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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n\t\t\t\t\t\t\t\n\t\t\t\t\t\t\t\t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关于玉石18(第二次拍卖)的公告\n\t\t\t\t\t\t\t

公告-招标公告
河南
发布时间:2026-05-19
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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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公告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将于2026年6月7日10时起至2026年6月8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ifa.jd.com/2052,户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
第一条 拍卖标的:22块玉石
第二条 拍卖标的信息披露:虽评估报告中包含对标的物真伪的描述,但因委托人不具备此类专业知识,故人民法院不对标的物的真伪做瑕疵担保
第三条 拍卖价格信息:

明细表序号
评估价值(元)
二拍起拍价(元)
1
3600
2592
2
2300
1656
3
2400
1728
4
2700
1944
5
2600
1872
6
8100
5832
7
3200
2304
8
5100
3672
9
3500
2520
10
4100
2952
11
700
504
12
4800
3456
13
4100
2952
14
2700
1944
15
2000
1440
16
1900
1368
17
4600
3312
18
6100
4392
19
5100
3672
20
3100
2232
21
3300
2376
22
3500
2520
总件数 22件
评估总价 79500元
降价后总价57240元
第四条 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特别提醒:
不动产拍卖:是否纳入限购政策范围,如纳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执行。
第五条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拍开始前三天与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中载明的案件承办人联系,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物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还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关于看样: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第七条 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即:在此次拍卖活动结束前五分钟内,有竞买人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拍开始前七天与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中载明的案件承办人联系。
第九条 优先购买权申报方式: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竞拍开始前三天向拍卖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第十条 与本标的物有关的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第十一条 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对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的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注:对无证建筑物及在建工程能否办理相应权证请自行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本院不作任何担保)
第十二条 本次司法拍卖所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负担。
1.下述2种税费负担方式,执行法院可选择使用。
【先垫后退方式】标的物过户登记、退税费等手续由买受人在收到法院成交确认裁定书后15日(该时间段可由各法院视情掌握)内自行办理。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可先行垫付依法由原产权人承担的税费,后凭纳税费凭证到法院,申请从拍卖款中退还相应税费。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向法院申请退还税费的,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退还相应税费。
【税务机关协助方式】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处置标的物产生的税费应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前依法缴纳。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标的物成交价格或以物抵债价格计算确定本次处置标的物应缴税费的种类、税率、金额,并通知相应主体依法申报。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如需法院协助征收被执行人应缴税费,申请从标的物处置成交价款中扣缴的,由本院从本次拍卖款中划缴至税务机关指定账户。
2.不动产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如被执行人拒不缴纳应缴税费或下落不明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垫付被执行人缴纳税费的,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时,将在抵债金额中对申请执行人垫付的税费予以扣除。如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接收抵债财产的债权人不愿垫付被执行人应缴税费的,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法律后果和相应法律风险应由其承担。  
3.关于原产权人在标的物上的历史欠缴税费(不含被拍卖房屋历次权属变更中产生的应缴未缴税费),本院不负责从本次拍卖款中予以支付。最终应缴税费以拍卖成交(以物抵债)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为准。
4.本案拍卖款抵扣顺序为:
(1)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拍卖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执行费;
(2)标的物原产权人本次拍卖应缴税费(含被拍卖房屋历次权属变更中产生的应缴未缴税费);
(3)本次拍卖标的物上的担保物权;
(4)其他无担保债权。除本次司法拍卖形成的税费以外的其他税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5.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法院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方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重新拍卖的成交价低于原拍卖价款的,该差价与原拍卖佣金及实际产生的费用,一并由原买受人承担,从原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竞拍前竞买人的京东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相应额度见相关拍卖标的物页面)交纳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京东系统提示报名缴纳相应额度,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结束后,本拍卖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方)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予以退还。
第十五条 司法拍卖因拍卖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https://help.jd.com/user/issue/359-1659.html。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京东司法拍卖服务热线:4006229586。
第十六条 拍卖竞价前京东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应当在 2026年6月15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开户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交通银行郑州紫荆山支行,账号:6232610620001021187)
第十七条 上述银行账号为缴纳拍卖款项的唯一账号,如将拍卖款项交付至其他账号的,由当事人自担责任。如执行人员要求将拍卖款项向该指定账户以外的账户付款,当事人可予以拒绝。严禁执行人员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账户等途径收、发执行案款。
第十八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买受人的真实身份并公示。
第十九条 法院负有交付财产的职责,但依法不能移交的除外。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张法官18574135139
看样电话:15738833592
京东技术咨询:400-622-9586 
监督电话:0371-66611586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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