述价格为含税价,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价税合计金额相应调整,但不含税金额不随增值税税率的变化调整。除因本合同约定的情形进行价格调整外,本合同价格不进行任何调整。
(二)价款支付方式:
(1)乙方须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暂定转让价款。
(2)当实际转让价款超过暂定转让价款时,乙方应先向甲方账户补交超出部分的转让价款(成交单价*超额数量),再进行清运;
(3)当实际转让价款少于暂定转让价款时,在乙方完成清运后,甲方将根据核算结果无息退还多余转让价款至乙方账户。
(4)待全部标的物移交结束,甲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价款清算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清算结束后3-5个工作日将转让价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三)甲乙方账户:
甲方:
收款单位: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合肥长江路支行;
账号:551908998710008;
乙方:
付款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四)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122693.3元(大写:壹拾贰万贰仟陆佰玖拾叁元叁角),(收款单位: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账号:551908998710006)。如乙方合同履行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合同期满后,甲方将退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或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则违约金和相关损失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补齐。
五、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乙方在公告期截止前已现场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长度、品类、型号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自暂定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甲方会不定期通知受让方装运标的物,乙方在接到委托方通知后15日内须将标的物装运完毕,具体装运地址以甲方实际通知要求为准。乙方须按委托方通知要求自行自费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装运标的,相关装运工作和费用及移交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完成装运后,乙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垃圾全部清运,现场需清理干净。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装运标的及现场清理等工作,甲方有权按每日300元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若逾期超过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三)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约定将资产清理完毕,给甲方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乙方在清理、转移资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
六、转让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资产转让公告、乙方的竞价文件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八、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每日300元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若乙方逾期超过10日(含10日)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金5000元。
(二)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装运标的及现场清理等工作,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次日起按每日300元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若乙方逾期超过5日(含5日)仍未按照合同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
(三)乙方在现场移交过程中须遵守甲方现场管理相关规定,因乙方自身原因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或其他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四)如在合同期内因环保等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甲乙双方均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合同自行终止,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五)若乙方违约,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承担甲方为保护或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救济所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执行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及其他所有损失。
(六)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应主动缴纳,如乙方拒不缴纳,甲方有权(但无义务)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除。
九、争议解决
(一)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双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在争议持续期间,除争议部分外甲乙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方和乙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同附件:廉政协议
 
(本页无正文)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代理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
乙方:
为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发生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和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经济犯罪,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合作双方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以清为美、以廉为荣的价值取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及省市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
(一)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廉政建设方面的相关规定。
(二) 自项目询价招标、签订合同直至项目结束全过程,均应严格执行 (以下简称主合同)及廉政协议中的各项规定。
(三)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在主要工作场所设置廉政宣传栏并公布举报电话,确保合同履行人员熟悉廉政协议内容。
(四)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向对方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举报。双方应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合同执行过程的监督和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黄赌毒活动,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或资助。
(四)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家属或者亲友介绍从事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与乙方工作人员就主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八)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九)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劳务分包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十)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有其他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家属、亲友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工作人员、家属、亲友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等。
(二)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之外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三)  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与工作无关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便利或资助等。
(四)  乙方不得安排甲方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甲方家属或者亲友介绍从事经济活动。
(五)  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主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甲方工作人员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甲方工作人员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非法提供财物。
(七)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八)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九)乙方工作人员不得有其他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将被追究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二)乙方工作人员或所属单位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行为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处理措施:
1.向招投标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2.根据甲方相关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信用扣分及评级,并有权在后期项目定标过程中予以应用。
3.甲方人员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被处理的,甲方有权按以下标准收取违约金,且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其他应付款优先扣除。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还须另行赔偿:
(1)被给予批评教育、谈话提醒、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第一种形态处理的,乙方须按照每人每次10万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被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停职、免职等第二种形态处理的,乙方须按照每人每次30万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第三种形态处理的,乙方须按照每人每次50万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因涉嫌犯罪而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处理的,乙方须按照每人每次以主合同金额1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除以上约定的违约金外,乙方还须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不当所得。
5.单方面解除双方已签订的所有合同、停止支付所有应支付乙方的款项。
第五条  甲方应按规定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乙方通报的甲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规定查处并将结果通报乙方;乙方在核查过程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按规定予以配合。
乙方应及时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甲方通报的乙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甲方;甲方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六条 联系方式
甲方廉政监督联系方式:0551-62071013 
乙方廉政监督联系方式:
第七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止。有效期结束后发现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继续追究违约方责任。
第九条 本协议独立签署,独立于主合同而成立,自双方签章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甲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名: 签名:
日期:2026年  月  日  日期:2026年  月  日
(特别提醒: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需按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相应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附件:
附件2: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docx 附件1:竞价文件格式(资格审查网络连续竞价)网.docx 附件3: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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