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新疆兵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位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西路530号走行线以南整体资产 | 项目编号 | N0125FCZZ260332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5-21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6-03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按 (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牌,最多延长至2027年5月20日。 | ||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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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1600000.00 | ||||||||||||||||||||||||||||||||||||
| 评估基准日 | 2026-02-28 | |||||||||||||||||||||||||||||||||||||
| 评估机构 | 新疆博信弘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
| 租金底价(元) | 1650000.00 | |||||||||||||||||||||||||||||||||||||
| 出租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新疆兵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田亚男 联系电话:18690967270 | ||||||||||||||||||||||||||||||||||||
| 出租方承诺 | 我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标的资产通过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 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作如下承诺: 1. 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新疆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 本次标的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出租,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 我方出租标的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如我方作为受托方出租标的资产的,相关委托人、权利人均已对我方出租标的资产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授权和认可。 4. 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根据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对我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内容予以合理披露,我方同意信息发布平台无偿使用披露信息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享有的其他可转让权利,我方保证披露信息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新疆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和公告约定履行我方义务。 6.如在项目公告或交易期间发生与我方所提交资料不符的情形,我方即刻书面告知新疆产权交易所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7.新疆产权交易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如限期内未回复的,我方自愿按函件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 8.如项目出现纠纷情况,我方应积极配合新疆产权交易所组织的相关协商调解工作,并在协商调解无果时及时通过司法途径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 如有虚假承诺、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均由我方承担相应的后果,给交易相关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
| 出租方决策文件 | 《董事会决议》 |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 特别 告知 | 一、本次租金评估值为含税价。 二、本次租赁主要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铁路运输专用线及配套设施)、机器设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 (一)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共33项,其中:房屋建筑物共10项,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4072.73平方米,主要包括货线营业厅(工17)、货运值班室(二层楼)、工11货场平房办公室、货线营业厅卫生间、05、06库房、消防泵房、装卸宿舍及业务用房、地下库、甲站台警卫室与甲乙铁路线进口处警卫室二层楼等,建于1982年6月至2011年8月。其中明细表中第1项与第2项房屋建筑物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其余第3项至第8项房屋建筑物未办理权属证书,以上房屋建筑物结构主要为砖混与料石发碹钢结构;构筑物23项,包括站台维修砌石板、兵储专用一线(兵一线)、货棚(4号风雨棚)、库房(彩钢)、1、2号站台罩棚、兵二线路面、地坪、道路、围墙、路灯、堆场(老棉花库)、新专用线(兵二线)、排水管网、电力线路、热力管网、消防工程、兵二线彩一库消防管网工程等建成于1968年6月至2018年10月。企业日常维护及管理房屋建筑物与构筑物一般,房屋建筑物与构筑物能够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二)机器设备共3项,主要包括库区、大型设备区监控工程、过境线道闸控制器与电信综合布线设备,购置于2008-2013年间,分布在公司拟出租场地内,为国产设备。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共1宗,已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该宗地证载座落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西路530号,现在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站西路530号(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证载使用权面积 150925.13m2,本次租赁土地使用权面积107150.13m2,用途为仓储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取得日期:2015年2月27日,终止日期:2064年10月23日。 三、截至评估基准日,委评的房屋建筑物共10项(9栋),其中2项(2栋)即货线营业厅(工17)(房屋产权证证号:乌房权证头屯河区字第2015308512号)、货运值班室(二层楼)工11(房屋产权证证号:乌房权证头屯河区字第2015308510号)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其余8项(7栋)房屋建筑物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亦未提供相关规划、验收资料,本次出租方已出具产权说明,租赁资产为其所有,并承诺如果资产产权出现问题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部分无证房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由出租方提供,若出租房产面积与实际测量不一致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价格不作调整。 四、本次评估的房屋用途为工业用途,房屋实际用途为工业,本次评估房屋建筑物以实际用途工业用途为准。 五、本次租赁资产中:房屋产权证证号为乌房权证头屯河区字第2015308512号的货线营业厅(工17)、乌房权证头屯河区字第2015308510号的货运值班室(二层楼)工11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证号为乌国用(2015)第0042672号的1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抵押期限:2025年9月8日至2026年9月7日。本次租赁资产已经抵押权人同意。 六、本次意向承租方经营不得超出出租方经营范围,不能经营含有毒有害、废钢铁散堆装货物、棉花、易燃易爆、危险品等项目。 七、本次承租方须按照出租方铁路专用线发送到达品类开展经营活动,经营中需要在出租方专用线增加发送和到达品类、承租方及出租方指定的合作企业需要与出租方专用线办理铁路线共用手续的,须书面申请并征求出租方同意,出租方应给予积极配合并按照铁路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须开展集装箱、重型机械及正面吊作业只限于兵一线北侧。 八、本次承租方与出租方须单独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严格遵守出租方消防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和规定,主动配合、接受出租方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九、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出租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出租房屋及土地性质是否满足承租后经营性质的需要,自行了解该租赁房屋建筑物部分无权属证书、土地及部分房屋建筑物存在抵押等资产的详细情况和产权瑕疵,自行实地考察租赁物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承租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承租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承租方承租后,因租赁资产瑕疵产权争议、质量安全纠纷、资产租赁合同无效纠纷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性手续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十、本次租赁资产如遇国家或兵团重大改革发展战略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法定不可抗力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时,应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承租方,双方终止合同,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意向承租方报名前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原件及意向承租方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十二、其他详见《评估报告》《租赁方案》《评估明细表》等备查资料。 |
| 交易 条件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工商税务、银行、检察、法院等部门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2.意向承租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须具备铁路专用线发运资质及设施设备和装卸人员。 4.意向承租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标的交割 | 以现状为准 | |
