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资产名称 | 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 | |||||||
| 标的资产金额 | 基准日 | 2026-03-31 | 本金(元) | 116,806,961.03 | ||||
| 利息(含罚息)(元) | 26,370,542.17 | 其他费用(元) | 261,937.17 | |||||
| 合计总额(元) | 143,439,440.37 | |||||||
|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 | 详见《标的资产清单》 | |||||||
| 标的资产其他披露的内容 | 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 |||||||
| 挂牌价格(万元) | 1650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5个工作日 |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本次信息发布终结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300 |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须于挂牌公告期截止日21:30前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或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以全额到达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或转让方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时间为准),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执行。 2. 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在受让方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方式执行。 3. 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 4.若意向受让方违约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委托方将有权不予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公告期延长3个工作日,公告延长期满后如仍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加价幅度为10万元或10万元的整数倍,竞价最高价为成交价。 | |||||||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该标的资产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但以下主体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 (1)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2)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咨询机构、投行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 (3)与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有直系亲属、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4)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 (5)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 (6)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 (7)上述第 (1)至 (6)项下任一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 (8)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9)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 (10)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的主体,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5.受让方不得违反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 6.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标的资产系债权资产,存在诸多已知的、未知的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瑕疵、缺陷等,状况可能不断发生变化。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委托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须提交意向受让方主体文件)、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无异议。意向受让方通过本转让公告及向委托方或其他相关部门咨询,对转让标的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及该等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委托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标的资产涉及的一切风险及瑕疵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意向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2.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报名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公告截止日21:30前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或转让方的指定账户交纳300万元保证金,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4.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委托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如因受让方未按约定付清交易价款,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合同,收回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5.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6.若非委托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交纳的保证金将有权不予退还: (1)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委托协议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挂牌期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交易程序或不按交易规则成交的; (3)在竞价程序中,各意向受让方不提交报价(函)(针对密封报价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或均不报价(针对网络竞价多轮报价)或违反其他竞价须知约定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委托方签署交易合同或支付转让标的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5)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的收付)。 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337040100100032678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深圳科技支行 8.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交易合同,并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9.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委托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 |||||||
| 免责条款 | 1.受让方对转让标的资产披露的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对委托方未掌握的转让债权瑕疵或者其他潜在瑕疵及风险,受让方应自行负责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2.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标的资产及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重大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资产及从权利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或公告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2)标的资产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3)涉诉拍卖标的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4)原债权文件或以物抵债协议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5)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的实际用途和/或其他实际利用情况可能与其规划用途或规划的土地利用要求不一致; (6)抵债资产可能被转让、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用、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7)标的资产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费用的情形; (8)债务人、担保人、保证人或者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已经破产、被吊销、被关闭、注销、解散、歇业、停业、离世、下落不明或其他导致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况; (9)标的资产涉及的担保或保证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未能获取相关担保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于转让标的行为的同意,以及未能有效通知债务人等情况; (10)担保物存在灭失、重复担保、价值减损、对外出租、担保合同未生效、应办理登记而未办理、登记错误、存在其他优先担保权利或者受偿人的情况;担保物因未办理登记而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资产项下担保物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况,可能因税款优先受偿而影响债权受偿;担保物涉及被相关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轮候查封等其他面临难以处置的风险; (11)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资产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的标的资产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或其他原因,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不能变更之风险; (12)债务人还涉及其他债务纠纷,其名下资产存在被有关部门查封、扣押、冻结的可能性;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主从债权权属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3)受让方将承担交易合同签署前已存在的双方已知或未知的涉及资产的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文书、合同、法律、政策、文件等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 (14)债权、利息等可能存在计算误差,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受的债权的金额与本信息披露表述的金额以及交易合同附件中所列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15)除前述各项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对标的资产的价值或对受让方取得、占有、享有、经营、处置或行使其对拍卖标的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的其他瑕疵、缺陷或情形; (16)其他致使受让方无法实现标的资产项下部分或全部权益的情形。 3.委托方就标的资产转让的有效性、合法性等影响债权行使及实现的风险因素已向受让方作出必要的说明,受让方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自行承担因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造成的全部风险;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由于委托方管理不当造成的各种瑕疵及风险;其受让标的资产后,就受让标的资产的取得、经营、处置或其他事项,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委托方所享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受让方已被告知委托方为保全转让标的所采取的诉讼执行措施,可能因客观情况的变化,不能达到保全转让标的的目的。 4.转让标的资产以现状为准,受让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委托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无异议。 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
| 保证金账户信息 | 户 名: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337040100100032678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深圳科技支行 | |||||||
| 委托方基本情况 | 委托方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 ||||||
| 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755-26609734王先生;0755-83690866陈小姐 业务投诉电话:0755-83690834 传 真:0755-26577562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网 址:www.sotcbb.com;微信公众号sotcbb。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 ||||||||
| 项目名称 | 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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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CQ2026051400009 | ||
| 标的名称 | 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 | ||
| 标的编号 | CQBD2026051400021 | ||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