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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发银行贷款辽宁省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改善项目凌源市道路及排水工程(一包):凌河大街、文化路、亿豪东路、碧云街北段中标候选人公示

公告-中标公示
辽宁
发布时间:2026-05-25
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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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新开发银行贷款辽宁省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改善项目
标段名称:凌源市道路及排水工程(一包):凌河大街、文化路、亿豪东路、碧云街北段
标段编号:LY-C01
公示日期:2026.5.25-2025.5.28
一、评标情况:
1.中标候选人基本情况:
中标候选人第1名: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评审分数:95.46,投标报价:56,985,800.00 元,质量:合格。工期:540日历天。
中标候选人第2名: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评审分数:95.37,投标报价:51,984,322.76元,质量:合格。工期:540日历天。
中标候选人第3名: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评审分数:92.59,投标报价:52,301,656.41元,质量:合格。工期:540日历天。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经理(负责人)情况:
1)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负责人):陈杰,相关证书名称及编号:[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鄂1422021202300076)
2)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负责人):黄志发,相关证书名称及编号:[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桂1452019202000734)
3)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负责人):刘洋,相关证书名称及编号:[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辽1212018201900660)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1)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资格能力条件:[市政公用工程特级(施工总承包)]
2)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资格能力条件:[市政公用工程特级(施工总承包)]
3)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格能力条件:[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施工总承包)]
二、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三、其他公示内容
1)投标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拒标原因:评标委员会在形式评审中发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问题如下: 1.《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缺少单列汇总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2.2雨季施工增加、2.3夜间施工增加和白天施工照明、2.4二次搬运、2.5冬季施工增加、2.6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2.7市政工程施工干扰费)、其他项目费(3.2专业工程暂估价、3.3计日工、3.4总承包服务费、3.5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项目)、人工费动态调整及税金项等实质性内容; 2.《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缺少招标文件要求汇总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费(2.2雨季施工增加、2.3夜间施工增加和白天施工照明、2.4二次搬运、2.5冬季施工增加、2.6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2.7市政工程施工干扰费)、其他项目(3.2专业工程暂估价、3.3计日工、3.4总承包服务费、3.5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项目)、人工动态调整项及税金项等实质性内容。工程量清单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偏离导致投标报价的构成基础、费用组成逻辑与招标文件设定的计价体系脱节,构成实质性偏差,属于未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部分B1.废标条件:“B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以及“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要求的4.3《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及4.4《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格式要求”。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及《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的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形式评审中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构成实质性偏差,评标委员会依法在形式评审中否决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投标。
2)投标人:山东迈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拒标原因:评标委员会在形式评审中发现山东迈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问题如下: 1.《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缺少单列汇总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人工费动态调整及税金项等实质性内容; 2.《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缺少招标文件要求汇总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人工动态调整项及税金项等实质性内容。工程量清单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偏离导致投标报价的构成基础、费用组成逻辑与招标文件设定的计价体系脱节,构成实质性偏差,属于未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部分B1.废标条件:“B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以及“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要求的4.3《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及4.4《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格式要求”。
山东迈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及《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的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形式评审中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构成实质性偏差,评标委员会依法在形式评审中否决山东迈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
3)投标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拒标原因:评标委员会进行形式评审中发现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函》中的暂列金额为“/元”未响应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要求的4000000.00元。 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部分B1.废标条件:“B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以及“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具有4000000元暂列金的要求”。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投标函》中的暂列金额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列明,对招标人的资金、成本、合规、履约存在长期隐性风险,造成了实质性偏差和未响应,不符合招标文件形式评审中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依法在形式评审中否决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
4)投标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
