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马鞍山经开区绿色新能源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马鞍山经开区分布式工商业光伏电站(二期) | ||||
| 项目编号 | 皖E0-51-2026-0106001 | ||||
| 标段名称 | 马鞍山经开区绿色新能源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马鞍山经开区分布式工商业光伏电站(二期) | ||||
| 标段编号 | 皖E0-51-2026-0106001-1 | ||||
| 招标人 | 马鞍山金太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 项目统一代码 | 2603-340562-04-01-728989 | ||||
| 最高限价 | 117106500.00元 | ||||
| 代理机构 | 安徽兴马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 马鞍山市雨山区印山东路2009号(印山东路与湖东中路交叉口)汇通大厦附楼五楼何军0555-5200922 |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 开标时间 | 2026/5/19 9:00:00 | 计划工期 | 总工期548日历天。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并网接入方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接招标人通知后,单个子项目开工后180日历天内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图纸审查期不在上述服务期内) | ||
| 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 | 详见附件 | 被否决的依据和原因 | 详见附件 | ||
| 中标候选人 | 名称 | 联合体牵头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 |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设计资质: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施工资质: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具备有效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其中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均满足三级及以上、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投标工期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
| 地址 | 联合体牵头人: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 联合体成员: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天宝路588号 | ||||
| 投标价(元) /费率(%) | 102314100.00 | ||||
| 项目负责人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邓炜 施工部分项目负责人:邓炜 设计部分项目负责人:蹇魏巍 | 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施工部分项目负责人: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设计部分项目负责人:注册电气工程师 |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川1512019202204450 施工部分项目负责人:川1512019202204450 设计部分项目负责人:DG20205101055 | |||||
| 技术负责人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无技术负责人要求 | 质量标准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项目负责人获奖要求:无 |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无 | ||||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技术负责人获奖要求:无 | ||||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无 | ||||
| 企业获奖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企业获奖要求:无 | ||||
| 企业业绩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企业业绩要求:无 |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如公示第三日为双休日或节假日,则顺延至双休日或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
| 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 1、若投标人对公示中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提出,提出方式(线上或线下)见招标文件(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吕梁;0555-5200960)。 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在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双休日、节假日休息)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科提出投诉(提出方式见招标文件)。 联系人:马工, 联系电话:0555-5219273。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异议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授权委托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