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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轨道方兴湖片区旗山湖路(泉州路-石竹山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答疑澄清公告第2次公告

公告-招标公告
安徽
发布时间:2026-05-18
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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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轨道方兴湖片区旗山湖路(泉州路-石竹山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原项目编号:2026BFFGZ50324
  原公告日期:2026年04月3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轨道方兴湖片区旗山湖路(泉州路-石竹山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补疑2
项目编号:2026BFFGZ50324
 
第一部分:招标文件合同范本修改部分
1、原招标文件的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内容更正如下:“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4)不可归责于承包人原因的90天(累计时间)内停工和窝工费用和工期顺延。
由发包人负责的前期工作和监理工作(包括监理发出的错误指令或非承包人投标人原因的工程暂停指令)等不可归责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工作和本工程施工受限及工期延误,若此延误不造成合同总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其他双方协商处理。
(5)不可归责于承包人原因的赶工费用
为保证各工区里程碑工期目标和/或本工程里程碑工期目标的实现,不可归责于承包人原因的停工和窝工引起的90天(累计时间)内赶工,工期予以顺延,其他双方协商处理。
(6)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建设用地,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进场时间延误的,若此延误不造成合同总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其他双方协商处理;若此延误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日期竣工,发包人将予以顺延工期,其他双方协商处理。
2、原招标文件的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内容更正如下:“18.1 工程保险”:
双方当事人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承包人应在保险条款中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保险人,发包人不另行投保。相应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发包人不另行投保。相应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如最终结算时发现承包人未按本合同要求购买保险或未使保险处于有效状态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从审计价款中一次性扣除该费用。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李工
 电 话:0551-69009065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负责人:金闵
电 话:0551-66223644、66223831
2026年5月18日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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