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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滁州关于“天长市市区第二水厂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超滤系统等设备供应、安装工程”变更公告

公告-招标公告
安徽 滁州
发布时间:2026-05-26
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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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天长市市区第二水厂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超滤系统等设备供应、安装工程”变更公告
项目编号:cztcgc202605-001
致各潜在投标人:
关于“天长市市区第二水厂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超滤系统等设备供应、安装工程,项目编号:cztcgc202605-001)”,现对招标文件作如下更正: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中第16.1发包人违约现调整为: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
(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此更正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天长市荣城工程造价事务所
日期: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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