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双鸭山东方双大制砖有限责任公司50%股权及相关债权项目编号:G32026SH1000058转让价格(万元):599.34标的所属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标的所在地区: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5-22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6-06-22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北京金羊泰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
联系人:潘昕 联系电话:18611606027交易机构:业务
联系人:无 联系电话:无 负责人:王心芸 联系电话:010-51917888-732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双鸭山东方双大制砖有限责任公司50%股权及相关债权
产权转让正式披露
项目编号:G32026SH1000058
转让底价:599.34 万元
披露开始
2026-05-22
披露中
2026-05-22
披露结束
2026-06-22
所属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所在地区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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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机构 | 北京金羊泰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潘昕18611606027|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王心芸010-51917888-732、18221656966
转让方承诺标的基本信息转让方简况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信息披露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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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双鸭山东方双大制砖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双七路南段|
| 法定代表人 | 刘万新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成立日期 | 2006-10-18 | 注册资本(万元) | 2,600.000000|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500790545434F|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职工人数(人) | 3|
| 经营范围 | 生产、经销:煤矸石烧结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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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中节能东方双鸭山建材设备有限公司 | 50|
| 吴殿合 | 50|
| 2025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0.600000 | -552.860000 | -552.860000|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1092.020000 | 337.670000 | 754.340000|
| 审计机构 | 业务无法提供|
| 2026-03-31财务报表|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0.000000 | -7.720000 | -7.720000|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1084.300000 | 337.670000 | 746.6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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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年审数据来源于2025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2.本项目挂牌价格为599.34万元。其中标的企业50%股权的挂牌价格466.34万元,转让方持有的标的企业债权133万元,债权部分的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33万元。如果本项目形成竞价,价格增值部分属于股权溢价,债权价格不变。3.标的公司所持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双国用(2007)第023号,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税收规定,认可土地现状及持有状态。如因不了解相关政策或税收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意向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受让方摘牌即表明已经知晓了解土地情况,若需补缴税费,应由标的企业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4.其他详见审计、评估报告等交易所备查文件。|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截止评估基准日2025月10月31日,转让方持有的标的企业债权133万元,债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33万元|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未办证房产建筑总面积为14平方米,面积均为实地测量为准。|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转让方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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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名称 | 中节能东方双鸭山建材设备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长虹路57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0%|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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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以实际到账为准),递交交易保证金179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时:①在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或放弃受让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时: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或放弃受让的;④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为现状转让,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的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一经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等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时递交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价款与交易手续费一并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2)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3)同意在取得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完成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并在标的企业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
(4)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现有的债权债务继续由标的企业享有及承担,标的企业已签署的正在履行的合同、协议由标的企业继续履行。
(5)知晓针对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及重要信息披露所涉及情况等不确定因素,不以此为由向转让方进行任何追溯。信息披露及公告附件所披露揭示评估报告特别说明事项中的或有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如股权变更涉及转让方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变更,审核报批时间不受转让方控制的,受让方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在双方配合办理上述事宜的情况下,不追究可能超过《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完成权证变更手续期限的违约责任。
(7)知晓并同意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根据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8)标的公司所持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双国用(2007)第023号,意向受让方已需要自行了解标的公司土地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税收规定,认可土地现状及持有状态。如因不了解相关政策或税收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我方承担全部责任。我方摘牌即表明已经知晓了解土地情况,若需补缴税费及欠费由标的企业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179.000000|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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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