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东四环南路9号亮都广场C区南侧一层、二层及三层共4190.3平方米房屋出租 | ||||
| 项目编码 | 2026-CY/04-0372 | ||||
| 不动产权证证号 | | 占地面积(平方米) | 4190.3 | ||
| 房屋使用现状 | 使用中 | 房屋用途 | | ||
| 细分类别 | 普通商业用房 | 附属设施 | 无 | ||
| 坐落(地址) | 朝阳区东四环南路9号亮都广场 | ||||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 他项权利内容 |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否 |
|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 否 | 影响标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 |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 拟出让期限(年) | 9年 | 拟出让用途 | 商业 |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 是否挂牌 | 是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 挂牌日期 | 2026-05-18 | 截止日期 | 2026-05-22 |
| 挂牌总金额(元) | 87,518,731.51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 延牌次数 | |
| 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其他方式描述 | |
| 交纳金额(元) | 200,000.0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
| 北京农交所保证金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开户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务中心区支行 开户行简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商务中心区支行 账号:0114020103000019183 行号:402100001192 备注:按照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对北京市交易场所交易资金监管要求,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交所”)交易保证金及合同价款接受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规范监管。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由北京市金融局批复成立,为北京市各类交易场所提供交易资金统一结算、客户资金存管等服务。 | ||
| 公告价格(元) | 87,518,731.51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房屋租金不低于6.05元/平方米/日,每三年递增5%,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提前收取租金。 2.无免租期。 3.租赁期间,受让方实际使用产生的水、电、供暖、通讯、消防等费用,由受让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收费标准自行承担,物业费由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本租金不包含上述费用。 4.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并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地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受让方在不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对建筑物进行装修、装饰。 5.项目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日期不作为合同起租日期。具体起租日期以出让方实际交付为准,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6.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擅自转包转租或擅自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不得将集体经营性用房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帮助贷款或借款。 7.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须为在北京市朝阳区依法注册的企业,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低于20年,且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取得出让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受让的先决条件,一并提交农交所; 3.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 ||||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标的规划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所占土地为集体土地。 2.该项目占地四至:东至东四环南路辅路,南至北工大路,西至北工大路,北至东南郊灌渠。 3.该标的项目业态为商业,项目用途为商业。 4.受让方未来纳税纳统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 5.该标的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权证朝其07字第00548号),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出租标的相关手续状态并接受因此产生的风险。 6.该项目挂牌及交易后,若非原承租方或使用方成功受让,由出让方于30天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并保证房屋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7.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政策等不可抗力进行拆迁腾退,受让方须积极配合拆除工作,设备迁移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迁移工作须按照出让方要求时间内完成。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8.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意向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 ||||
| 联系人 | 赵松 | 联系电话 | 15901557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