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江北新区智能网联汽车零部件产业园项目监理招标 | |
| 项目编号 | WH072FJ26JL0192 | |
| 标段名称 | 江北新区智能网联汽车零部件产业园项目监理招标 | |
| 标段编号 | WH072FJ26JL019201 | |
| 招标人 | 名称 | 安徽大龙湾产业园运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 地址 | 芜湖市江北产业集中区江北新区建设指挥部E区1层 | |
| 联系人及电话 | 程工0553-2881021 |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安徽长江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
| 地址 | 芜湖市镜湖区渡春路1号 | |
| 联系人及电话 | 沈杰、陈勇、王艳18855397632、13155303595、15855971685 |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 开标时间 | 2026年5月13日 | |
| 定标备选单位一 | 单位名称 | 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 |
| 投标报价(%) | 0.42 | |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王汉伟 | |
| 证书名称: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
| 证书编号:11012677 | ||
| 工期 | 服务期限为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计划工期约720个日历天) |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资格业绩: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产品升级项目(铁西厂区)-监理第一标段 | |
| 加分业绩:1.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产品升级项目(铁西厂区)-监理第四标段;2.沈阳航空动力产业园浑南片区项目。 |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产品升级项目(铁西厂区)-监理第四标段 | |
| 定标备选单位二 | 单位名称 | 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 |
| 投标报价(%) | 0.39 | |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梁本友 | |
| 证书名称: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
| 证书编号:50001341 | ||
| 工期 | 服务期限为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计划工期约720个日历天) |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资格业绩:奉节县生态工业园三期标准厂房(10#、11#、17#-23#楼) | |
| 加分业绩:1.重庆市传感器特色产业基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监理;2.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3万吨酱香系列酒技改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项目一标段监理。 |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重庆市传感器特色产业基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监理 | |
| 定标备选单位三 | 单位名称 | 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 |
| 投标报价(%) | 0.38 | |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陈寿超 | |
| 证书名称: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
| 证书编号:32022526 | ||
| 工期 | 服务期限为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计划工期约720个日历天) |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资格业绩:韩国动力电池项目二期标准厂房监理服务 | |
| 加分业绩:1.韩国动力电池项目二期标准厂房监理服务;2.国家级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电子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国家级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电子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标报价超过该项目最高投标限价。 |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
|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1、开标现场抽取基准价的计算方法:方法三; 2、评标基准价:0.38% 3、进入第二阶段评审投标单位名称: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求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4、定标备选单位排名不分先后,按单位名称拼音顺序排序。 | |
| 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 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