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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标的2:国开区机场中南路99号清净新居三期棚户区改造项目8栋1层1号-8栋1层3号3套商业房屋整体转让公告

公告-招标公告
四川
发布时间:2026-05-18
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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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2:国开区机场中南路99号清净新居三期棚户区改造项目8栋1层1号-8栋1层3号3套商业房屋整体转让

标的名称 标的2:国开区机场中南路99号清净新居三期棚户区改造项目8栋1层1号-8栋1层3号3套商业房屋整体转让
项目编码 GR2026SC1001232 转让底价 169.49 万元
价格说明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6-05-18
是否联合转让 挂牌截止日期 2026-05-29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转让方 
名称:遂宁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

一、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概况 1.本次转让涉及4个标的系遂宁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所持商业房产
。4个标的共涉及13处资产均位于遂宁市经开区。  
权利性质:出让/市场化商品房;
用途:零售商业用地/商业服务;
结构:钢混。
权证情况:均已办理不动产证。
项目分4个标的按现状转让。子标的数量、位置、面积、转让价格、租赁情况、加价幅度等其他信息详见《资产转让明细表》及资产不动产证。
2.资产面积:本次转让标的成功受让后,如转让标的实际面积与权利证书证载面积不一致,以证载面积为准,不影响标的的成交及成交金额。
3.标的使用情况:部分出租,部分闲置。
子标的具体情况以移交时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公告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面积等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不影响标的成交及成交价款的支付。
4.标的查看
联系人:何老师 
联系电话:0825-2215502
       5.本次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交易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为公告截止日的16:00时,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周期为120秒/轮;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详见《资产转让明细表》。
资产包资产数量 ——
标的资产概况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标的资产数量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遂宁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900723229378L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四川 遂宁市  船山区
住所/注册地址 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北路25号碧江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10栋1层16号(商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蒋伟
注册资本 120,0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经营规模 中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8000084938743
批准单位名称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资与审计中心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1.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资与审计中心富源公司关于《清净新居
二、三期及富成等小区资产销售方案的请示》的批复; 2.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资与审计中心富源公司关于《机场小区A区、机场苑B区资产销售方案的请示》的批复
批准日期 2026-03-17
批准文号 遂开国审发〔2025〕29号;遂开国审发〔2026〕7号

三、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169.49 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价款不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交易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含分公司)、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保证金应在本次转让标的转让公告截止日16:00前交付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达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账户为准。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次报名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一)转让资产基本情况
1.本次转让涉及4个标的系遂宁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所持商业房产
。4个标的共涉及13处资产均位于遂宁市经开区。  
权利性质:出让/市场化商品房;
用途:零售商业用地/商业服务;
结构:钢混。
权证情况:均已办理不动产证。
项目分4个标的按现状转让。子标的数量、位置、面积、转让价格、租赁情况、加价幅度等其他信息详见《资产转让明细表》及资产不动产证。
2.资产面积:本次转让标的成功受让后,如转让标的实际面积与权利证书证载面积不一致,以证载面积为准,不影响标的的成交及成交金额。
3.标的现状及租赁明细:
标的1:国开区机场中南路100号清净新居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8栋1层1号-8栋1层8号8套商业房屋整体转让,该标的共涉及8处资产且整体转让。
(1)国开区机场中南路100号清净新居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8栋1层1号至2号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25年5月26日至2030年5月25日止,截至本项目挂牌当日,租金已交至2026年5月25日;
(2)国开区机场中南路100号清净新居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8栋1层3号至4号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25年1月27日至2030年1月26日止,截至本项目挂牌当日,租金已交至2027年1月26日;
(3)国开区机场中南路100号清净新居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8栋1层6号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24年3月4日至2029年3月3日止,截至本项目挂牌当日,租金已交至2026年3月3日;
