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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闵行区临春路188号工业(产业园)房地产)

公告-招标公告
上海
发布时间:2026-05-25
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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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闵行区临春路188号工业(产业园)房地产)项目编号:GR2026SH1000340-3转让价格(万元):13492.1781标的所属行业:不动产标的所在地区:上海闵行区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5-25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6-06-23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上海国证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
联系人:杨艳艳 联系电话:18616104528交易机构:业务
联系人:无 联系电话:无 负责人:陈磊 联系电话:021-62657272-259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闵行区临春路188号工业(产业园)房地产)
实物资产正式披露
项目编号:GR2026SH1000340-3
转让底价:13492.1781万元
公告开始
2026-05-25
披露中
2026-05-26
公告截止
2026-06-23
标的所在地区上海 闵行区

受托机构上海国证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杨艳艳18616104528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陈磊021-62657272-259

转让方承诺资产公告信息标的基本信息周边环境转让方简况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信息披露其他事项项目附件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上海市闵行区临春路188号工业(产业园)房地产

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号沪房地闵字(2010)第057299号实际用途厂房
建筑面积(平方米)25498.48
标的基本信息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重要信息披露1、本次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市场价值,未考虑该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和税项,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2、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工业(产业园)房地产评估结果的税费内涵为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并含增值税的价值。3、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详见公示附件。
其他披露内容1、受让方如需看房请先来电预约。看房
联系人:金老师 130032163332、本项目采用成本法评估。3、本项目的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4、本标的为3幢工业厂房,建筑面积合计为25498.48平方米,依据沪房地闵字(2010)第057299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记载:第1幢房屋建筑面积为23.87平方米;第2幢房屋建筑面积为25.01平方米;第3幢房屋建筑面积25449.6平方米中包括地下建筑面积4840.34平方米。5、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转让过程不少于180天。
周边环境


确定
1 公里

所在位置交通设施医疗机构商场超市教育机构餐饮休闲公园景点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华山路1100弄16号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国资监管机构省级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 同时在挂牌截止日前(以交易所银行账户到账为准),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4047.65343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在《资产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递交交易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帐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转让方收到全部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产权交易机构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6、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供书面承诺:
(1)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若因受让方原因或受让标的房产相关政策原因影响,不能按期完成标的房产权属过户变更登记或导致标的房产无法过户的,受让方愿意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且同意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及配套设施的安装等现状接收标的房产。
(3)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受让方即为房产买受人,与新《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一致。
(5)意向受让方已对本标的进行过实地查看,并核实不动产权证相关内容,确认没有异议。8、交易双方应互相配合,共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若在办理核税或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国家税收政策、房地产政策、网签系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等客观因素变化, 导致无法办理产权交易、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退回受让方支付的所有交易价款,且就该等解除方式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9、本项目房产按现状交接,转让方应于在下属事项办理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房产交付给受让方
。1)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产过户手续(以房地产交易中心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且在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
。2)房产过户后受让方需办理物业管理、公共事业(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电视、网络等费用)的账户户名变更手续,转让方应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房屋交付日前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电视、网络等费用)等由转让方承担,房产交付日后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由受让方承担。房产交付日受让方须签署《房地产移交确认书》 。10、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除竞价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否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万元)4,047.653430
交纳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展示时间挂牌公告期内
展示地点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金培强
联系电话13003216333
项目附件

公示附件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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