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名称 | 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十里铺村570株林木转让 | ||
| 项目编码 | 2026-DX/02-0008 | 细分类型 | 林木所有权 |
| 坐落(地址) | 京开路以西,红绿灯以北至村民个人地,杨树150棵,京开路以西,石板渠以北至天堂河矫治所围网,杨树420棵。 | ||
| 权属类型 | | 林木所有权权利人 | |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
| 林种 | | 主要树种 | |
| 占地面积(亩) | | 株数(株) | 570 |
| 平均胸径 | | 树龄(年) | |
| 是否具有采伐许可证 | 是 | ||
| 地块名称 | 村西 | 地块编号 | |
| 东至 | 106辅路向西13米 | 南至 | 榆十路马路栏杆齐 |
| 西至 | 村民个人杨树地齐 | 北至 | 村民个人杨树地齐 |
| 地块名称 | 村西北 | 地块编号 | |
| 东至 | 京开路辅路向西67米 | 南至 | 胜利渠 |
| 西至 | 村田间路 | 北至 | 天堂河矫治所围网东西田间路 |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 拟出让期限(年) | 永久 | 出让用途 | |
| 拟出让方式 | 转让 | 是否属再次出让 | 否 |
| 其他农户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 | |
| 是否挂牌 | 是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 挂牌日期 | 2026-05-25 | 截止日期 | 2026-05-29 |
| 挂牌总金额(元) | 29,000.00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 延牌次数 | |
| 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其他方式描述 | |
| 交纳金额(元) | 30,000.0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 |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
| 北京农交所保证金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开户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务中心区支行 开户行简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商务中心区支行 账号:0114020103000019183 行号:402100001192 备注:按照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对北京市交易场所交易资金监管要求,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交所”)交易保证金及合同价款接受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规范监管。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由北京市金融局批复成立,为北京市各类交易场所提供交易资金统一结算、客户资金存管等服务。 | ||
| 公告价格(元) | 29,000.00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转让金额:转让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9000元,且一次性付清(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2.付款方式:合同款场外结算(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不接受联合报名,受让方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向受让方优先权归本村集体解释。 | ||||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本项目为林木清理并更新采伐,最终受让方需在林木采伐时一并将所有采伐林木采伐至与路面齐平,并清除所有需采伐林木的树叶树枝等杂物,清除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2.受让方需在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林木采伐期内进行采伐活动; 3.受让方需自行现场踏勘,受让方递交项目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项目现状,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的570株林木由受让方自行采伐; 4.本项目涉及林木570株(京开路以西,红绿灯以北至村民个人地,杨树150棵,京开路以西,石板渠以北至天堂河矫治所围网,杨树420棵),整体转让,不单独拆分转让,转让价格以北京中评恒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价格的价格为准,转让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9000元,且一次性付清; 5.本项目所涉林木位置:京开路以西,红绿灯以北至村民个人地,杨树150棵,京开路以西,石板渠以北至天堂河矫治所围网,杨树420棵; 6.四至为:村西地块东至106辅路向西13米,西至村民个人杨树地齐,南至榆十路马路栏杆齐,北至村民个人杨树地齐,村西北地块东至京开路辅路向西67米,西至村田间路,南至胜利渠,北至天堂河矫治所围网东西田间路(具体以实际测绘为准); 7.意向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5)意向受让方无故不签订合同或无故不缴纳费用的。 | ||||
| 联系人 | 杨贺舜 | 联系电话 | 13633266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