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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9.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单位业绩、项目经理业绩,如在项目实施期间存在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的情形,则该业绩在评审时不予认定。 (2)评标委员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有存在疑问或认为其存在造假的嫌疑的,应当依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查询“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审核通过的信息不符,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在开启第二信封后,评标委员会应对入围前5名的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含资格证书证书及业绩)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进行重新查询和复核,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审核通过的信息不符,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4)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若发现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可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依法重新招标。 (5)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招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将该违规行为记入招标档案。同时,招标人将按规定将相关情况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对其采取降低在公路系统信用评价等级、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 9.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单位业绩、项目经理业绩,如在项目实施期间存在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的情形,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2)评标委员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存在疑问或认为其存在造假的嫌疑的,应当依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查询“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审核通过的信息不符,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招标人对入围前5名的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含资格证书及业绩)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进行重新查询和复核,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审核通过的信息不符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可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依法重新招标。 (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招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将该违规行为记入招标档案。同时,招标人将按规定将相关情况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对其采取降低在公路系统信用评价等级、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
| 2 | 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 |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备注中的“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上述规定签署。” |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备注中的“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上述规定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