(4)国开区机场中南路100号清净新居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8栋1层7号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25年3月4日至2030年3月3日止,截至本项目挂牌当日,租金已交至2027年3月3日;
(5)国开区机场中南路100号清净新居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8栋1层5号及8栋1层8号房屋处于闲置状态;
标的2:国开区机场中南路99号清净新居三期棚户区改造项目8栋1层1号-8栋1层3号3套商业房屋整体转让,该标的涉及3处资产且整体转让。
(1)国开区机场中南路99号清净新居三期棚户区改造项目8栋1层1号至2号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24年3月4日至2029年3月3日止,截至本项目挂牌当日,租金已交至2027年3月3日;
(2)国开区机场中南路99号清净新居三期棚户区改造项目8栋1层3号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24年3月4日至2029年3月3日,截至本项目挂牌当日,租金已交至2027年3月3日;
标的3:国开区机场中南路99号清净新居三期棚户区改造项目8栋1层4号商业房屋转让
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25年4月7日至2030年4月6日止,截至本项目挂牌当日,租金已交至2026年4月6日;
标的4:国开区南翔一路3号机场苑B区2.3号楼连接房1-2层1号商业房屋转让
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24年10月19日至2030年10月18日止,截至本项目挂牌当日,租金已交至2026年10月18日;
4.剩余租期租金收取方式:以《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次日为分界:签约当日及之前租金归转让方收取;签约次日起后续租金由受让方收取。转让方预收超期租金,按实际时间核算退还受让方;承租人需在签约前结清归属转让方的租金至转让方账户。
5.《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履约保证金处理方式:资产移交完成后,由转让方凭承租人保证金收据原路退还保证金至承租人;承租人须与受让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重新向受让方另行缴纳履约保证金及租金。
6.租赁合同到期处理:租赁期满后,由受让方自行与承租户协商续租、清场等事宜,转让方不承担任何清场相关费用。
(二)资产抵押、现状及风险提示
1.抵押情况:本次全部转让标的均设有抵押;抵押期限届满后,由转让方负责办理解押登记、完成资产释放。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自行核实抵押情况,一经在西南联交所报名,即视为完全知晓并认可标的全部风险与瑕疵,受让成功后不得异议,不得以此拒付价款、拒绝资产交接。
2.基础设施及现状:基础设施情况由意向投资方现场踏勘确认;标的最终以移交实物现状为准。公告及附件所载品质、面积、数量等仅作参考,与实际存在出入的,不影响成交效力及价款支付。
3.转让方披露免责:转让方已如实披露现有资料,但不表明完全揭示资产全部隐蔽瑕疵。意向受让方须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勘察、鉴定标的及资料,充分知悉权证过户、建筑结构、消防、租赁、接收等各类潜在风险,报名即视为认可全部风险瑕疵。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和进行资产交接。
(三)优先购买权情况
本次转让部分标的存在租赁情况,部分标的承租户享有优先购买权,详情见《资产转让明细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户应在信息公告期间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场内采用过程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若承租户在公告期内未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报名受让,或虽申请报名受让,但不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相关规则、程序进行交易及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表明其自愿放弃该部分标的的优先购买权。
(四)购房资格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应当事先确定是否具有资产所在地购买资产的资格,必要时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咨询限购政策。如因不符合前述约定导致产权不能过户或本次交易无效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部分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由转让方处置。
(五)合同签订与价款支付
1.受让方应在交易成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2.若承租人为受让方,须先将租金补足至《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当日,方可签约;否则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所扣减服务费后余款归转让方处置。
(六)标的交接及权证办理
1.《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缴清全部价款后1 个月内,转让方按现状移交资产及相关资料。
2.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且转让方完成解押,资产释放后,两年内办理权证变更登记。
3.过户手续由受让方全权负责,转让方予以协助;过户产生各项税费,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4.实物资产现场移交完成当日起,资产后续一切事宜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
转受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西南联交所在确认已全额收到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保证金作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八)拒签合同处置
成交后,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支付成交价款的,转让方有权重新转让。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扣除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由转让方处置。
(九)交易服务费及其他信息
 1.本次转让过程中所涉及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标准确认书》。
        2.其他信息详见《产权交易合同》(样本)。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不参与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42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6-05-29 16: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让方可视交易情况自行设置)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保证金余额按如下方式划转: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动态报价

五、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覃春红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0825-2310211
