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强金项全国工程立项情报平台
医疗
智慧城市
银行
物业
碳中和
政府采购
建筑
首页 /公告详情

四川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高新医院(一期)项目精装工程施工招标答疑01号

公告-招标公告
四川
发布时间:2026-05-21
内容详情
下文供建强金项用户参阅,如需查看更多内容或订阅项目信息,请
登录查看或 拨打咨询热线:400-000-2365
 监督部门:
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高新医院(一期)项目精装工程施工
招标答疑01号
各投标人:
现就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高新医院(一期)项目精装工程施工标段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解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提问1:招标文件类似工程业绩是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业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按此规定理解,装饰装修属于建设工程,总包项目中的装饰装修部分具备业绩基础。 请问,单个合同的公共建筑施工业绩中,装饰装修部分不低于5000 万元,是否满足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回复:单个合同的公共建筑施工业绩中,装饰装修部分不低于5000 万元,满足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提问2:请问招标文件P382中“附件 31:主要材料设备技术要求及品牌范围”列明的参考品牌,投标人应如何填报?投标人在投标报价阶段是否将此作为附件上传到“
七、其他资料”完全响应即可,待中标后再由中标人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材料的具体品牌?
回复:投标人不填报“附件 31:主要材料设备技术要求及品牌范围”表,在投标报价阶段将此作为附件上传到“
七、其他资料”完全响应即可,待中标后再由中标人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材料的具体品牌。
提问3:招标文件P247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2.价格调整 可调价材料清单及基准价格表 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工程所在地成都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为准” 疑问:鉴于该项目投标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3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5月6日,对应的“当月”为5月(第06期),但第06期《工程造价信息》可能在投标截止日前尚未发布,基准价格实际无法确定。请招标人明确基准价格采用2026年第几期信息价。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4:编制说明中第4.5条:“……投标人中标后应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招标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若投标人认为存在合同工期内赶工增加费,该部分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不另计。” 疑问: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赶工,赶工增加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若因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赶工,赶工增加费由发包人承担,具体金额按签证或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5:编制说明中第5.2.6.4条:“本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地砖、墙砖、石材饰面等的项目,在指定品牌范围内以招标人最终选定的颜色、规格型号为准,可能与招标清单中设计的颜色,规格型号不一致,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在自身报价内包括颜色,规格型号发生变化引起的价格风险,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 疑问: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4条'项目特征描述不符'规定:'9.4.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
。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特征被改变为止。' 发包人原因任意更换颜色或型号,产生的费用因由发包人承担。
回复: 以编制说明及项目特征为准。
提问6:编制说明中多处说明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内,例如电缆试验包含在电缆单价中,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费用、控制电缆预留长度费用等包含在综合单价内、管道支架、防火封堵费用等等。 疑问:控制价组价中是否正常包含了此类费用?
