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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东方市中医院关于遴选病房修缮项目设计单位的公告

公告-招标公告
海南
发布时间:2026-05-25
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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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中医院关于遴选病房修缮项目设计单位的公告
为改善医院医疗环境,提升患者就医体验,现对医院病房改造项目设计单位进行公开遴选。欢迎符合资格条件、具有相关设计经验及能力的单位报名参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东方市中医院病房修缮项目
项目地点:东方市中医院院内(具体地址:东方市八所镇东方大道27号)。
项目工程总投资:400万元人民币以内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病房内部装修修缮(地板、墙面、天花吊顶等)、重症监护室修缮等,具体以医院实际需求及现场踏勘情况为准。
二、设计服务内容及要求
根据医院提供的功能需求,完成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设计深度需满足国家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相关规范要求。
配合完成图纸审查、预算编制配合、施工招标技术答疑、施工过程中设计交底、变更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服务。
设计周期:合同签订后 7个日历天内提交完整施工图设计文件(含电子版及纸质版)。
三、报名单位资格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近三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至少承担过 1项 单项合同金额 300万元以上 的公共建筑(含医疗建筑)装修改造或新建工程设计业绩(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二)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提供近3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三)参加本次遴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
(四)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提供查询截图)。
四、报名及提交材料要求
报名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职称证书、社保证明复印件。
(四)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关键页或中标通知书)。
(五)设计服务方案(含设计周期承诺、人员配备、质量保证措施、医疗专项设计理解等)。
(六)报价函(格式自拟,设计费按工程总造价的百分比报价,并明确取费依据或优惠幅度,同时给出暂估总价)。
(七)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及信用查询截图。
五、遴选方式
遴选工作由我单位组织评标专家对提供报名资料的所有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根据投标单位资质资格、业绩、信誉、报价、人员、服务方案等条件综合评定,择优选取1家中标候选单位,并在东方市人民政府网公示选定结果1天,公示期间对选定结果无异议,由选聘人与选定的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六、设计费控制价
本项目设计费最高限价不超过20万元,含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全过程配合服务。报价超过控制价的视为无效响应。
七、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26年5月25日至2026年5月29日(工作日8:30-12:00,15:00-18:00)
报名地点:东方市中医院门诊楼六楼综合办公室
联系人:苏工
联系电话:18976125605
八、其他说明
(一)报名单位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虚假信息,取消遴选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未中选单位不另行通知,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三)医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设计范围或终止本次遴选,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四)本项目最终解释权归东方市中医院所有。
特此公告。
附表:遴选设计服务单位评分表
东方市中医院
2026年5月25日?

遴选设计服务单位评分表
序号
类别
评审项目
评审标准
分值
1
商务及技术服务部分(70分)
团队及人员配备
1.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且具有房建类专业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加5分。
2.除项目负责人外,配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建筑、结构、电器、给排水、暖通专业各一名),每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得3分,最多15分。证明材料:以上人员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及其近期3个月社保清单加盖公章。
20
2
项目业绩
近三年承接过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业绩的每个得5分,本项满分20分。证明材料:提供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按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0
3
设计工作实施方案
编制的方案内容及结构完整、对项目具有针对性的(21-30分);方案内容及结构较完整的针对性不强的(11-20分);编制的方案不完整的针对性差的(0-10分)。
30
4
报价
(30分)
报价
报价单位超过3家(含3家)以上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以报价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投标报价高过或低于评标基准价的1%(不足1%按1%核算含1%,以此类推)的扣0.1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单位报价的,且不能证明其报价未低于成本价的按无效报价处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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