拒标原因: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评审中发现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了两个企业业绩,其中一个业绩1:武功县城区市政主管网综合改造(一期)项目二标段工程,工程内容在中标通知书、合同中体现为:“污水管线、给水管线、污水井、雨水井、供暖管线,强弱电管线”,不含市政道路工程。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的“特殊经验业绩”要求:投标人应作为承包人在过去5年(2021年01月-2026年01月,以项目竣工时间为准)已完成至少两个合同额不低于4400万元包括市政道路(含排水管网工程)的新建、翻建、改造工程其中一项及以上的市政工程业绩。
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1:武功县城区市政主管网综合改造(一期)项目二标段工程,因其工程内容不包含市政道路,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包含市政道路(含排水管网工程)的新建、翻建、改造工程其中一项及以上的市政工程业绩,此业绩不合格,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已完成至少两个合同不低于4400万元包括市政道路(含排水管网工程)的新建、翻建、改造工程其中一项及以上的市政工程业绩。评标委员会依法在资格评审中否决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
5)投标人:固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拒标原因:评标委员会在响应性评审中发现固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存在问题如下:1.凌河大街道路工程中顺接旧路工程、拆除工程下的子目编码040203006033、040203003023等多项与招标文件中对应的子目编码040203006032、040203003019等多项不一致。 在工程量计价规范中,子目编码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合同管理的核心唯一标识,固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多项子目编码与招标文件对应的子目编码不一致,使其“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破坏了唯一特征性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准,子目编码的修改已构成对投标文件未按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组价及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未响应,不属于细微偏差,且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3条响应性评审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要求:“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固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填报的多项子目编码与招标文件对应的子目编码不一致, 构成实质性偏差,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3条响应性评审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要求,评标委员会依法在响应性评审中否决固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
6)投标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拒标原因:评标委员会在响应性评审中发现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存在问题如下: 1.凌河大街污水工程中土方第一项子目编码040104003037提供工程量为2.1752,单位1000m3招标文件中对应项的工程量为21.752,单位为1000m3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量不一致。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的工程量不一致的内容,且并非算术性错误,而是改变了投标报价的基础数据,不属于细微偏差,属于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实质性要求未做出响应,构成实质性偏差。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3.2.3:“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以及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3条响应性评审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要求:“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的工程量不一致的情况属于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实质性要求未做出响应,构成实质性偏差,评标委员会依法在响应性评审中否决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的投标。
7)投标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拒标原因:评标委员会在响应性评审中发现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存在问题如下:1.投标文件中凌河大街道路工程的子目编码040203003019项与招标文件中对应项的子目编码040203003016项不一致;2.投标文件中碧云街北段道路工程的子目编码040104006013项的特征描述为“弃方”与招标文件对应项特征描述的“利用土方运输”不一致;3.投标文件中凌河大街雨水工程的子目编码为040501001060项的工程量为1,单位为100m;招标文件中对应项工程量为1.1,单位100m,工程量不一致。在工程量计价规范中,子目编码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合同管理的核心唯一标识,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子目编码与招标文件对应的子目编码不一致,使其“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破坏了唯一特征性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准,子目编码的修改已构成对投标文件未按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组价及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未响应,不属于细微偏差;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的工程量不一致的内容,且并非算术性错误,而是改变了投标报价的基础数据,不属于细微偏差,属于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实质性要求未做出响应,构成实质性偏差。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3.2.3:“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以及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3条响应性评审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要求:“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子目编码、子目特征和分部分项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的不一致的情况属于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实质性要求未做出响应,构成实质性偏差,评标委员会依法在响应性评审中否决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
8)投标人: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
拒标原因:评标委员会在响应性评审中发现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存在问题如下: 1.投标文件中凌河大街雨水工程的清单缺少招标文件要求的子目编码项041101003007的所有内容(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上述问题属于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未做出响应,缺少清单项目属于投标范围不完整(并不是已填报项而未填报价格的情况),构成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重大偏差,属于未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3.2.3:“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以及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3条响应性评审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要求:“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缺少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属于投标范围不完整,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实质性要求未做出响应,评标委员会依法在响应性评审中否决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
9)投标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拒标原因:评标委员会在响应性评审中发现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存在问题如下:1.投标文件中凌河大街污水工程的子目编码为040104006001项的工程量为0.8621,单位1000m3;招标文件中对应项的工程量为8.621,单位1000m3,工程量不一致;2.投标文件中凌河大街污水工程的子目编码为040104006009项的工程量为0.8621,单位1000m3;招标文件中对应项的工程量为8.621,单位1000m3,工程量不一致。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的工程量不一致的内容,且并非算术性错误,而是改变了投标报价的基础数据,不属于细微偏差,属于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实质性要求未做出响应,构成实质性偏差。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3.2.3:“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以及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3条响应性评审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要求:“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的工程量不一致的情况属于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实质性要求未做出响应,构成实质性偏差,评标委员会依法在响应性评审中否决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