项目报名联系人 周静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六、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七、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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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2:国开区机场中南路99号清净新居三期棚户区改造项目8栋1层1号-8栋1层3号3套商业房屋整体转让

标的名称 标的2:国开区机场中南路99号清净新居三期棚户区改造项目8栋1层1号-8栋1层3号3套商业房屋整体转让
项目编码 GR2026SC1001232 转让底价 169.49 万元
价格说明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6-05-18
是否联合转让 挂牌截止日期 2026-05-29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转让方 
名称:遂宁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
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概况 1.本次转让涉及4个标的系遂宁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所持商业房产
。4个标的共涉及13处资产均位于遂宁市经开区。  
权利性质:出让/市场化商品房;
用途:零售商业用地/商业服务;
结构:钢混。
权证情况:均已办理不动产证。
项目分4个标的按现状转让。子标的数量、位置、面积、转让价格、租赁情况、加价幅度等其他信息详见《资产转让明细表》及资产不动产证。
2.资产面积:本次转让标的成功受让后,如转让标的实际面积与权利证书证载面积不一致,以证载面积为准,不影响标的的成交及成交金额。
3.标的使用情况:部分出租,部分闲置。
子标的具体情况以移交时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公告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面积等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不影响标的成交及成交价款的支付。
4.标的查看
联系人:何老师 
联系电话:0825-2215502
       5.本次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交易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为公告截止日的16:00时,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周期为120秒/轮;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详见《资产转让明细表》。
资产包资产数量 ——
标的资产概况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标的资产数量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遂宁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900723229378L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四川 遂宁市  船山区
住所/注册地址 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北路25号碧江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10栋1层16号(商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蒋伟
注册资本 120,0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经营规模 中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8000084938743
批准单位名称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资与审计中心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1.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资与审计中心富源公司关于《清净新居
二、三期及富成等小区资产销售方案的请示》的批复; 2.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资与审计中心富源公司关于《机场小区A区、机场苑B区资产销售方案的请示》的批复
批准日期 2026-03-17
批准文号 遂开国审发〔2025〕29号;遂开国审发〔2026〕7号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169.49 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价款不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交易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含分公司)、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保证金应在本次转让标的转让公告截止日16:00前交付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达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账户为准。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次报名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一)转让资产基本情况
1.本次转让涉及4个标的系遂宁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所持商业房产
。4个标的共涉及13处资产均位于遂宁市经开区。  
权利性质:出让/市场化商品房;
用途:零售商业用地/商业服务;
结构:钢混。
权证情况:均已办理不动产证。
项目分4个标的按现状转让。子标的数量、位置、面积、转让价格、租赁情况、加价幅度等其他信息详见《资产转让明细表》及资产不动产证。
2.资产面积:本次转让标的成功受让后,如转让标的实际面积与权利证书证载面积不一致,以证载面积为准,不影响标的的成交及成交金额。
3.标的现状及租赁明细:
标的1:国开区机场中南路100号清净新居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8栋1层1号-8栋1层8号8套商业房屋整体转让,该标的共涉及8处资产且整体转让。
(1)国开区机场中南路100号清净新居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8栋1层1号至2号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25年5月26日至2030年5月25日止,截至本项目挂牌当日,租金已交至2026年5月25日;
(2)国开区机场中南路100号清净新居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8栋1层3号至4号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25年1月27日至2030年1月26日止,截至本项目挂牌当日,租金已交至2027年1月26日;
(3)国开区机场中南路100号清净新居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8栋1层6号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24年3月4日至2029年3月3日止,截至本项目挂牌当日,租金已交至2026年3月3日;
(4)国开区机场中南路100号清净新居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8栋1层7号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25年3月4日至2030年3月3日止,截至本项目挂牌当日,租金已交至2027年3月3日;
