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 1 | 政采云系统资格审查内容 | / | 新增“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磋商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具有有效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磋商供应商具有2024年或2025年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者截标时间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能反映财务状况的报表或者截标时间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的财务情况说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磋商供应商具有税款所属时期为2025年11月至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费记录或依法免缴税费的记录)【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至少具有从取得营业执照起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5)具有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磋商供应商具有社保所属时期或缴费起始时间为2025年11月至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保费记录或依法免缴社保费的记录【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至少具有从取得营业执照起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特别说明:1. (1)- (6)项材料,磋商供应商制作响应文件时资格证明文件可以书面信用承诺函(格式见第三章)的形式进行响应或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以承诺函形式进行响应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磋商供应商若提供证明材料,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电子公章,否则磋商无效。磋商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提供的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或不如实填写承诺函的,磋商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