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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市谯城区智慧绿色零碳产业园提升项目(一期)EPCO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公告-中标公示
安徽 亳州
发布时间:2026-05-25
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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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智慧绿色零碳产业园提升项目(一期)EPCO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亳州市谯城区智慧绿色零碳产业园提升项目(一期)EPCO
招标项目编号:2026DFWGZ00424/JG2026-04-0605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4月30日
开标日期:2026年5月22日
亳州市谯城区智慧绿色零碳产业园提升项目(一期)EPCO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中标候选人名称:亳州金地建工有限公司、安徽交控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三桥设计有限公司、华凤技术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路与元参路交叉口西南角财金大厦2403室、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20号、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彩虹路1008号、西藏拉萨市八一路哈达滨河花园西区五排4栋16单元102、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纬二路以北经十一路、十二路之间8号
投标报价:设计费用费率报价1.98%,工程费用施工费率报价92.50%
质量: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的规范、标准要求,满足施工需求。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符合设计图纸、图集、相关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竣工备案要求。运营要求服务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的规范、标准要求,且满足发包人要求。
工期:730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含报批时间)不超过12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10-11号楼、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科技创新城科荟路6号3幢1层106室
投标报价:设计费用费率报价1.95%,工程费用施工费率报价93.18%
质量: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的规范、标准要求,满足施工需求。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符合设计图纸、图集、相关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竣工备案要求。运营要求服务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的规范、标准要求,且满足发包人要求。
工期:730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含报批时间)不超过12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1号、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城西街道凯棉路140号佳和盛世二期商业广场北区3层3号
投标报价:设计费用费率报价1.97%,工程费用施工费率报价92.66%
质量: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的规范、标准要求,满足施工需求。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符合设计图纸、图集、相关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竣工备案要求。运营要求服务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的规范、标准要求,且满足发包人要求。
工期:730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含报批时间)不超过12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亳州市谯郡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路与元参路交叉口财金大厦20楼?
联系人:方先生
电话:17755998078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合肥市紫云路888号
项目负责人:孙浩
联系电话:0551-66061238(18225859580)
公示期:自2026年5月25日至2026年5月28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若投标人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楼407室法务与质管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紫云路888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0551-6222015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亳州市谯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亳州市谯城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投诉,地址:亳州市谯城区财金大厦8楼810室,
联系电话:0558-5522661。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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