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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市拱墅区中山北路230号部分(现场门牌中山北路228号)房屋5年租赁权

公告-招标公告
浙江 杭州
发布时间:2026-05-19
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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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杭州市拱墅区中山北路230号部分(现场门牌中山北路228号)房屋5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6-05-19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6-05-25
出租底价
345900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联系人
陈女士、颜先生
联系电话
0571-85085587、85085596
联系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杭州市拱墅区中山北路230号部分(现场门牌中山北路228号)房屋
坐落位置
杭州市拱墅区中山北路230号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浙(2022)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162820号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203.96
房屋用途
商业/非住宅
不动产分类
商业用房
其它权力情况
抵押
使用现状
出租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租赁房屋坐落于杭州市拱墅区中山北路228号,租赁面积约101.98㎡,系出租方测绘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本次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2、租赁房屋为浙(2022)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162820号不动产权证的部分,证载用途为商业/非住宅,权利性质为出让/存量房。
3、目前该房屋由原承租人使用,原租赁合同至2026年8月14日止。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租赁权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4、本次租赁房屋已设定抵押权,他项权利登记尚未注销,他项权利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债权数额:1223.76万元,登记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345900元/年
出租面积(㎡)
101.98
租赁期
35个月
起租日
实际交付次日
免租期

租金支付要求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租金调整方式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首年三个月租金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出租用途要求
不得经营重餐饮及扰民行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承租方需依法经营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文件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已知悉并同意:出租方保证租赁房屋产权无争议,且拥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承租方办理承租申请手续即视为已明确知悉并接受土地用途、房屋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承租方必须在营业前自行办理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工商、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方对于承租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工商、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承租方同意且承诺不因此提出任何索赔。
(4)已知悉并同意:承租方须承诺按该租赁房屋的用途要求为不得经营重餐饮及扰民行业,并不得改变该租赁房屋的用途。承租方应自行申领营业执照,从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记载的合法活动使用,不得利用或容许他人利用该房屋作任何违法或违反公德行为,也不得利用或容许他人利用该房屋做任何不利于出租方或相邻房屋的行为。
(5)已知悉并同意:承租方与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3、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原承租人获得出租标的的,签订《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文件,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为交付完毕。原承租人未获得出租标的的,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负责清退并腾空租赁房屋。因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出租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由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如等待期(自所有款项付清之日起计算)超过三个月的,承租方可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无息退回已付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承租方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交易服务费也不予退还。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4、本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须向杭交所按以下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
(1)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下,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2%收取;
(2)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1.5%收取.
承租方资格条件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承租方还须提供担保人同意为其担保的书面材料,担保人对意向承租方履约《房屋租赁合同》全部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须提供担保人签署的《担保合同》壹式肆份及担保人的以下材料:①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和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②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展示地点
标的现场
联系人
王先生
联系电话
13777379676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70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是否专场

加价幅度
5000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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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间:08:30 ~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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