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天圣种业发展有限公司66.66%股权项目编号:G32025SH1000546转让价格(万元):688.85标的所属行业:批发业标的所在地区:上海静安区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5-25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6-06-23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上海新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
联系人:李营 联系电话:021-63294365交易机构:业务
联系人:无 联系电话:无 负责人:陈磊 联系电话:021-62657272-259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上海天圣种业发展有限公司66.66%股权
产权转让正式披露
项目编号:G32025SH1000546
转让底价:688.85 万元
披露开始
2026-05-25
披露中
2026-05-26
披露结束
2026-06-23
所属行业批发业
所在地区上海静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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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机构 | 上海新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李营021-63294365|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陈磊021-62657272-259
转让方承诺标的基本信息转让方简况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信息披露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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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天圣种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静安区西康路618号18层D室|
| 法定代表人 | 周夏冰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成立日期 | 2001-04-19 | 注册资本(万元) | 600.000000|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0670323759X8|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经营范围 | 农作物种子种苗的批发零售,种子加工设备,种子检验仪器,农用薄膜,复合肥,有机、生物专用复合肥,液面肥,植物调节剂,除草剂,杀虫剂,生物农药,饲料,农业机械配件,农业专业领域内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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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有人不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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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上海鼎牛饲料有限公司 | 66.66|
| 中国农垦控股上海有限公司 | 16.67|
| 新疆天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6.67|
| 2025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8.400000 | 1.685235 | 1.685235|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413.823839 | 0.180395 | 413.643444|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2026-03-31财务报表|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2.100000 | 0.427953 | 0.427953|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414.251792 | 0.180395 | 414.07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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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6-03-05|
| 评估基准日 |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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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资产总额 | 412.750000 | 1,033.430000|
| 负债总额 | 0.160000 | 0.160000|
| 净资产 | 412.590000 | 1,033.270000|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688.777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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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次股权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有表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转让方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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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名称 | 上海鼎牛饲料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379号101室|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66.66%|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6.66%|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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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无。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无。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受让方需同意标的企业的原债权债务由本次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4.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06万元到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5.信息发布期满,
(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本项目涉及到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6.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其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产权交易机构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8.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挂牌申请材料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9.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举牌。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206.000000|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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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一次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