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石化分公司转让所属一批废催化剂 | 项目编号 | N0125WZ260146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5-22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6-08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 (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牌,最多延长至2027年 5月21日。 | ||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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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放地 | 塔里木石化公司料库内 | ||||||||||||||||||||||||||
| 标的现状 | 报废 |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 | |||||||||||||||||||||||||
| 评估基准日 | 2025-12-31 | ||||||||||||||||||||||||||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 转让底价(元) | 6770000.00 |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出方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石化分公司 | |||||||||||||||||||||||||
| 转让方承诺 | 我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标的资产通过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 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作如下承诺: 一、上述出让产权权属清晰明确,我方拥有该产权的合法处分权,对该产权出让的行为已经过有效决议及相应批准。 二、上述出让产权及随其出让的相关权利,于出让时不存在任何影响和限制该产权完成处置交易的瑕疵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 三、贵所有权对我方提交的项目资料依贵所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予以披露,我方对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资料瑕疵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四、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交易期间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在不可抗力发生的三日内告知贵所,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工作。 五、贵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若因回复不及时造成交易延误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六、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待转让方履行完内部合同审批流程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受让方,与受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逾期未签订造成交易未达成的,由转让方及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七、该声明及承诺表明我方自愿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新疆产权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机制,我方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各项经济及法律责任相关责任。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报废催化剂处置方案及挂牌价确认表》 |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石化分公司 | ||||||||||||||||||||||||||
| 重大事 项披露 | 一、本次挂牌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方能向满足条件的受让方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二、本次处置标的资产为一批报废金属催化剂,于2025 年检修卸下的报废催化剂,卸剂时间在2025年8月。具体含量及预估重量见附表《报废金属催化剂处置明细表》及《检测报告》,数据仅供参考,以实物为准。本次处置资产均已报废,如果再次利用,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与转让方和拍卖机构、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三、本次处置标的资产均属危险废物,受让方须在本项目公告期内自行到相关环保部门落实危险废物转移政策,若非疆内企业受让,受让方须充分考虑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手续办理情况,本项目须由受让方协助转让方办理跨省转移手续。若受让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审批,不具备转移出厂条件造成或影响转让方工作进度,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同时转让方有终止或继续要求履行合同的权利。 四、受让方负责承担废催化剂装车、运输等工作及费用,运输车辆自出转让方大门后,其运输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 五、现场装运作业必须严格执行转让方现场安全作业管理规定,否则受让方不得作业。一旦出现违章违规作业,受让方无条件接受转让方的处罚及相关处理。受让方不得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因清运而对转让方地面、建筑物、设备、设施等造成毁坏。如因受让方原因给转让方或其他单位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标的移交过程中,因受让方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安全事故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 七、本项目公告中附件清单中的重量以及含量作为参与竞拍的参考,不作为任何保证。若数据存在偏差,成交后价格不做任何调整。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和拍卖机构、新疆产权交易所不予负责。转让方本次废剂处置不接受任何基于后期化验数据的质疑。后期过磅数据只作为办理危废转移联单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亦不接受基于后期过磅实际重量的质疑。请意向受让方冷静、负责任地确定本次报价金额,做到互利双赢、可持续发展。 八、意向受让方须对本次标的资产进行现场验勘,允许现场取样。因标的勘验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勘验期间,意向受让方进入标的存放现场,必须遵守转让方安全要求,否则转让方有权驱逐其离开现场,并且出现一切事故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九、若交易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应就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争议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 十、该项目采取的竞价方式为拍卖,组织拍卖机构为吉林化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拍卖地点为中拍平台,中拍平台链接:https://paimai.caa123.org.cn/pages/meeting/conference.html?id=488330&_=4060CDF2CC9A46A2B134F7787B9096D7。拍卖机构 联系电话:18943261134。 十一、项目时间节点: 新疆产权交易所公告时间:2026年5月22日 新疆产权交易所交纳保证金时间:2026年6月8日17:00前 中拍平台拍卖时间:2026年6月9日 |
| 特别 告知 | 一、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新疆产权交易所和拍卖机构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使用现状、规格型号、成分、标的瑕疵等相关情况,自行实地考察标的状况。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与标的现状完全一致;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现状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拍卖机构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二、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各项成本变化、未来市场行情波动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此项目,转让方、拍卖机构已经尽到告知义务,请慎重参与竞买、谨慎出价。拍卖成交后价格不再调整,如意向受让方出价后悔拍,将扣除所有保证金,并不允许其参与拍卖机构所有拍卖项目。 |
