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分因素 | 征集文件原文 | 现修改为 |
| 荣誉 (8分) | 1.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荣誉证书或红头文件落款时间为准),获得一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造价咨询类企业荣誉称号的得4分,满分4分。 2.审核组人员中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荣誉证书或红头文件落款时间为准),获得一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造价咨询类荣誉称号的得4分,满分4分。 注:提供荣誉证书(或红头文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不予得分。 | 1.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获奖证书或红头文件落款时间为准),获得一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造价类企业荣誉称号或获奖证书的得4分,满分4分。 2.审核组人员中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获奖证书或红头文件落款时间为准),获得一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造价类荣誉称号或获奖证书的得4分,满分4分。 注:提供获奖证书(或红头文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不予得分。 |
| 企业业绩 (16分) | (1)供应商 2021年 1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委托书(单)日期为准),承担过政府性投资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跟踪审计、全过程造价咨询、最高投标限价或工程项目设计概(估)算编制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4分,本项满分8分。 (2)供应商 2021年 1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委托书(单)日期为准),承担过非政府性投资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跟踪审计、全过程造价咨询、最高投标限价或工程项目设计概(估)算编制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4分,本项满分8分 注: (1)提供业绩合同(或协议)和已完成证明材料(如:成果文件或业主单位出具已完成的证明材料等)扫描件放入响应文件。 (1)提供的证明材料中需能反映项目签订时间、服务内容等关键性评审因素信息,若无法体现关键评审因素的,则另需同时提供由委托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 1.供应商 2021年 1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委托书(单)日期为准),承担过政府性投资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或跟踪审计或全过程造价咨询或最高投标限价或工程项目设计概(估)算编制等造价类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4分,本项满分8分。 2.供应商 2021年 1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委托书(单)日期为准),承担过非政府性投资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或跟踪审计或全过程造价咨询或最高投标限价或工程项目设计概(估)算编制等造价类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4分,本项满分8分 注: (1)提供业绩合同(或协议)和已完成证明材料(如:成果文件或业主单位出具已完成的证明材料等)扫描件放入响应文件。 (2)提供的证明材料中需能反映项目签订时间、服务内容等关键性评审因素信息,若无法体现关键评审因素的,则另需同时提供由委托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