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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龙江银行牡丹江建设支行一处房产出租公告(国资监测编号GR2026HL2002466)

公告-招标公告
黑龙江 牡丹江
发布时间:2026-05-19
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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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龙江银行牡丹江建设支行一处房产出租
项目编号 N0129FCZZ261300 产权子类型 房产
挂牌起始日期 2026-05-19 挂牌截止日期以网站显示为准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按10个工作日为周期延期,最多延长5个周期。


标的
概况

房产
标的坐落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东人民商场楼
基本属性 房产类型 商铺 使用期限 3年
租赁建筑面积约(㎡) 99.00 租赁土地面积约(㎡) -
租金支付方式 年付(提前1个月支付) 承租押金 支付3个月房租为押金(不包含在租金价格内)
权属类型 - 所有权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
房屋现状 标的状态 出租 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
配套、环境 请意向承租方自行勘验。
其他情况 1、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2、承租方装修不得改变出租标的主体结构,且在装修改造前须与出租方协商,协商一致后,装修改造图纸须报出租方备案。
3、本次资产出租价格为不含税价格。
4、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须另行支付3个月房租作为承租押金,该笔押金不包括在承租价格中,如承租方未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等现象,该笔押金在租赁期满后,由出租方退还承租方。
评估情况 评估价(元) 47000.00
评估基准日 2026年04月21日
评估机构 黑龙江中融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租金底价(元)
50200.00 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人
出租方情况 出租方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建设支行
出租方承诺 我方现委托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并由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招租行为。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其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出租方决策文件 龙江银行牡丹江分行党委会会议纪要2026年(第13次)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


特别
告知
1、出租房产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由原产权人批准进行房屋出租相关事宜,如因权属问题产生任何纠纷,由出租方全部承担。
2、租赁期内,若对出租标的进行装修、改建,须经出租方允许。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因装修产生的固定装修物及增设附属设施归出租方无偿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且出租方不做任何经济补偿。
3、出租标的按现状进行出租。交易机构将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出租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及出租方提供的出租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出租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出租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出租标的移交的凭据。
4、意向承租方务必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对出租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出租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意向承租方对出租标的现况、瑕疵以及本公告全部内容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承租方全部承担。
5、出租标的虽已经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标的面积可能与实际有误差,仅供参考;如确有误差,成交价款和服务费不作调整。
6、出租标的成交后,承租方应当按照本公告的约定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并严格履行租赁合同中的条款。
7、如因出租方原因致使出租标的无法交付的,与交易机构无涉,承租方有权要求交易机构退还交易保证金。
8、出租标的成交后,承租方如因设计用途(证载用途)等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及证照的,出租方和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所交纳的标的租金不予退还。
9、出租标的在交付于承租方后,其他事宜由承租方与出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10、承租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租金、承租押金及交易服务费,交易机构或出租方有权视作承租方放弃标的。承租方放弃或视作放弃出租标的的,出租标的可再次出租;如再次出租时的成交租金低于本次成交租金的,出租方保留追诉违约承租方补足差额的权利。
11、本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年付(提前1个月支付)
承租方资格条件 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标的交割 1、出租标的的交割事项由承租方与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2、在租赁期限内,出租标的所发生的取暖费由出租方承担,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使用费、卫生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承租方(即出价最高者)应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发至承租方手机内的短信提示(未收到短信可在会员注册账号中查询)分别将租金及交易服务费汇入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并持身份证明材料(法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交易机构签署《成交确认书》等成交手续。
2、承租方应在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指定账户另行支付3个月房租作为承租押金,该笔押金不包括在承租价格中,如承租方未发生各种欠费、未对出租标的造成损坏,未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等现象,该笔押金在租赁期满后,由出租方退还承租方。
3、交易机构在出租标的交割完毕和收到出租方提供租赁合同后,交易机构在收到出租方提供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出租标的成交价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出租方。


交易
指南
交易规则 竞价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会员注册须知》《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e交易平台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致移动端网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现场展示 1、时间:公告期内
2、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赵先生 15303639007
特别说明:出租标的的地点由意向承租方与出租方联系咨询,意向承租方在展样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联系出租方,按照出租方的要求对出租标的进行现场踏勘。
交易报名 报名时间 公告期内
报名手续 意向承租方应在本项目挂牌公告期截止日17:00前,登录交易机构网站(www.huaee.net),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实名会员注册(注册信息须真实、完整、准确)、对出租标的提交报名、上传身份证明和资质材料,并足额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1、交纳:12000元。截止时间:公告截止日17时00分00秒,按系统提示交纳,以资金到账为准。
2、处置: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承租方的保证金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全额退还。
3、若非交易机构、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全部扣除(交易机构留取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违约金归出租方),并依法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截止日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在竞价阶段以出租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含唯一意向承租方);
(3)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租赁合同的;
(4)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租金、承租押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的;
(5)采取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续参与竞价的;
(6)本公告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交易竞价安排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动态报价/加价 增价幅度(元) 500.00
自由竞价时间 2026年5月19日09:00-以网站显示为准
延时竞价周期
(秒)
300
服务费  由承租方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系统提示一次性付清。
附件下载 附件:交易须知.doc
附件:出租标的明细表.xls


联系
方式
咨询联系人 郝女士、高女士
咨询电话 0451-58894165、0451-58894184
咨询时间 公告期内(节假日除外)
咨询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茂大道66号中俄金融大厦
技术支持 400-828-9082
举报投诉电话 0451-87200259





1、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2、承租方装修不得改变出租标的主体结构,且在装修改造前须与出租方协商,协商一致后,装修改造图纸须报出租方备案。
(以公告内容为准)

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以公告内容为准)


(以公告内容为准)


1、出租房产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由原产权人批准进行房屋出租相关事宜,如因权属问题产生任何纠纷,由出租方全部承担。
2、租赁期内,若对出租标的进行装修、改建,须经出租方允许。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因装修产生的固定装修物及增设附属设施归出租方无偿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且出租方不做任何经济补偿。
(以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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