10)投标人:中启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拒标原因:评标委员会在响应性评审中发现中启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存在问题如下: 1.投标文件中凌河大街道路工程的子目编码为040204011009、040204010013、040204010017项的工程量为142.39299、352.5609、352.5609,单位为100t;招标文件中对应项工程量为142.392985、352.560902、352.560902,单位100t,工程量不一致,且多项出现类似错误。中启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的工程量不一致的内容,且并非算术性错误,而是改变了投标报价的基础数据,不属于细微偏差,属于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实质性要求未做出响应,构成实质性偏差。 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3.2.3:“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以及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3条响应性评审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要求:“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中启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的工程量不一致的情况属于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实质性要求未做出响应,构成实质性偏差,评标委员会依法在响应性评审中否决中启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
11)投标人:中景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拒标原因:评标委员会在响应性评审中发现中景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存在问题如下:1.投标文件中交通管理设施(碧云街北段与凌滨路)子目编码041102003001项的工程量为0.18,单位10㎡;招标文件中对应项的工程量为0.018,单位10㎡,工程量不一致。中景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的工程量不一致的内容,且并非算术性错误,而是改变了投标报价的基础数据,不属于细微偏差,属于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实质性要求未做出响应,构成实质性偏差。 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3.2.3:“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以及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3条响应性评审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要求:“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中景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的工程量不一致的情况属于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实质性要求未做出响应,构成实质性偏差,评标委员会依法在响应性评审中否决中景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
12)投标人: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拒标原因:评标委员会在响应性评审中发现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存在问题如下:1.投标文件中凌河大街污水工程子目编码为040104003037项的工程量为2.1752,单位为1000m3;招标文件中对应此项的工程量为21.752,单位1000m3,工程量不一致。 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的工程量不一致的内容,且并非算术性错误,而是改变了投标报价的基础数据,不属于细微偏差,属于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实质性要求未做出响应,构成实质性偏差。 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3.2.3:“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以及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3条响应性评审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要求:“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的工程量不一致的情况属于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实质性要求未做出响应,构成实质性偏差,评标委员会依法在响应性评审中否决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投标。
13)投标人: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拒标原因:评标委员会在响应性评审中发现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存在问题如下: 1.投标文件中交通管理设施(碧云街北段与凌滨路)子目编码041102003001项的工程量为0.0018,单位10㎡;招标文件中此项的工程量为0.018,单位10㎡,工程量不一致。 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的工程量不一致的内容,且并非算术性错误,而是改变了投标报价的基础数据,不属于细微偏差,属于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实质性要求未做出响应,构成实质性偏差。 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3.2.3:“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以及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3条响应性评审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要求:“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的工程量不一致的情况属于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实质性要求未做出响应,构成实质性偏差,评标委员会依法在响应性评审中否决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
14)投标人:河南昊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拒标原因:评标委员会在响应性评审中发现河南昊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存在问题如下:1.投标文件中亿豪东路路灯工程子目编码040803001002、040804002012项与招标文件中对应项的子目编码040803001001、040804002011不一致; 2.投标文件中亿豪东路路灯工程的子目编码为040806002001项的工程量为1,单位为10m;招标文件中工程量为3.6,单位10m,工程量不一致。 在工程量计价规范中,子目编码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合同管理的核心唯一标识,河南昊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子目编码与招标文件对应的子目编码不一致,使其“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破坏了唯一特征性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准,子目编码的修改已构成对投标文件未按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组价及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未响应,不属于细微偏差;河南昊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的工程量不一致的内容,且并非算术性错误,而是改变了投标报价的基础数据,不属于细微偏差,属于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实质性要求未做出响应,构成实质性偏差。 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3.2.3:“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以及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3条响应性评审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要求:“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河南昊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子目编码和分部分项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的不一致的情况属于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实质性要求未做出响应,构成实质性偏差,评标委员会依法在响应性评审中否决河南昊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