回复:以编制说明为准。
提问7:招标文件P237 第7.5条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合同签订前,分包人已经完成现场勘察,并在报价中充分考虑不利物质情形,若遇勘察报告或其他施工因素,较合同签订前存在偏差,该风险由分包人承担,价格不予调整。” 疑问:该条款将全部地质及现场条件风险转嫁给分包人,即使偏差超出合理预见范围。建议修改为:“分包人已在报价中合理考虑了现场条件。若实际遇到的物质条件与招标时提供的勘察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该偏差超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时所能合理预见的范围,经双方确认后,可调整合同价款。”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提问8:招标文件P237 第7.7.2条 “分包人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除适用通用合同条款 7.7.2 之外,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承担合同金额10%的违约责任。” 疑问:合同金额10%作为暂停施工违约金比例过高,缺乏与实际损失的关联性。建议修改为:“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分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违约金按暂停施工期间分包合同日平均产值的万分之五/日计算,累计不超过分包合同总价款的3%。”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提问9:招标文件P244-245 第10.8条 “
(1)……分包人非常理解承包人有正当理由的分包工作内容调整或变更,表示在任何情况下都将对承包人安排的调整或变更予以接受……而不会以未定价或其他任何理由而停工或拒绝执行承包人的调整或变更指令。” 疑问:“任何情况下”的表述过于绝对,将分包人置于无限接受地位。如调整导致合同实质内容变更、价格严重偏离或超出分包人能力范围,分包人无法拒绝,有违平等自愿原则。建议修改为:“承包人有权对分包工作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但应提前书面通知分包人,并对调整后的工作内容及时协商确定价格。如调整后的工作内容超出分包人资质或能力范围的,分包人有权拒绝。”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提问10:招标文件P253-254 第14.2.3条 “分包人无条件接受承包人工程款支付方式,其中,以房抵款占工程款比例/%,债权转让方式支付占工程款比例/%,若分包人拒不接受,则视为放弃该部分债权。” 疑问:以房抵款、债权转让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变现成本,要求分包人“无条件接受”并规定拒绝即视为放弃债权,实质上剥夺了分包人的合法债权。建议修改为:“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但应提前告知并征得分包人同意。非现金支付方式产生的贴现、手续费等由双方协商分担。分包人有权拒绝不接受的非现金支付方式,但不视为放弃债权。”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提问11:招标文件P255 第14.2.3条
(9)⑤⑥ “如因发包人未及时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导致承包人不能按本条款约定支付进度款,分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延期支付工程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根据发包人付款方式选择货币以外的形式……分包人应自行承担票据贴现、承兑等供应链支付模式……产生的一切相关利息、费用等。” 疑问:“背靠背”付款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已有被认定无效的趋势(如最高院相关判例),完全免除承包人付款义务缺乏合理性。票据贴现等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加重了分包人负担。建议修改为:“如因发包人未及时付款导致承包人延期支付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付款后15个工作日内向分包人支付,并按同期LPR支付延期利息。供应链支付模式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双方协商分担。”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提问12:招标文件P216 第2.5.2条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延误或造成损失的签证。发包人认可或批准时,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发包人未认可或批准时,分包人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疑问:承包人未履行义务属于自身违约,不应以发包人是否认可为前提条件。建议修改为:“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延误或造成损失的签证。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提问13:招标文件P218 “15)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已完工程经济技术资料和保护好已完工程……若经承包人努力,未能获得发包人赔偿的,则分包人在承包范围内自行承担损失。” 疑问:工程停建缓建非分包人原因,将发包人不赔偿的风险全部转嫁给分包人,有违《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建议修改为:“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承包人应积极向发包人主张赔偿。承包人从发包人处获得的赔偿应在扣除合理管理费用后支付给分包人。若发包人拒绝赔偿的,双方应协商分担损失。”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提问14:招标文件P218 “18)分包人须在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在项目当地税务机关报验。如分包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办理完成或未办理,工程承包人有权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当月工程款的 2.5%作为违约金,直至分包人办理外出经营税收证明为止” 疑问:2.5%的月工程款作为违约金明显过高,远超承包人因分包人迟延报验税务手续可能遭受的实际损失。建议修改为:“18)分包人须在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在项目当地税务机关报验。如分包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办理完成或未办理,分包人应承担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税费损失。”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提问15:招标文件P219 “21)分包人在履约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承包人、承包人所属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月、季、年度考核,无条件接受对考核结果的处罚。” 疑问:考核处罚条款缺乏客观标准、程序保障和异议机制,分包人“无条件接受”意味着承包人可任意处罚,有违公平原则。建议修改为:“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定期考核,考核标准应提前书面告知分包人。分包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考核结果后7日内书面提出,双方协商解决。考核处罚应与违约行为相当。”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
