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整体转让五台车辆 | ||
| 项目编号 | 长春市-GY-SW[2026]013号 | 披露公告期 | 10 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年05月20日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年06月02日 |
| 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 公告期即为展示期;长春市兴隆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院内 | 登记截止时间及交易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 2026年06月03日 15时00分 |
| 标的展示联系人 | 万先生 | 电 话 | 17549781117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金女士 | 电 话 | 0431-88779642 |
| 自由报价开始时间 | 2026年05月20日 09时00分 |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 2026年06月04日 09时00分 |
| 交易系统网址 | https://www.ggzyyth.jl.cn/EpointSSO/memberLogin | ||
| 交易系统咨询联系人 | 软件客服:0512-58188016 | 电 话 | 0431-88779139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是 ?否 | |
| 是否存在优先竞买人 | □是 ?否 | |
| 瑕疵声明及重大事项提示 | 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全依照转让方所提供文本照实发布,未尽事宜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向转让方标的展示联系人了解,或到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查阅车辆资料。标的展示联系人及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详见项目公告。 一、车辆成交价款实行场内结算,交至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 二、成交价款实行场内结算,受让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成交价款交至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受让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成交价款。由转让方采用以下方式向受让方交付车辆及相关资料:受让方付清价款并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交付车辆及相关资料,交接后车辆暂时原地封存,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时再提取车辆。双方按照机动车管理规定及二手车辆交易的有关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登记,过户中所涉及的全部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车辆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法律纠纷、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罚款、债务等民事或刑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和交易机构不做任何承诺,不承担任何由此带来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本次转让车辆按现状转让。 1.可能存在车胎漏汽、部件损坏或缺失、无法启动、油料不足、恢复外观等问题,如需维修处理,由受让方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2. 有关车辆信息及违章、欠费、扣分等,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询,费用自理。 3.车辆过户所涉及的单位名称变更、补办年检、交强险、违法处理等均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费用自理。 4. 意向受让方为非机动车注册所在地居民身份证,且有意在该地落籍或需迁出等其他情况,须自行了解有关车辆落籍、迁出迁入、限购及指标管理等相关政策,如成交后因受让方原因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由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 5. 转让车辆不带车牌。 6.意向受让方须先行了解车辆状况与信息,确认满足转移登记条件后再报名参与竞价。成交后如因发动机号、车架号与车辆登记信息不符或者手续等原因导致车辆无法转移登记的,受让方要求退车的,由转让方处理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承担责任。经转让方同意在保持车辆原状下可办理退车手续,仅限退回车辆成交款,转让方及交易平台不承担其他费用。车辆交接后到退车期间发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责任及费用。如有异议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商议解决。 7.整体转让车辆其中一辆或部分车辆不符合过户规定或出现争议事项,由交易双方协商解决,不影响其他车辆交易结果。 四、本次转让车辆相关情况在上述条款中未有列明的,以实际情况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询处理,产生的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
| 转让方名称 | 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 基本情况 | 住 所 | 经济开发区兴隆综合保税区联检大楼 |
| 法定代表人 | 蔡春田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26370.0 | |
| 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 内部决策 情 况 | 以下决议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A.股东会决议 □B.董事会决议 □C.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D.其他__集团办公会_______: | |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 名 称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批准内容 | 同意 | |
| 交 易 条 件 | 公告期 | 10 个工作日 | |
| 限时报价周期 | 90秒 | ||
| 转让底价(万元) | 4.04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 ||
| 动态报价活动期内, 如未产生有效报价的 | □信息发布终结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其他 | ||
| 与转让相关 其他条件 | 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否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年06月03日 15时00分 | ||
| 交纳方式 | 以在系统注册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转账(不接受他人代付款) | ||
| 保证金账户信息 | 保证金户名: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 | ||
| 标的编号 | 标的名称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
| 长春市-GY-SW[2026]013号001 | 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整体转让五台车辆 | 0.0 万元 | |
| 国有资产交易须知 | 交易中心接受项目单位委托,已严格按照项目单位提供的资产相关情况书面介绍或说明,如实发布信息披露公告。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交易各方应依照下列原则,审慎交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一、项目单位在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受让方有权就其造成的损害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交易标的权属不清的; (二)所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三)未按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制度》规定,签署合同或交接标的的。 二、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在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失信信息推送至长春市信用信息平台;已取得受让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因下列行为给项目单位、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依法向存在过错的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主张相应赔偿责任: (一)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 (二)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项目单位合法权益的; (三)成交后,受让方无故未按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签署合同的(项目单位书面提出); (四)成交后,受让方未按信息披露公告规定足额交纳成交价款的; (五)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相关规定,对项目单位或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 | ||
| 项目名称 | 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整体转让五台车辆 |
| 挂牌价(万元) | 4.04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0.00 |
| 履约保证金(万元) | 0.00 |
| 自由报价起止时间 | 2026-05-20 09:00:00到2026-06-04 09:00:00 |
|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 2026-06-04 09:00:00 |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90 |
| 备注 |
| 序号 | 档案编号 | 机动车所有人 | 车牌号 | 品牌 | 车辆型号 | 车架号后六位 | 出厂时间 | 是否完税 | 年检到期时间 | 交强险到期时间 | 里程(万公里) | 钥匙(把) | 车辆标配物品 | 车辆状态 | 备注 |
| 1 | 2 | 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吉AXG087 | 五菱牌 | LZW6376NF | 181819 | 2012-10-31 | 是 | 2026-11-30 | 2026-05-23 | 11.29 | 1 | 无 | 正常 | |
| 2 | 4 | 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吉A6VF08 | 捷达牌 | FV7160FG | 347384 | 2012-06-23 | 是 | 2026-09-30 | 2026-11-22 | 16.69 | 1 | 无 | 正常 | 无 |
| 3 | 3 | 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吉AF3357 | 汇众牌 | SH6492G4-N | 003427 | 2012-09-28 | 是 | 2026-10-31 | 2026-05-20 | 19.91 | 1 | 备胎 | 正常 | |
| 4 | 1 | 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吉AKK051 | 猎豹牌 | CFA6481B | 061618 | 2011-01-25 | 是 | 2027-05-31 | 2027-05-13 | 13.29 | 1 | 备胎 | 正常 | |
| 5 | 5 | 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吉A8J67W | 长城牌 | CC6460VM0D | 006672 | 2013-11-05 | 是 | 2026-11-30 | 2027-04-22 | 26.17 | 1 | 无 | 正常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