(5)国开区机场中南路100号清净新居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8栋1层5号及8栋1层8号房屋处于闲置状态;
标的2:国开区机场中南路99号清净新居三期棚户区改造项目8栋1层1号-8栋1层3号3套商业房屋整体转让,该标的涉及3处资产且整体转让。
(1)国开区机场中南路99号清净新居三期棚户区改造项目8栋1层1号至2号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24年3月4日至2029年3月3日止,截至本项目挂牌当日,租金已交至2027年3月3日;
(2)国开区机场中南路99号清净新居三期棚户区改造项目8栋1层3号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24年3月4日至2029年3月3日,截至本项目挂牌当日,租金已交至2027年3月3日;
标的3:国开区机场中南路99号清净新居三期棚户区改造项目8栋1层4号商业房屋转让
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25年4月7日至2030年4月6日止,截至本项目挂牌当日,租金已交至2026年4月6日;
标的4:国开区南翔一路3号机场苑B区2.3号楼连接房1-2层1号商业房屋转让
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24年10月19日至2030年10月18日止,截至本项目挂牌当日,租金已交至2026年10月18日;
4.剩余租期租金收取方式:以《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次日为分界:签约当日及之前租金归转让方收取;签约次日起后续租金由受让方收取。转让方预收超期租金,按实际时间核算退还受让方;承租人需在签约前结清归属转让方的租金至转让方账户。
5.《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履约保证金处理方式:资产移交完成后,由转让方凭承租人保证金收据原路退还保证金至承租人;承租人须与受让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重新向受让方另行缴纳履约保证金及租金。
6.租赁合同到期处理:租赁期满后,由受让方自行与承租户协商续租、清场等事宜,转让方不承担任何清场相关费用。
(二)资产抵押、现状及风险提示
1.抵押情况:本次全部转让标的均设有抵押;抵押期限届满后,由转让方负责办理解押登记、完成资产释放。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自行核实抵押情况,一经在西南联交所报名,即视为完全知晓并认可标的全部风险与瑕疵,受让成功后不得异议,不得以此拒付价款、拒绝资产交接。
2.基础设施及现状:基础设施情况由意向投资方现场踏勘确认;标的最终以移交实物现状为准。公告及附件所载品质、面积、数量等仅作参考,与实际存在出入的,不影响成交效力及价款支付。
3.转让方披露免责:转让方已如实披露现有资料,但不表明完全揭示资产全部隐蔽瑕疵。意向受让方须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勘察、鉴定标的及资料,充分知悉权证过户、建筑结构、消防、租赁、接收等各类潜在风险,报名即视为认可全部风险瑕疵。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和进行资产交接。
(三)优先购买权情况
本次转让部分标的存在租赁情况,部分标的承租户享有优先购买权,详情见《资产转让明细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户应在信息公告期间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场内采用过程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若承租户在公告期内未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报名受让,或虽申请报名受让,但不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相关规则、程序进行交易及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表明其自愿放弃该部分标的的优先购买权。
(四)购房资格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应当事先确定是否具有资产所在地购买资产的资格,必要时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咨询限购政策。如因不符合前述约定导致产权不能过户或本次交易无效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部分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由转让方处置。
(五)合同签订与价款支付
1.受让方应在交易成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2.若承租人为受让方,须先将租金补足至《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当日,方可签约;否则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所扣减服务费后余款归转让方处置。
(六)标的交接及权证办理
1.《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缴清全部价款后1 个月内,转让方按现状移交资产及相关资料。
2.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且转让方完成解押,资产释放后,两年内办理权证变更登记。
3.过户手续由受让方全权负责,转让方予以协助;过户产生各项税费,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4.实物资产现场移交完成当日起,资产后续一切事宜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
转受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西南联交所在确认已全额收到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保证金作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八)拒签合同处置
成交后,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支付成交价款的,转让方有权重新转让。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扣除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由转让方处置。
(九)交易服务费及其他信息
 1.本次转让过程中所涉及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标准确认书》。
        2.其他信息详见《产权交易合同》(样本)。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不参与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42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6-05-29 16: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让方可视交易情况自行设置)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保证金余额按如下方式划转: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动态报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覃春红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0825-2310211
项目报名联系人 周静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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