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润家商业(杭州)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编号:G32025SH1000365-4转让价格(万元):569.152标的所属行业:零售业标的所在地区:浙江省杭州市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5-25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6-06-01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无 受托机构
联系人:无 联系电话:无交易机构:业务
联系人:无 联系电话:无 负责人:汤佳锋 联系电话:021-62657272-385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润家商业(杭州)有限公司100%股权
产权转让正式披露
项目编号:G32025SH1000365-4
转让底价:569.152 万元
披露开始
2026-05-25
披露中
2026-05-25
披露结束
2026-06-01
所属行业零售业
所在地区浙江省杭州市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汤佳锋021-62657272-385、16602122306
转让方承诺标的基本信息转让方简况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信息披露项目附件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信息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润家商业(杭州)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29、31号|
| 法定代表人 | 董自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成立日期 | 2008-10-07 | 注册资本(万元) | 89,151.290000|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中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00068071556X3|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经营范围 | 日用百货销售;餐饮管理;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食品添加剂销售;珠宝首饰零售;金银制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针纺织品销售;钟表销售;眼镜销售;鞋帽销售;化妆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等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 | 100|
| 2024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4440.890000 | -411.270000 | -411.260000|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10651.250000 | 67095.020000 | -56443.770000|
| 审计机构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
| 2025-12-31财务报表|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72.860000 | -1811.870000 | -1811.840000|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4535.830000 | 7740.440000 | -3204.610000
|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详见公示附件。|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名称 | 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苏州工业园区津梁街172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华润万家(控股)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并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6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为有效报价,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扣除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用以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及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遭受的损失,转让方还可以继续向竞买人追偿。(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若受让方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每延迟一天应向转让方支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且转让方有权暂停交易,延迟超过30日的,视为受让方重大违约,转让方有权无责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处置全部保证金以及受让方已支付的款项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等文件(如有)全部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现状、合同义务等)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义务与责任。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等文件(如有)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瑕疵及风险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时递交书面承诺:
(1)接受并同意标的以现状进行交付。
(2)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项目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等文件(如有)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3)受让方知晓针对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所涉及的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并同意配合标的企业解决,且不以此为由向转让方进行任何追溯。
(4)同意转让方不移交标的企业与门店的下述资料:包括涉诉事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传票、起诉状、判决书等)、会员资料及信息、供应商合同、门店营运数据、标的企业内部决议及批复文件、门店不再继续执行的运营合同、物料采购合同、党群工作档案、产品档案(含著作权、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其他涉及保密信息的资料。
(5)受让方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受让方承诺取得产权交易凭证后15日内配合转让方完成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在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同时完成标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董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理等变更及经营品牌的更换,且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使用“润家”字号。
(6)如股权变更过程中涉及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变更,审核报批时间不受转让方控制,受让方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在双方配合办理权证变更手续情况下,不追究可能超过《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完成权证变更手续期限的违约责任。|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160.000000|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信息披露
|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项目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