15)投标人:译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拒标原因:评标委员会在响应性评审中发现译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存在问题如下:1.投标文件中交通管理设施(文化路与碧云街北段)缺少招标文件规定的子目编码040104006011-子目编码040901001016的所有内容(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译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问题属于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未做出响应,缺少清单项目属于投标范围不完整(并不是已填报项而未填报价格的情况),构成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重大偏差,属于未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3.2.3:“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以及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3条响应性评审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要求:“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译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缺少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属于投标范围不完整,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实质性要求未做出响应,评标委员会依法在响应性评审中否决译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
16)投标人: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拒标原因:评标委员会在响应性评审中发现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存在问题如下:1.投标文件中凌河大街道路工程缺少招标文件规定的子目编码040204004003的所有内容(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问题属于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未做出响应,缺少清单项目属于投标范围不完整(并不是已填报项而未填报价格的情况),构成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重大偏差,属于未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3.2.3:“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以及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3条响应性评审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要求:“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缺少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属于投标范围不完整,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实质性要求未做出响应,评标委员会依法在响应性评审中否决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
17)投标人: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拒标原因:评标委员会在响应性评审中发现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存在问题如下: 1.投标文件中凌河大街道路工程的子目编码040204011009、040204011011项的工程量均为142.39299,单位100t,招标文件中此两项的工程量均为142.392985,单位100t,工程量不一致。 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的工程量不一致的内容,且并非算术性错误,而是改变了投标报价的基础数据,不属于细微偏差,属于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实质性要求未做出响应,构成实质性偏差。 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3.2.3:“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以及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3条响应性评审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要求:“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的工程量不一致的情况属于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实质性要求未做出响应,构成实质性偏差,评标委员会依法在响应性评审中否决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
18)投标人: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拒标原因:评标委员会在响应性评审中发现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存在问题如下: 1.投标文件中凌河大街污水工程的子目编码为040104003037项的工程量为2.1752,单位1000m3;招标文件中工程量为21.752,单位1000m3,工程量不一致。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的工程量不一致的内容,且并非算术性错误,而是改变了投标报价的基础数据,不属于细微偏差,属于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实质性要求未做出响应,构成实质性偏差。 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3.2.3:“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以及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3条响应性评审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要求:“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的工程量不一致的情况属于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实质性要求未做出响应,构成实质性偏差,评标委员会依法在响应性评审中否决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
19)投标人:沈阳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拒标原因:评标委员会在响应性评审中发现沈阳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存在问题如下: 1.投标文件中的凌河大街路灯工程的子目编码040801003005项与招标文件中对应项的子目编码040801003004不一致。 在工程量计价规范中,子目编码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合同管理的核心唯一标识,沈阳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子目编码与招标文件对应的子目编码不一致,使其“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破坏了唯一特征性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准,子目编码的修改已构成对投标文件未按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组价及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未响应,不属于细微偏差。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3条响应性评审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要求:“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沈阳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填报的子目编码与招标文件对应的子目编码不一致, 构成实质性偏差,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3条响应性评审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要求,评标委员会依法在响应性评审中否决沈阳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
四、发布媒介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五、联系方式
监督部门: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督部门
联系人:王先生
监督部门电话:0421-6880002
招标人:凌源市市政管理处
招标人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4号,城建大厦
招标人
联系人:张先生
招标人
联系电话:0421-6986008
招标代理机构:中海建国际建设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银河国际大厦B座2518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王野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电话: 15710577073、024-82512611
招标代理机构
电子邮件: wanghuiqi0425@163.com、yym489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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