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青海国鑫铝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 项目编号: | S110000D011020146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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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 转让方名称: | 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转让比例: | 100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23163.35万元 |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6-5-13 |
|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否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6949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截止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以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经济补偿金。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或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向该意向受让方追诉: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本方已知悉截至2026年4月30日,标的企业应付转让方的往来款项为182,221,193.49元,预计2026年5月1日至标的企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日期间仍将产生标的企业应付转让方款项,我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代标的企业偿还上述应付款项。若我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代标的企业偿还上述应付款项,我方同意首期付款金额应当不低于上述应付转让方款项总价款的50%,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由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或渤海银行出具的独立性保函,须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性质保函,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起息日为《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保函金额覆盖全部未付款本息且有效期覆盖全付款周期。第二笔款项(总应付转让方款项的50%)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基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企业已于2024年11月停产。 2.根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材料,2026年4月30日,标的企业应付转让方的往来款项为182,221,193.49元,预计2026年5月1日至标的企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日期间仍将产生标的企业应付转让方款项,上述应付款项原则上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代标的企业一次性偿还。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金额应当不低于上述应付转让方款项总价款的50%,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由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或渤海银行出具的独立性保函,须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性质保函,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起息日为《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保函金额覆盖全部未付款本息且有效期覆盖全付款周期。第二笔款项(总应付转让方款项的50%)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具体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3.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l.cbex.cn/g32025bj1000369-3 |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 青海国鑫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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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住所): | ||||
| 注册资本(万元):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 标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9163000078140885XY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经营范围: | ||||
| 经营规模: | ||||
|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人数: | 0 | 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核准(备案)机构: | 核准(备案)日期: |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评估基准日: | |||
| 律师事务所: | ||||
| 内部审议情况: | ||||
| 决议类型: | 转让行为批准时间: | |||
| 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审计年度(20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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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收入(上年度): | 4,833.49 | 利润总额(上年度): | -4,669.03 | 净利润(上年度): | -4,668.97 | |
| 资产总额(上年度): | 23,681.39 | 负债总额(上年度): | 20,007.82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上年度): | 3,673.58 |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本年度 2026-4-30财务报表【月报】 | ||||||
| 营业收入: | 1.47 | 利润总额: | -810.27 | 净利润: | -810.27 | |
| 资产总额: | 22,996.32 | 负债总额: | 20,133.01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2,863.3 | |
| 企业股东信息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股东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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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