提问16:招标文件P235 第7.4.1条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顺延工期,但不承担增加的费用。设计图纸的一般变更(不影响主导工序)所引致的工期拖延,分包人不得向承包人主张任何索赔且工期也不得顺延。” 疑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仅顺延工期而不承担费用补偿,实质上将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全部转嫁给分包人;“一般变更”的定义不明确,可能被扩大解释。建议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顺延工期,并补偿分包人因此增加的实际费用。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和费用变化的,按变更条款执行。”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
提问17:招标文件P235 第7.4.2条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延期在15日以内时,违约金为1万元/天;延期在15日以上30日以内时,违约金为2万元/天;延期在30日以上时,违约金为5万元/天……承包人同时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履行,分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终止合同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疑问:工期违约金未设上限,且递增幅度过大。延期30日以上按5万元/天计算,一年可达1825万元,可能远超合同总价。同时叠加终止合同和全部损失赔偿,存在重复惩罚。建议修改为:“延期在15日以内时,违约金为1万元/天;延期超过15日的部分,违约金为2万元/天。工期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分包合同总价款的10%。”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
提问18:招标文件P266 第21.1.1条 “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分包人承诺给予承包人60天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承包人不承担任何逾期付款责任。宽限期满仍未支付的,从超过宽限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1年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承包人逾期付款责任上限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 疑问:60天免息宽限期过长;活期存款利率远低于LPR,不能弥补分包人资金成本;1%的逾期付款责任上限对承包人过于保护,与分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严重不对等。建议修改为:“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支付逾期利息。逾期付款责任上限为签约合同价的5%。”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
提问19:专用条款P271 第21.2.2条“因分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按照结算金额的80%作为承包人最终应付款项。” 疑问:结算金额20%的扣款可能远超实际损失,且未约定据实核算。依据《民法典》第793条,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有权要求折价补偿。建议修改为:“因分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分包人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据实结算。发包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由分包人承担,但应以实际损失为限,累计不超过分包合同总价款的10%。”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
提问20:招标文件P276 第25.1条 “乙方同意在收到甲方《合同无条件解除(终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无条件撤离……甲方待与发包人结算完成后24个月内与乙方办理已完工作结算,结算完成后6个月内向乙方支付价款。” 疑问:3天退场期限过短,不切实际;结算周期长达30个月(24+6),严重占用分包人资金。建议修改为:“乙方应在收到解除通知后15日内完成退场。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6个月内与分包人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后30日内支付价款。退场期限和结算期间不合理的,双方可协商延长。”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
提问21:招标文件P277、P279第27.1条及第27.12条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一切合同约束条件及要求均将作为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合同条件。”“如本合同条款与业主方、发包人、承包人的相关制度有不一致的,按照不利于分包人的条款处理。如承包人因分包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发包人的违约索赔,承包人有权按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的1.2倍向分包人收取违约金。” 疑问:上述条款将分包人置于极其不利的地位——既要承担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全部约束,又要在合同不一致时适用最不利条款,且违约金还要乘以1.2倍。建议修改为:“分包人应遵守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相关的义务和条件,但仅限于分包范围内的合理义务。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按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方式解释。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应超过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的金额。”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
提问22:招标清单中,部分灯具项目特征中体现“包括:灯头盒、金属软管、灯具中光源、灯壳或灯杆/吊杆及预埋件、电源线或控制线的接驳等工作,包含接控制器的电源线 疑问:此处“接控制器的电源线”是否指灯具吊顶内就近控制器(模块)的接线,非灯具端至开关位置的接线,请招标人明确。
回复:指灯具至控制器的接线,非开关。
提问23:请提供总包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或总平图电子版,便于按现场情况绘制总平图。
回复:不提供。
提问24:请提供开竣工时间,以便编制施工进度计划,以及目前土建、幕墙、消防等各专业目前进度节点计划及现场进度情况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计划工期:300 日历天。
提问25:请提供本项目要求的重要进度节点(里程碑节点)。
回复:不提供。
提问26:是否给精装单位提供现场办公室及生活区或者提供布设场地?
