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6LN1001355 | ||
| 标的名称 | (2026)1281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67号房产出租(租期9年) | ||
| 标的类型 | 权益性资产 | ||
| 交易机构项目联系人 | 李先生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67号房产出租 | ||
| 现场查勘安排 | 1.查勘时间:挂牌公告期内由出租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2.查勘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3. 联系人:李异阳4. 联系电话:13555768237查勘要求: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前须到标的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与出租方取得联系,出租方不接待未经批准的踏勘要求。踏勘完毕后,意向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出租方加盖公章,意向承租方是公司的加盖公章,意向承租方是自然人的签字),《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承租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 | ||
| 资产所有(出租)方 | |||||||||||||||||||||||||||||
沈阳纺织品批发公司中街纺织品商店
暂无数据 | |||||||||||||||||||||||||||||
| 标的名称 | (2026)1281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67号房产出租(租期9年) | ||
| 标的地区 | 辽宁省 / 沈阳市 / 沈河区 | 目前使用情况 | 自用 |
| 使用权价格(租金) | 64.96万元/首年 | 租赁期 | 9年 |
| 免租期 | 免租期不多于(含)3个月,以双方协议为准。 | ||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起租日 | 按租赁合同约定 |
| 出租面积(平方米) | 出租面积不低于2200平方米,实际出租面积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 |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付,上打租 | ||
| 优先租赁情况 | 不涉及优先承租权 | ||
|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 基本装修、常规水电暖 |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期9年,每三年增幅不低于3%。 | ||
| 押金支付要求 | 一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 | ||
| 水、电、气、热、 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均由承租方缴纳 | ||
| 出租标的使用用途要求 | 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 ||
| 坐落位置 | 沈河区中街路167甲号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装修改造,装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出租底价 | 64.96万元/首年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该处房产2-5层及大楼周边部分规划范围内网点已整体腾空进行整租(具体边界以踏勘及签署协议为准),仅保留一楼由出租人另行出租使用。其基础设施完备,电力最大功率为70千瓦,供水、供电分别归属沈河自来水公司与沈河电业局管理,均为商业办公标准;消防安全由沈河公安分局消防科负责监管。 2.本次出租房产已办理所有权证(沈房权证沈河字第52437号),房产不涉及查封、抵押,未设置他项权利,权属清晰。 3.本次出租房产于1983年竣工.。出租方承担本次房屋资产的基础消防设施、防水、窗户等基础维修恢复工作,确保房屋达到运营使用的基本安全与功能标准。 4.租赁期间,因承租方经营、办公、居住及室内装修、业态调整所需的消防备案、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验收等全部行政审批手续,由承租方自行申请、自行办理、自行承担全部费用。承租方应在房屋实际入驻/开业前完成全部消防合规备案手续,并将备案回执/合格凭证复印件交出租方留存备查。若承租方逾期未办理、拒不办理、备案审核不通过擅自使用房屋,属于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立即收回租赁房屋,已收租金、押金不予退还;同时承租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消防整改费、行政罚款、第三方损失及出租方维权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因承租方未办理消防备案、违规使用房屋造成火灾、消防隐患、人员财产损失的,全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且有权向承租方追索全部损失。 5.本次出租房产为整体出租,面积不低于2200平方米,实际出租面积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 | |||
| 出租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6: 00前,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沈交所指定账户(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2.出租标的房屋以房屋现状出租,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承担除因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实际状况为由退还出租标的,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并重新招租。 3.意向承租方应当在竞租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同时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各项费用。如承租方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或拒绝签署租赁合同、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费、放弃承租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出租方及沈交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出租标的重新挂牌。 4.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 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不得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在租赁期间一切经营活动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5.签署租赁合同后与出租方进行房产交接,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出租标的的实际状态及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的欠缴情况,合同签署日期(含当天)之前欠缴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租赁合同签署之日后产出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意向承租方须认可并承诺按照本项目网上公告及交易条件执行。 7.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发票由沈交所开具,租金发票由出租方为承租方开具。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19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银行转账 | |
| 保证金转租设置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待沈交所收到租赁合同,出具交易凭证后,将该保证金转为交易服务费,多退少补。 2、如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未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承租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承租方的出价低于出租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承租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 (6)意向承租方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未成为最终承租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 | 协议转让(意向承租方同意按公告出租条件直接协议承租) |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
| 起始价(元) | 649600 | 加价幅度(元) | 1000 |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2026-05-21 16:44:37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2026-06-05 10:00:00 |
| 项目附件材料 | 暂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