|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不存在优先权。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承租;本项目租赁方式为整体租赁。 3.租赁标的以现状进行出租,本项目所列全部照片、表格、文字等描述信息仅供参考。交易所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报名登记。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出租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资产出租公告之全部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为由要求退租。承租方在成交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出租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最终承租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租赁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最终承租方应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的提示签署成交确认书。确定最终承租方的方式: (1)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且采用动态报价的项目中该意向承租方在报价期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了有效报价,则由该意向承租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成交价根据挂牌底价与有效报价孰高确定; (2)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由最高报价者作为最终承租方成交,成交价为最高报价金额。 5.本项目最终成交价仅为首年租金价格,租赁期内其余年限租金应当按《租赁方案》约定执行。 6.最终承租方须在报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首期租金及交易费用。 7.移交标的:承租方应自全额支付首期租金及交易费用后7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共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出租方有特殊要求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承租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租金及交易费用,视作承租方单方违约解除租赁合同并放弃承租标的,则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物并再次出租,且出租方保留追诉违约承租方补足再次出租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9.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部分租赁标的产生争议应就该争议部分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若合同部分内容被撤销、解除或认定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10.承租方交易费用:承租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竞价)服务费、交易鉴证费,具体按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租赁项目以首年成交租金(按12个月计算,不包含任何形式的租金减免)为计费依据。 11.若最终承租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缴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与出租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出租。 |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价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会员注册须知》、《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e交易平台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致移动端网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 |||
| 现场展示 | 展示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至报名截止之日止,工作日展示时间为10:00-14:00,15:00-19:00,非工作日不安排展示。 展示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站西路530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卫疆 , 联系电话:18999882330,需要预约。 注意事项: 1.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本项目所列全部照片、表格、文字等描述信息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应在标的展示期间进行现场查勘,并完成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如有必要可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完成,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标的展示现场踏勘有关组织纪律规则和安全防护等要求,否则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3.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对标的资产瑕疵及现状认可,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因意向受让方未进行现场查勘或未进行尽职调查以及查勘、调查不充分、不全面导致项目成交后产生异议的,由意向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6-05-21 09:00:00 至 2026-06-03 17:00:00 | |||
| 报名手续 | 意向承租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官网(www.xjcq.net.cn)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易保证金设定为49.5万元 2.交纳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 提示:意向承租方一经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在已充分了解租赁标的基础上对出租方作出接受公告全部内容、并在仅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承租标的的承诺。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承租意向不予确认。 3.公告期满后,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成交的,该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在竞价阶段该保证金转化为竞价保证金,待最终承租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4.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违约: (1)采用动态报价交易方式的项目,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但该意向承租方在报价期内未能有效报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承租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 ,造成标的未成交的; (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承租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出现上述第 (1)种情形的,由该意向承租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上述第 (2)、 (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租赁交易的意向承租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产生最终承租方后,如该承租方未按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成交确认书或租赁合同、支付剩余租金、缴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等情形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因出租方过错导致的除外。 6.意向承租方或最终承租方违约须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1)向交易所支付出租方、承租方应当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 (2)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出租方; (3)交易所、出租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4)以上款项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出租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7.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径返还。 8.承租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公告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交易费用的,交易所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关交易费用,不足部分,承租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首期租金或赔偿款项不足的,由承租方补足。 | ||||
| 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加价 | 增价幅度(元) | 8250.00 | |
| 自由竞价时间 | 2026-05-21 09:00:00-2026-06-03 18:00:00 | 延时竞价周期 (秒) | 180 | ||
| 服务费 | 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 ||||
| 附件下载 | 新疆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pdf 承租方报名资料【2025版】.zip 评估明细表.pdf 租赁方案.pdf 现场踏勘确认书.pdf | ||||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田女士 |
| 咨询电话 | 0991-4180689 18799133600 |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10:00-14:00 15:30-19:30 | |
| 咨询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新疆产权交易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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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 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