| 交易 条件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必须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还应具备有效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委托运输的,须提供与持有有效期内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委托合同) 二、意向受让方须为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具有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须在有效期内,危险废物代码包含《报废金属催化剂处置明细表》中相应标的的危废代码HW50(251-016-50)、HW50(261-164-50)、HW49(900-041-49)、HW46(900-037-46),竞买人具备相应的安全环保处置能力,跨省需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三、意向受让方承诺: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石油列入黑名单。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本项目整体转让,不允许非法分包、转包。 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标的交割 | 以现状为准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须对照标的物性质及现状,自行确认自身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本项目标的资产各项受让要求,意向受让方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知晓现场标的实物现状及转让方要求。如因受让方自身资格条件问题无法履约的,转让方有权授权新疆产权交易所扣除其交易保证金,如造成转让方、拍卖机构及产权交易所损失,受让方还需赔偿实际损失。 二、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及要求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受让登记,并携带《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参验人员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书》于标的勘验时上交,否则视为未参加标的勘验。未参加转让方组织现场勘验的意向受让方不允许参加该项目竞拍。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三、意向受让方获得《成交确认书》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日内,受让方须先向拍卖机构、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拍卖服务费及交易服务费。待转让方履行完内部合同审批流程,受让方自接到转让方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没有按规定时间完成签署,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以单方面通知受让方的方式取消其受让资格,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再返还。受让方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5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以上费用如不交纳,则保证金不能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同时还须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扣除交易保证金等处罚。 四、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履约保证金(交易价款的10%)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①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进行资产交接的;③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资产清运的;④受让方在资产清运过程中给转让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⑤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条件及交易规则等情形的。 五、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在新疆产权交易所确认成交结果3个工作日内,按转让方要求向转让方提供相应资质,并与转让方对接合同签订工作,必要时持有效身份证明赴现场与转让方对接工作。 六、签订合同后,受让方接收转让方通知,及时将标的物提货、外运,并于合同签订、全额货款及履约保证金到转让方账户后,按照转让方通知提货要求时间内完成清运工作,现场清洁。否则可视为自动解约,转让方将视情况扣除履约保证金,做合同解除处理。 七、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转让方属地相关安全管理要求,须在转让方要求的交割期限及处置范围内进行装卸、拉运等工作。 (一)标的物须受让方自提,本次转让标的物涉及的拆解、清运所需人员、车辆、设备、设施、包装物以及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二)受让方须清运拆除、装运标的物时所产生的垃圾、废料,装运完毕后,受让方须将现场清理完毕,保持场地平整、干净整洁。 (三)标的物移交受让方后,因违反安全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 (四)该批标的物交割处置过程受让方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家、行业、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转让方相关要求并签订《HSE安全承诺》等。 八、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格的1%支付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否则新疆产权交易所不予出具资产交易凭证。 |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 | |||
| 现场展示 | 一、本次踏勘意向受让方须指派专人,按踏勘要求赴现场完成标的资产实地勘验,踏勘人员须在踏勘现场向新疆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提交意向受让方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踏勘工作结束后,将不再受理《授权委托书》提交事宜。未参加现场勘验及未现场提交踏勘人员《授权委托书》的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格审核不予通过,不得参与该项目竞拍。《授权委托书》模版可在新疆产权交易所项目公告中自行下载。 特别提示:为确保意向受让方实际完成了现场勘验工作,对于报名资料中《踏勘确认书》的意向受让方与《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主体不一致的,视为虚假承诺,将不予受理报名申请并不得参与后续交易流程。 二、本次踏勘人员进入料场或站库时不得携带烟火等易燃易爆炸物品入厂,否则一律不准进入现场踏堪。每家公司踏勘人员不超过两人,自带车辆,自备采样工具采样袋,严禁迟到。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后,按新疆产权交易所及拍卖机构要求提交资料,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受让方方具备竞买权限。 三、踏勘时间及 联系人: 踏勘时间:2026年6月4日上午10:00 集合地点:塔里木石化分公司大门(库尔勒市石化路132号) 踏勘 联系人:陈昱静 19190958196 四、意向受让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交《现场踏勘确认书》《拍卖确认书》及相关报名资料为该项目报名先决条件,否则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且不予资审通过。 |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6-05-22 09:00:00 至 2026-06-08 17:00:00 | |||
| 报名手续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官网(www.xjcq.net.cn)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一、缴纳:金额2031000.00元,截止时间2026-06-08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报名登记时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易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对受让意向申请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标的物资情况,视为在《资产交易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标的物资承诺的确认: (一)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及一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拍卖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拍卖保证金。 (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 (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向新疆产权交易所及拍卖机构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拍卖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意向受让方授权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1.征集到一家及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拍卖,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通知参加拍卖,造成标的未成交的; 2.在拍卖中参与拍卖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3.意向受让方通过拍卖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的。 出现上述第1、3种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交易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2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资产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上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资产交易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须向新疆产权交易所及拍卖机构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受让方授权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拍卖机构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且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 | ||||
| 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线上拍卖 | 增价幅度(元) |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 服务费 | 按《业务受理协议书》收取。 | ||||
| 附件下载 | 报废金属催化剂处置明细表.pdf 检测报告.pdf 授权委托书.pdf 现场踏勘确认书.pdf 拍卖确认书.pdf | ||||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陈昱静 |
| 咨询电话 | 19190958196 |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 10:00-14:00 15:30-19:30 | |
| 咨询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新疆产权交易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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