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包 | 资质要求 |
| 第1合同包 | 1、供应商若为生产厂家,须同时具备: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供应商若为经销商,须同时具备: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
| 合同包 | 财务要求 |
| 第1合同包 | 方式一:近三年每年的营业收入不少于800 万元,近三年平均净资产不少于160 万元。方式二:由银行出具(须有银行盖章)申请日前3个月内( 2026 年 2月、 2026 年 3 月、 2026 年 4月)的单位账户流水证明,3个月月末账户余额平均值不少于 40 万元。 上述两种方式满足其中一种即可。 |
| 合同包 | 业绩要求 |
| 第1合同包 | 近3年承担过1个含税合同额不小于1600万元的类似钢材材料供应业绩。 |
| 合同包 | 信誉要求 |
| 第1合同包 | 不得存在下列情况(信誉最低要求): 1、处于被责令停业、接管或清算、破产状态; 2、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被人民法院判决为行贿罪、职务侵占罪等贪污贿赂犯罪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5)上一年度信用评价被交投集团公司或建设集团评为D级且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 (6)近三年度被列入交投集团公司或建设集团“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且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 |
| 序号 | 评审标准 | 评审因素 | 重大偏差认定标准 |
| 1 | 响应性评审内容 | 响应文件 | 响应文件不能正常打开。 |
| 2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不满足以下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响应文件封面的供应商名称、申请函中供应商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供应商名称、营业执照供应商名称、资质证书供应商名称须一致,不一致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 |
| 3 | 响应文件的签署 | 响应文件的签署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响应文件封面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2)申请函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3)申请函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的,可纸质打印,按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或签名章后,上传彩色扫描件。 | |
| 4 | 响应文件组成部分 | 响应文件缺少以下任一项内容属于重大偏差:申请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已标价的报价清单、响应保证金、供应商基本情况表、近年财务状况或财务能力证明、近年完成正在执行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信誉情况表、不曾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行贿罪、职务侵占罪等贪污贿赂犯罪的声明、近5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注:①采购文件要求相关表格附相应证明材料的,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属于重大偏差;③供应商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供应商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 |
| 5 | 投标报价 | 供应商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一份响应文件有多个报价,提交了选择性报价; (2)申请函中投标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报价不一致; (3)供应商提交了调价函; (4)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报价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均应否决。 | |
| 6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对采购人发布的固化清单中的固化内容做了修改。 | |
| 7 | 其他情形 |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未在申请函上填写投标总报价; (2)投标报价高于采购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 |
| 8 | 响应保证金 | 1、采用现金形式递交的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1)响应保证金未从供应商公司账户转出 (2)响应保证金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足额汇至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3)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响应保证金章节提供相应的银行凭证扫描件。 2、采用银行保函方式递交的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1)保函受益人(采购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担保内容、担保金额、保函或保单有效期信息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 (2)在响应截止时间前未提交保函至采购文件要求的指定地点; (3)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响应保证金章节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扫描件。 | |
| 9 | 资格评审内容 | 营业执照 | 未提供营业执照或提供的营业执照无效 |
| 10 | 资质等级 | 供应商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供应商应同时具备: (与附录1一致) 2、供应商应填报响应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并在“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3、证明材料应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需具备)。 4、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变更记录扫描件。 注:供应商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供应商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 |
| 11 | 财务状况 | 供应商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供应商应同时满足: (与附录2保持一致) 2、供应商应填报响应文件格式“近年财务状况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3、采用方式一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其所附资料只需证明其能满足财务最低要求即可。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若最近年度会计报表未出,则近三年时间往前推算一年。采用方式二应附银行出具(须银行盖章)申请日前3个月内的单位账户流水证明。 注:①供应商的财务状况以独立于供应商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扫描件中的数据为准;②供应商所附的独立于供应商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扫描件中的数据是否准确反映供应商实际财务状况不纳入本次评标范围,不属于重大偏差;③供应商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供应商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 |
| 12 | 类似项目业绩 | 供应商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与附录3保持一致) 2、供应商应填报响应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并在该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3、如近年来,供应商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供应商进行施工业绩审查时,如果供应商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施工业绩仅以其系统登记单位或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供应商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施工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4、合同协议书应含有:项目名称,甲、乙方单位名称,工作内容,甲、乙方签字盖章、合同总价等内容。如果合同不能反映上述要求的业绩内容,可由甲方出具有效证明。如无合同协议书或合同协议书及甲方证明不能反映上述要求的业绩内容,采购人在对供应商进行业绩审查时将不考虑该业绩。 5、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近3年,2023年1月1日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注:供应商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供应商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 |
| 13 | 信誉 | 供应商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接管或清算、破产状态; 2.不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被人民法院判决为行贿罪、职务侵占罪等贪污贿赂犯罪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5)上一年度信用评价被交投集团公司或建设集团评为D级且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 (6)近三年度被列入交投集团公司或建设集团“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且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 4、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表”按给定的内容填报并提供《信用承诺书》。 | |
| 14 | 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供应商与本项目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属于重大偏差: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指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法定代表人); (4)与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项目的监理人及其附属单位; (7)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或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项目的投标。 | |
| 15 |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供应商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或补正的; (3)不同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经湖北交投电子采购平台评标系统检测出制作响应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的。 | |
| 供应商存在上述情况的均属于重大偏差,其投标应当被否决。供应商出现未列入上表情形的不属于重大偏差,按细微偏差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因细微偏差否决投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