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长春新区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售万浦小镇A区4套住宅 | ||
| 项目编号 | 长春市-GY-SW[2025]141号 | 披露公告期 | 5 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年05月18日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年05月22日 |
| 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标的坐落位置 | 登记截止时间及交易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 2026年05月25日 15时00分 |
| 标的展示联系人 | 尚先生 | 电 话 | 0431-85890251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王先生 | 电 话 | 0431-88779642 |
| 自由报价开始时间 | 2026年05月18日 09时00分 |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 2026年05月26日 09时00分 |
| 交易系统网址 | https://www.ggzyyth.jl.cn/EpointSSO/memberLogin | ||
| 交易系统咨询联系人 | 软件客服0512-58188016 | 电 话 | 0431-88779139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是 ?否 | |
| 是否存在优先竞买人 | □是 ?否 | |
| 瑕疵声明及重大事项提示 | 以下内容由转让方提供,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全依照转让方所提供文本照实发布,未尽事宜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向转让方标的展示联系人了解,或到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查阅资料。标的展示联系人及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详见项目公告。 一、本次转让标的为万浦小镇A区4套房产(剩余1套),位于高新区超然街以西,长生生物公司以北,超群街以东,超达大街以南万浦小镇A地块。 标的四:万浦小镇A20-503号房,有不动产权证,权证号(吉(2025)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197718号,丘(地)号:8-5/846-13 503。证载权利人为长春新区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面积203.01平方米(以产权证为准)总层数共5层该标的位于第5层,本次转让标的无抵押、无查封及其他权属纠纷,按展示现状转让。毛坯房,现空置。 二、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在挂牌价基础上加价竞价,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挂牌价格见明细表。 三、成交价款实行场内结算,受让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成交价款交至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成交价款;在成交价款全部付清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交接标的。 四、标的所涉物业、水、电、暖等相关费用在交接日期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接日期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五、成交后由受让方承担该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所需相关资料及手续的搜集责任。资料齐全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权属变更登记。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规定的权属变更登记所涉及的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规定各自承担,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 七、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有关房产购置及权属变更登记的相关政策。成交后如非转让方原因未能完成权属变更登记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及损失,转让方及交易机构不承担责任及损失。 八、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十、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该标的实物现状。 十一、本次转让的土地性质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期限2060年8月5日止。 | |
| 转让方名称 | 长春新区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 基本情况 | 住 所 | 长春市高新区顺达路1266号城发集团 |
| 法定代表人 | 周立友 | |
| 注册资本(万元) | 96013.8 | |
| 经济性质 | 国有全资 | |
| 内部决策 情 况 | 以下决议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A.股东会决议 □B.董事会决议 ?C.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D.其他________________: | |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 名 称 | 长春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内容 | 关于处置城发集团万浦小镇8套住宅的批复 | |
| 交 易 条 件 | 公告期 | 5 个工作日 | ||
| 限时报价周期 | 90秒 | |||
| 转让底价(万元) | 135.1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 |||
| 动态报价活动期内, 如未产生有效报价的 | □信息发布终结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其他 | |||
| 与转让相关 其他条件 | 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否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年05月25日 15时00分 | |||
| 交纳方式 | 以在系统注册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转账(不接受他人代付款) | |||
| 保证金账户信息 | 保证金户名: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 | |||
| 标的编号 | 标的名称 | 保证金账号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
| 长春市-GY-SW[2025]141号004 | 万浦小镇A20-503号 |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0109191000001745-20260515002 | 0.0 万元 | |
| 国有资产交易须知 | 交易中心接受项目单位委托,已严格按照项目单位提供的资产相关情况书面介绍或说明,如实发布信息披露公告。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交易各方应依照下列原则,审慎交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一、项目单位在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受让方有权就其造成的损害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交易标的权属不清的; (二)所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三)未按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制度》规定,签署合同或交接标的的。 二、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在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失信信息推送至长春市信用信息平台;已取得受让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因下列行为给项目单位、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依法向存在过错的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主张相应赔偿责任: (一)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 (二)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项目单位合法权益的; (三)成交后,受让方无故未按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签署合同的(项目单位书面提出); (四)成交后,受让方未按信息披露公告规定足额交纳成交价款的; (五)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相关规定,对项目单位或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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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标的名称 | 所有人 | 权证号 | 登记 时间 | 坐落位置 | 丘(地) 号 | 栋号 | 层数 | 结构 | 用途 | 建筑 面积(平方米) | 完工 时间 | 成新率 (%) | 挂牌价(万元) | 交易 保证金(万元) | 履约 保证金(万元) | 自由报价起止时间 |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备注 |
| 1 | 万浦小镇A20-503号 | 长春新区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吉(2025)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197718号 | 2025年9月16号 | 高新区超然街以西,长生生物公司以北,超群街以东,超达大街以南万浦小镇A地块 | 8-5/846-13 503 | 20 | 5 | 钢筋混凝土 | 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 203.01 | 2014年 | | 135.1 | 0.0 | 0 | 2026-05-18 09:00:00到2026-05-26 09:00:00 | 2026-05-26 09:00:00 | 9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