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510182202600010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6-2029年彭州市政务大厅物管服务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5月2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第三章 3.2.技术要求★
八、报价要求有更正
更正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3.2.技术要求★
八、报价要求
(3)住房公积金:本项目须分岗位计算和填报住房公积金报价,住房公积金报价不得低于投标截止时成都市现行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金额标准。” 现更正为:招标文件“第三章 3.2.技术要求★
八、报价要求
(3)住房公积金:本项目须分岗位计算住房公积金报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基数以各岗位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在本项目取得的月平均工资金额为准;投标人须在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分岗位列明各岗位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元)、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元)和各岗位住房公积金报价详细的计算过程。”
2、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3.2.技术要求★
八、报价要求4、其他报价要求
(1)本项目投标报价时除法定税费可使用减免优惠政策进行抵减抵扣外,其余各项分项报价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进行抵减抵扣,且不得在其他项目中分摊本项目成本费用。投标人使用减免优惠政策对法定税费进行抵减抵扣的,应提供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投标人法定税费享受政策性减免优惠的应当提供具体执行的政策文件和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法定税费享受政策性减免优惠如涉及拟配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应提供对应物业管理服务人员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和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证件扫描件),投标人法定税费享受政策性减免优惠须按实际可覆盖的服务期进行计算,且拟配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配置情况应符合本项目整个服务期内法定税费有关减免优惠政策的规定,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且抵减抵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法定税费金额须在分项报价明细表表
三、投标报价中单独分别列明(以负数表示),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更正为:招标文件“第三章 3.2.技术要求★
八、报价要求4、其他报价要求
(1)本项目报价时除税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使用减免优惠政策进行抵减抵扣外,其余各项分项报价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进行抵减抵扣,且不得在其他项目中分摊本项目成本费用。投标人使用减免优惠政策对税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行抵减抵扣的,应提供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投标人税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政策性减免优惠的应当提供政策文件和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税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政策性减免优惠如涉及拟配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应提供对应物业管理服务人员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证件复印件),投标人税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政策性减免优惠须按实际覆盖的服务期进行计算,且拟配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配置情况应符合本项目服务期内税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减免优惠政策的规定,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且抵减抵扣的税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须在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分别单独列明体现,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6年05月25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服务期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预算金额:1,200,000.00元/年;最高限价:1,200,000.00元/年。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号: 51018226210200007675[2026]00127;预算品目: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彭州市财政局,地址:彭州市牡丹大道北二段486号。
联系电话:028-83888323。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彭州市行政审批局
地址:彭州市天彭镇回龙西路18号
联系方式:028-8207612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彭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彭州市牡丹大道南段488号
联系方式:028-6043262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仕静秋
电话:028-60432627
彭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6年05月25日
相关附件:
彭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彭州市政务大厅物管服务采购项目的更正说明.pdf 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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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510182202600010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6-2029年彭州市政务大厅物管服务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5月2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第三章 3.2.技术要求★
八、报价要求有更正
更正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3.2.技术要求★
八、报价要求
(3)住房公积金:本项目须分岗位计算和填报住房公积金报价,住房公积金报价不得低于投标截止时成都市现行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金额标准。” 现更正为:招标文件“第三章 3.2.技术要求★
八、报价要求
(3)住房公积金:本项目须分岗位计算住房公积金报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基数以各岗位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在本项目取得的月平均工资金额为准;投标人须在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分岗位列明各岗位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元)、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元)和各岗位住房公积金报价详细的计算过程。”
2、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3.2.技术要求★
八、报价要求4、其他报价要求
(1)本项目投标报价时除法定税费可使用减免优惠政策进行抵减抵扣外,其余各项分项报价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进行抵减抵扣,且不得在其他项目中分摊本项目成本费用。投标人使用减免优惠政策对法定税费进行抵减抵扣的,应提供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投标人法定税费享受政策性减免优惠的应当提供具体执行的政策文件和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法定税费享受政策性减免优惠如涉及拟配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应提供对应物业管理服务人员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和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证件扫描件),投标人法定税费享受政策性减免优惠须按实际可覆盖的服务期进行计算,且拟配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配置情况应符合本项目整个服务期内法定税费有关减免优惠政策的规定,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且抵减抵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法定税费金额须在分项报价明细表表
三、投标报价中单独分别列明(以负数表示),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更正为:招标文件“第三章 3.2.技术要求★
八、报价要求4、其他报价要求
(1)本项目报价时除税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使用减免优惠政策进行抵减抵扣外,其余各项分项报价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进行抵减抵扣,且不得在其他项目中分摊本项目成本费用。投标人使用减免优惠政策对税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行抵减抵扣的,应提供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投标人税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政策性减免优惠的应当提供政策文件和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税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政策性减免优惠如涉及拟配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应提供对应物业管理服务人员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证件复印件),投标人税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政策性减免优惠须按实际覆盖的服务期进行计算,且拟配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配置情况应符合本项目服务期内税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减免优惠政策的规定,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且抵减抵扣的税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须在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分别单独列明体现,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6年05月25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服务期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预算金额:1,200,000.00元/年;最高限价:1,200,000.00元/年。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号: 51018226210200007675[2026]00127;预算品目: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彭州市财政局,地址:彭州市牡丹大道北二段486号。
联系电话:028-83888323。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彭州市行政审批局
地址:彭州市天彭镇回龙西路18号
联系方式:028-8207612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彭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彭州市牡丹大道南段488号
联系方式:028-6043262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仕静秋
电话:028-60432627
彭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6年05月25日
相关附件:
彭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彭州市政务大厅物管服务采购项目的更正说明.pdf 暂无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