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长春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批报废资产整体转让 | ||
| 项目编号 | 长春市-GY-SW[2026]016号 | 披露公告期 | 10 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年05月21日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年06月03日 |
| 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标的所在地 | 登记截止时间及交易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 2026年06月04日 15时00分 |
| 标的展示联系人 | 黄女士 | 电 话 | 13578636970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王先生 | 电 话 | 0431-88779642 |
| 自由报价开始时间 | 2026年05月21日 09时00分 |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 2026年06月05日 09时00分 |
| 交易系统网址 | https://www.ggzyyth.jl.cn/EpointSSO/memberLogin | ||
| 交易系统咨询联系人 | 软件客服0512-58188016 | 电 话 | 0431-88779139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是 ?否 | |
| 是否存在优先竞买人 | □是 ?否 | |
| 瑕疵声明及重大事项提示 | 以下内容由转让方提供,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全依照转让方所提供文本照实发布,未尽事宜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向转让方标的展示联系人了解,联系方式详见项目公告。 一、本次转让标的均按现状转让,品质、完好程度、规格型号等均以交接时实物现状为准。 二、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在挂牌价基础上加价竞价,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挂牌价格见明细表。 三、成交价款实行场内结算,受让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成交价款交至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受让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成交价款,并同时向转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见明细表。付清成交价款并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交接标的。 四、受让方应按照专业标准和规范自行拆运。标的交接后所发生的一切及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30 日内完成拆运,费用自理。 五、受让方在拆运期间需遵守转让方的有关制度和要求,不得拆运本次标的以外的其它资产,若造成损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六、受让方标的提取完毕,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如造成损失从中扣除,如若不足转让方有权追索。 七、转让方可开发票。 | |
| 转让方名称 | 长春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 基本情况 | 住 所 | 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超越大街与创意路交汇南侧汉森香榭里31号楼2层 |
| 法定代表人 | 李丹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0.0 | |
| 经济性质 | 国有全资 | |
| 内部决策 情 况 | 以下决议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A.股东会决议 □B.董事会决议 ?C.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D.其他________________: | |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 名 称 | 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 批准内容 | 关于处置新发集团产业园工程建设拆除材料的批复。 | |
| 交 易 条 件 | 公告期 | 10 个工作日 | ||
| 限时报价周期 | 90秒 | |||
| 转让底价(万元) | 6.98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 |||
| 动态报价活动期内, 如未产生有效报价的 | □信息发布终结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其他 | |||
| 与转让相关 其他条件 | 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否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年06月04日 15时00分 | |||
| 交纳方式 | 以在系统注册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转账(不接受他人代付款) | |||
| 保证金账户信息 | 保证金户名: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 | |||
| 标的编号 | 标的名称 | 保证金账号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
| 长春市-GY-SW[2026]016号001 | 一批报废资产整体转让 |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0109191000001745-20260520007 | 0.0 万元 | |
| 国有资产交易须知 | 交易中心接受项目单位委托,已严格按照项目单位提供的资产相关情况书面介绍或说明,如实发布信息披露公告。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交易各方应依照下列原则,审慎交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一、项目单位在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受让方有权就其造成的损害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交易标的权属不清的; (二)所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三)未按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制度》规定,签署合同或交接标的的。 二、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在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失信信息推送至长春市信用信息平台;已取得受让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因下列行为给项目单位、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依法向存在过错的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主张相应赔偿责任: (一)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 (二)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项目单位合法权益的; (三)成交后,受让方无故未按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签署合同的(项目单位书面提出); (四)成交后,受让方未按信息披露公告规定足额交纳成交价款的; (五)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相关规定,对项目单位或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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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长春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批报废资产整体转让 |
| 挂牌价(万元) | 6.98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0.00 |
| 履约保证金(万元) | 2.00 |
| 自由报价起止时间 | 2026-05-21 09:00:00到2026-06-05 09:00:00 |
|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 2026-06-05 09:00:00 |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90 |
| 备注 | 为一批报废资产整体转让。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1 | 一批报废资产整体转让 | | | 项 | 26 | 为一批报废资产整体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