回复:详招标文件合同附件22。
提问27:精装修进场后,土建、机电等移交工作面延期或移交标准未满足装修施工条件,由此造成的窝工以及工期延误、抢攻等费用由谁承担。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8:本项目的总包管理费、水电费如何计取?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充分考虑在本次报价内。
 
招标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成都千一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5 月21日
 
项目信息
查看更多

原文链接 
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高新医院(一期)项目精装工程施工
招标答疑01号
各投标人:
现就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高新医院(一期)项目精装工程施工标段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解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提问1:招标文件类似工程业绩是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业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按此规定理解,装饰装修属于建设工程,总包项目中的装饰装修部分具备业绩基础。 请问,单个合同的公共建筑施工业绩中,装饰装修部分不低于5000 万元,是否满足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回复:单个合同的公共建筑施工业绩中,装饰装修部分不低于5000 万元,满足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提问2:请问招标文件P382中“附件 31:主要材料设备技术要求及品牌范围”列明的参考品牌,投标人应如何填报?投标人在投标报价阶段是否将此作为附件上传到“
七、其他资料”完全响应即可,待中标后再由中标人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材料的具体品牌?
回复:投标人不填报“附件 31:主要材料设备技术要求及品牌范围”表,在投标报价阶段将此作为附件上传到“
七、其他资料”完全响应即可,待中标后再由中标人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材料的具体品牌。
提问3:招标文件P247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2.价格调整 可调价材料清单及基准价格表 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工程所在地成都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为准” 疑问:鉴于该项目投标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3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5月6日,对应的“当月”为5月(第06期),但第06期《工程造价信息》可能在投标截止日前尚未发布,基准价格实际无法确定。请招标人明确基准价格采用2026年第几期信息价。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4:编制说明中第4.5条:“……投标人中标后应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招标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若投标人认为存在合同工期内赶工增加费,该部分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不另计。” 疑问: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赶工,赶工增加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若因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赶工,赶工增加费由发包人承担,具体金额按签证或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5:编制说明中第5.2.6.4条:“本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地砖、墙砖、石材饰面等的项目,在指定品牌范围内以招标人最终选定的颜色、规格型号为准,可能与招标清单中设计的颜色,规格型号不一致,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在自身报价内包括颜色,规格型号发生变化引起的价格风险,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 疑问: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4条'项目特征描述不符'规定:'9.4.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
。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特征被改变为止。' 发包人原因任意更换颜色或型号,产生的费用因由发包人承担。
回复: 以编制说明及项目特征为准。
提问6:编制说明中多处说明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内,例如电缆试验包含在电缆单价中,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费用、控制电缆预留长度费用等包含在综合单价内、管道支架、防火封堵费用等等。 疑问:控制价组价中是否正常包含了此类费用?
回复:以编制说明为准。
提问7:招标文件P237 第7.5条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合同签订前,分包人已经完成现场勘察,并在报价中充分考虑不利物质情形,若遇勘察报告或其他施工因素,较合同签订前存在偏差,该风险由分包人承担,价格不予调整。” 疑问:该条款将全部地质及现场条件风险转嫁给分包人,即使偏差超出合理预见范围。建议修改为:“分包人已在报价中合理考虑了现场条件。若实际遇到的物质条件与招标时提供的勘察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该偏差超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时所能合理预见的范围,经双方确认后,可调整合同价款。”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提问8:招标文件P237 第7.7.2条 “分包人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除适用通用合同条款 7.7.2 之外,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承担合同金额10%的违约责任。” 疑问:合同金额10%作为暂停施工违约金比例过高,缺乏与实际损失的关联性。建议修改为:“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分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违约金按暂停施工期间分包合同日平均产值的万分之五/日计算,累计不超过分包合同总价款的3%。”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提问9:招标文件P244-245 第10.8条 “
