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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26年遂宁市本级第二次拍卖出让公告(02)报名进行中2026-05-20

公告-招标公告
四川 遂宁
发布时间:2026-05-20
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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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遂自然资规公〔2026〕6号 出让方式: 拍卖
序号 地块编号 土地位置 地块所在行政区划 交易状态 报名时间 操作
1遂自然资规公〔2026〕6号-01市河东新区科创西路以南(HD05-02-24地块)遂宁市正在报名2026-05-20 09:00

2026-06-09 16:00
地块详情
2遂自然资规公〔2026〕6号-02遂宁经开区新月路东侧、象山西路北侧〔西宁片区XC11-01-06(A)地块〕遂宁市正在报名2026-05-20 09:00

2026-06-09 16:00
地块详情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遂自然资规公〔2026〕6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遂宁市人民政府批准,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对以下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见附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但个人不能参与竞买住宅用地。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拍卖出让地块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遂宁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http://www.snsggzyjy.cn)及拍卖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需在2026年5月20日9:00至2026年6月9日16:00,在遂宁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提交申请,并根据网页提示完成报名。网上交纳竞买保证金截止时间为2026年  6月9日16:00。此次拍卖只接受网上报名。若非竞买人本人交纳保证金,需在打款时备注说明实际参与的竞买人名称、项目名称。
经网络电脑系统自动审查,申请人按照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将由网络系统给予申请人确认信息(具体操作见网页提示)。取得竞买资格的申请人于2026年6月10日9:00前到遂宁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升路38号市民中心五号花瓣乘15号电梯上四楼)提交书面申请资料,经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领取号牌,按规定参加拍卖活动。
除明确要求需提供的报名资料外,竞买者必须提供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并提供原件备查。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取消其竞买资格。
六、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定于2026年6月10日9:30在遂宁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升路38号市民中心五号花瓣四楼拍卖大厅)举行。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土地出让价款的缴款期限详见《2026年遂宁市市本级第二次拍卖出让土地情况表》(见附件)。
2.本次拍卖设有保底价。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罗女士、刘女士
联系电话:0825-2378033  0825-2310750
联系地址:遂宁市土地矿产出让事务中心(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嘉禾东路6号,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二办公区二楼)
九、说明
1.竞买者必须登录遂宁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自助注册并设置帐号和密码。
2.竞买者在网上注册、报名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请咨询遂宁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825—2315909、010—86483801)。
 
附件:2026年遂宁市本级第二次拍卖出让土地情况表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5月19日
 
附件
2026年遂宁市本级第二次拍卖出让土地情况表
 



地块
位置
面积
土地用途及使用年限
规划设计条件
出让方式
 
出让起始价(万元/亩)
 
保证金(万元)
备注
规划
用地
性质
容积率
绿地率
建筑
密度
建筑控制高度
1
市河东新区科创西路以南(HD05-02-24地块)
85910.26m2
(128.87亩)
城镇住宅
用地70年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1.8
≥35%
≤30%
≤54m
拍卖
243
6264
1.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至成交价款总额的30%,12个月内缴纳至成交价款总额的50%,24个月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2.业主委员会管理用房、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社区食堂、便民警务站、户外工作人员休息驿站、公厕等建筑物,按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河东新区管委会。
2
遂宁经开区新月路东侧、象山西路北侧〔西宁片区XC11-01-06(A)地块〕
91174.18m2
(136.76亩)
城镇住宅
用地70年
二类居住用地
≤1.8
≥35%
≤30%
≤35m
拍卖
150
4103
1.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至成交价款总额的50%,12个月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2.业主委员会管理用房、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公厕等建筑物,按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遂宁经开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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