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工业废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2021年1月我市正式接收东方市临港产业园区部分工业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园区内企业在进行预处理达到项目设计的入厂水质标准后,集中由市污水厂工业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达标,通过新建的深海排放管道排放至深海。截至目前尚未征收工业废水处理费。为推动东方市临港产业园东方市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园区工业废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城镇污水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应尽快落实费用征收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琼财支财规〔2023〕14号)第七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区)和建制镇及开发区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在东方市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向东方市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水、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
三、实施方式
(一)征收时间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公平负担的原则,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经过2025年8月开展两轮现场征求意见及与排放企业协商,确定我市临港产业园工业园区工业废水处理费征收按时间节点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各排污企业从2021年1月至本方案正式实施之日起期间,按4.85元/吨+工业环保税(以实际分摊数额或税务局明确金额为准)收费。
第二阶段:本方案正式实施之日起,按8.18元/吨+工业环保税(以实际分摊数额或税务局明确金额为准)收费。
往年工业环保税及滞纳金各排污企业应同步补缴,以实际申报税额为准,由排水单位再根据水量进行分摊,列入处理费用一并收取,后期工业环保税应按季度及时缴纳给代征单位。
本方案自实施之日起,追溯性征收(第一阶段)工作应于本方案实施后6个月内完成,常规性征收(第二阶段)工作应于本方案实施之日当天开始施行。
(二)水量协商价格
在污水水质不超出协议约定范围的前提下,污水处理单位可与园区企业就工业废水处理费的收取标准参照如下标准进行协商确认:
(1)1.年污水排放量<40万吨时,工业废水处理费按8.18元/吨执行;
(2)2.年污水年排放量≥40万吨时,工业废水处理费按7.36元/吨。
此水量优惠区间执行时间为2026年1月1日-2028年12月31日,三年后根据各企业实际排水量变化和受纳企业数量变化进行调整。
(三)征收管理
工业废水处理费按月度征收,由东方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东方市水务有限公司代征,由东方市水务局向东方市水务有限公司出具代征委托书,按代征金额的2%拨付代征服务费,代征的工业废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提供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代征服务费由东方市水务局根据委托代征函及实际征缴入库情况,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核定并支付。征收工作正式开始后,东方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不再重复征收同一企业的生活污水处理费,往年已征收的生活污水处理费在本方案实施后同步进行清算核减。
四、征收目的及用途
工业废水处理费征收所得主要用于工业废水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环境检测污泥处理处置等方面。该费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五、其他
本方案仅作为污水处理单位和园区企业签订《工业污水处理协议书》的参考,费用计算等问题具体以污水处理单位和园区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东方市水务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