(1)……分包人非常理解承包人有正当理由的分包工作内容调整或变更,表示在任何情况下都将对承包人安排的调整或变更予以接受……而不会以未定价或其他任何理由而停工或拒绝执行承包人的调整或变更指令。” 疑问:“任何情况下”的表述过于绝对,将分包人置于无限接受地位。如调整导致合同实质内容变更、价格严重偏离或超出分包人能力范围,分包人无法拒绝,有违平等自愿原则。建议修改为:“承包人有权对分包工作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但应提前书面通知分包人,并对调整后的工作内容及时协商确定价格。如调整后的工作内容超出分包人资质或能力范围的,分包人有权拒绝。”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提问10:招标文件P253-254 第14.2.3条 “分包人无条件接受承包人工程款支付方式,其中,以房抵款占工程款比例/%,债权转让方式支付占工程款比例/%,若分包人拒不接受,则视为放弃该部分债权。” 疑问:以房抵款、债权转让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变现成本,要求分包人“无条件接受”并规定拒绝即视为放弃债权,实质上剥夺了分包人的合法债权。建议修改为:“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但应提前告知并征得分包人同意。非现金支付方式产生的贴现、手续费等由双方协商分担。分包人有权拒绝不接受的非现金支付方式,但不视为放弃债权。”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提问11:招标文件P255 第14.2.3条
(9)⑤⑥ “如因发包人未及时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导致承包人不能按本条款约定支付进度款,分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延期支付工程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根据发包人付款方式选择货币以外的形式……分包人应自行承担票据贴现、承兑等供应链支付模式……产生的一切相关利息、费用等。” 疑问:“背靠背”付款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已有被认定无效的趋势(如最高院相关判例),完全免除承包人付款义务缺乏合理性。票据贴现等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加重了分包人负担。建议修改为:“如因发包人未及时付款导致承包人延期支付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付款后15个工作日内向分包人支付,并按同期LPR支付延期利息。供应链支付模式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双方协商分担。”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提问12:招标文件P216 第2.5.2条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延误或造成损失的签证。发包人认可或批准时,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发包人未认可或批准时,分包人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疑问:承包人未履行义务属于自身违约,不应以发包人是否认可为前提条件。建议修改为:“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延误或造成损失的签证。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提问13:招标文件P218 “15)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已完工程经济技术资料和保护好已完工程……若经承包人努力,未能获得发包人赔偿的,则分包人在承包范围内自行承担损失。” 疑问:工程停建缓建非分包人原因,将发包人不赔偿的风险全部转嫁给分包人,有违《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建议修改为:“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承包人应积极向发包人主张赔偿。承包人从发包人处获得的赔偿应在扣除合理管理费用后支付给分包人。若发包人拒绝赔偿的,双方应协商分担损失。”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提问14:招标文件P218 “18)分包人须在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在项目当地税务机关报验。如分包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办理完成或未办理,工程承包人有权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当月工程款的 2.5%作为违约金,直至分包人办理外出经营税收证明为止” 疑问:2.5%的月工程款作为违约金明显过高,远超承包人因分包人迟延报验税务手续可能遭受的实际损失。建议修改为:“18)分包人须在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在项目当地税务机关报验。如分包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办理完成或未办理,分包人应承担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税费损失。”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提问15:招标文件P219 “21)分包人在履约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承包人、承包人所属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月、季、年度考核,无条件接受对考核结果的处罚。” 疑问:考核处罚条款缺乏客观标准、程序保障和异议机制,分包人“无条件接受”意味着承包人可任意处罚,有违公平原则。建议修改为:“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定期考核,考核标准应提前书面告知分包人。分包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考核结果后7日内书面提出,双方协商解决。考核处罚应与违约行为相当。”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
提问16:招标文件P235 第7.4.1条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顺延工期,但不承担增加的费用。设计图纸的一般变更(不影响主导工序)所引致的工期拖延,分包人不得向承包人主张任何索赔且工期也不得顺延。” 疑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仅顺延工期而不承担费用补偿,实质上将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全部转嫁给分包人;“一般变更”的定义不明确,可能被扩大解释。建议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顺延工期,并补偿分包人因此增加的实际费用。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和费用变化的,按变更条款执行。”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
