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生态环境局
关于龙马潭区大气污染防治检查装备
—手持观测类热像仪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我局拟对大气污染防治检查装备—手持观测类热像仪项目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
一、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投标人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3.投标人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4.投标人若为个体工商户时,需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投标人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具备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询价邀请在“泸州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s://www.lzsggzy.com/)上发布。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采购合同。
三、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LZSLMTSTHJJ2026-16
项目名称:龙马潭区大气污染防治检查装备—手持观测类热像仪采购项目
采购预算:4.98万元,最高限价:4.98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四、技术参数和服务要求
(一)基本要求:采购手持观测类热像仪3台,需配备红外探测器、可见光低照度探测器,具有基本观测、热点追踪、图像融合、激光测距等功能。
(二)技术参数要求
分类
| 名称
| 要求
|
热成像
| 传感器类型
| 具备热成像功能探测器
|
像元尺寸
| 12 μm
|
响应波段
| 8~14 μm
|
探测距离
| ≥1000m
|
视场角
| 7.53O× 5.65O
|
最大光圈值
| F1.0
|
帧频
| 50 fps
|
可见光
| 传感器类型
| 低照度探测器
|
最大图像尺寸
| 1920 x 1080
|
图像显示
| 显示器
| 具备显示功能
|
图像模式
| 红热模式,融合模式,可见光模式等模式
|
电子放大
| 可调倍数
|
亮度调节
| 可调
|
对比度调节
| 可调
|
系统功能
| 视度调节
| 支持
|
接口
| 支持TYPE-C
|
抓图
| 支持
|
录像
| 支持
|
激光指示
| 支持
|
测距
| 支持
|
系统参数
| 存储
| 支持
|
续航时间
| ≥4h
|
工作温度
| 可在-5~45 ℃环境下工作
|
五、商务要求
(一)采购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20日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成,交采购人验收,正常使用。
(二)交货地点: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长乐街2号人防大楼11-12室。
(三)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收到正式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
六、报价方式
2026年5月21日18:00前将报价表、营业执照、承诺函等资料发送至
70655936@qq.com ,并在邮件中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超时送达的恕不接受)。中标结果在“泸州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s://www.lzsggzy.com/)进行公示。
联系人:蔺女士
联系电话:0830-2512295。
附件:1.采购项目报价表
2.承诺函
附件1
采购项目报价表
项目名称:
公司名称: (盖章)
日 期:
报价要求:
本项目报价为人民币报价,报价为包干价。报价包括但不仅限于:材料、生产制造、运输费、基础建设费、安装费、调试费、差旅费、管理费、合理利润和各种风险、税金等在内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附件2
承诺函
(采购人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比选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满足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八)截至投标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九)本项目以非联合体形式投标。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 期:XXXX。
注:1.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于较大金额罚款。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的重大违法记录,即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供应商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提供此承诺函,即视为提供了采购文件资格条件中相关内容的承诺函,供应商不须再单独分别提供。
原文链接泸州市龙马潭生态环境局
关于龙马潭区大气污染防治检查装备
—手持观测类热像仪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我局拟对大气污染防治检查装备—手持观测类热像仪项目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
一、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投标人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3.投标人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4.投标人若为个体工商户时,需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投标人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具备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询价邀请在“泸州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s://www.lzsggzy.com/)上发布。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采购合同。
三、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LZSLMTSTHJJ2026-16
项目名称:龙马潭区大气污染防治检查装备—手持观测类热像仪采购项目
采购预算:4.98万元,最高限价:4.98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四、技术参数和服务要求
(一)基本要求:采购手持观测类热像仪3台,需配备红外探测器、可见光低照度探测器,具有基本观测、热点追踪、图像融合、激光测距等功能。
(二)技术参数要求
分类
| 名称
| 要求
|
热成像
| 传感器类型
| 具备热成像功能探测器
|
像元尺寸
| 12 μm
|
响应波段
| 8~14 μm
|
探测距离
| ≥1000m
|
视场角
| 7.53O× 5.65O
|
最大光圈值
| F1.0
|
帧频
| 50 fps
|
可见光
| 传感器类型
| 低照度探测器
|
最大图像尺寸
| 1920 x 1080
|
图像显示
| 显示器
| 具备显示功能
|
图像模式
| 红热模式,融合模式,可见光模式等模式
|
电子放大
| 可调倍数
|
亮度调节
| 可调
|
对比度调节
| 可调
|
系统功能
| 视度调节
| 支持
|
接口
| 支持TYPE-C
|
抓图
| 支持
|
录像
| 支持
|
激光指示
| 支持
|
测距
| 支持
|
系统参数
| 存储
| 支持
|
续航时间
| ≥4h
|
工作温度
| 可在-5~45 ℃环境下工作
|
五、商务要求
(一)采购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20日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成,交采购人验收,正常使用。
(二)交货地点: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长乐街2号人防大楼11-12室。
(三)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收到正式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
六、报价方式
2026年5月21日18:00前将报价表、营业执照、承诺函等资料发送至
70655936@qq.com ,并在邮件中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超时送达的恕不接受)。中标结果在“泸州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s://www.lzsggzy.com/)进行公示。
联系人:蔺女士
联系电话:0830-2512295。
附件:1.采购项目报价表
2.承诺函
附件1
采购项目报价表
项目名称:
公司名称: (盖章)
日 期:
报价要求:
本项目报价为人民币报价,报价为包干价。报价包括但不仅限于:材料、生产制造、运输费、基础建设费、安装费、调试费、差旅费、管理费、合理利润和各种风险、税金等在内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附件2
承诺函
(采购人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比选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满足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八)截至投标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九)本项目以非联合体形式投标。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 期:XXXX。
注:1.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于较大金额罚款。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的重大违法记录,即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供应商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提供此承诺函,即视为提供了采购文件资格条件中相关内容的承诺函,供应商不须再单独分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