提问17:招标文件P235 第7.4.2条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延期在15日以内时,违约金为1万元/天;延期在15日以上30日以内时,违约金为2万元/天;延期在30日以上时,违约金为5万元/天……承包人同时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履行,分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终止合同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疑问:工期违约金未设上限,且递增幅度过大。延期30日以上按5万元/天计算,一年可达1825万元,可能远超合同总价。同时叠加终止合同和全部损失赔偿,存在重复惩罚。建议修改为:“延期在15日以内时,违约金为1万元/天;延期超过15日的部分,违约金为2万元/天。工期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分包合同总价款的10%。”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
提问18:招标文件P266 第21.1.1条 “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分包人承诺给予承包人60天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承包人不承担任何逾期付款责任。宽限期满仍未支付的,从超过宽限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1年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承包人逾期付款责任上限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 疑问:60天免息宽限期过长;活期存款利率远低于LPR,不能弥补分包人资金成本;1%的逾期付款责任上限对承包人过于保护,与分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严重不对等。建议修改为:“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支付逾期利息。逾期付款责任上限为签约合同价的5%。”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
提问19:专用条款P271 第21.2.2条“因分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按照结算金额的80%作为承包人最终应付款项。” 疑问:结算金额20%的扣款可能远超实际损失,且未约定据实核算。依据《民法典》第793条,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有权要求折价补偿。建议修改为:“因分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分包人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据实结算。发包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由分包人承担,但应以实际损失为限,累计不超过分包合同总价款的10%。”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
提问20:招标文件P276 第25.1条 “乙方同意在收到甲方《合同无条件解除(终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无条件撤离……甲方待与发包人结算完成后24个月内与乙方办理已完工作结算,结算完成后6个月内向乙方支付价款。” 疑问:3天退场期限过短,不切实际;结算周期长达30个月(24+6),严重占用分包人资金。建议修改为:“乙方应在收到解除通知后15日内完成退场。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6个月内与分包人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后30日内支付价款。退场期限和结算期间不合理的,双方可协商延长。”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
提问21:招标文件P277、P279第27.1条及第27.12条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一切合同约束条件及要求均将作为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合同条件。”“如本合同条款与业主方、发包人、承包人的相关制度有不一致的,按照不利于分包人的条款处理。如承包人因分包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发包人的违约索赔,承包人有权按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的1.2倍向分包人收取违约金。” 疑问:上述条款将分包人置于极其不利的地位——既要承担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全部约束,又要在合同不一致时适用最不利条款,且违约金还要乘以1.2倍。建议修改为:“分包人应遵守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相关的义务和条件,但仅限于分包范围内的合理义务。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按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方式解释。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应超过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的金额。”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
提问22:招标清单中,部分灯具项目特征中体现“包括:灯头盒、金属软管、灯具中光源、灯壳或灯杆/吊杆及预埋件、电源线或控制线的接驳等工作,包含接控制器的电源线 疑问:此处“接控制器的电源线”是否指灯具吊顶内就近控制器(模块)的接线,非灯具端至开关位置的接线,请招标人明确。
回复:指灯具至控制器的接线,非开关。
提问23:请提供总包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或总平图电子版,便于按现场情况绘制总平图。
回复:不提供。
提问24:请提供开竣工时间,以便编制施工进度计划,以及目前土建、幕墙、消防等各专业目前进度节点计划及现场进度情况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计划工期:300 日历天。
提问25:请提供本项目要求的重要进度节点(里程碑节点)。
回复:不提供。
提问26:是否给精装单位提供现场办公室及生活区或者提供布设场地?
回复:详招标文件合同附件22。
提问27:精装修进场后,土建、机电等移交工作面延期或移交标准未满足装修施工条件,由此造成的窝工以及工期延误、抢攻等费用由谁承担。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8:本项目的总包管理费、水电费如何计取?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充分考虑在本次报价内。
 
招标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成都千一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5 月21日
 




建强金项全国工程立项情报平台
联系方式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000-2365
服务时间:08:30 ~ 21:00
微信公众号:建强金项
Copyright© www.coopa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8013967号-7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32890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48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