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信息 | ||||
| 标的编号 | HAGXC202605090954(JJ002) | 标的名称 | 海安高新区祖师庙村1组(原维科机电)部分彩钢棚、房屋等附属设施拆除及残值处置 | |
| 资产属性 (资产来源) | 国有 | 资产类型 | 国有资产 | |
| 起竞价 | 2874元 | |||
| 交易保证金 | 5000元 |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6-05-15 9:0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5-25 16:00 | |
| 竞价相关信息 | ||||
| 竞价开始时间 | 2026-05-26 9:00 | |||
| 延时竞价开始时间 | 2026-05-26 9:30 | |||
| 延时竞价时长 | 60秒(出现新的报价后会重新计时) | |||
| 竞价步长 | 1000元或1000元的整数倍 | |||
| 竞拍保证金相关 | |||
| 保证金交纳账户 | 系统内自动生成 | 保证金账户名称 | 海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保证金账户开户行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 | 保证金交纳方式 | 转账 |
| 交易价款相关 | |||
| 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付款期限成交后1日内 | 付款后交付标的 |
| 保证金事项说明 | 1.转账汇款交纳的保证金须在2026年5月25日16时前到账,应以意向竞买人名义转账汇款,并要求银行在进账单上备注标的编号,不接受现金汇款。 2.被确定为标的受让人的,其保证金(不计息)不得抵作成交价款。 3.未被确定为受让人的,其竞买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提供虚假资料的;(2)扰乱交易场所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3)竞价过程中所有竞买人均不报价的;(4)竞买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5)已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规定时限内受让方不按约定提取标的的;(6)竞价成交后,无故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并且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不支付交易价款的;(7)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系统技术人员 联系电话:0513-81819522 报名咨询 联系电话:0513-81812108(陈女士) 竞拍人在缴纳保证金后需要重新返回缴费页面点击“资格确认书”。 | ||
| 条件设置 | |||
| 特别事项说明 | 1、本次竞价标的仅以实物现状公开竞价,具体以转让方(江苏海穗工业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现场确认的实物现状为准,该标的存在损坏、锈蚀等情况,转让方不保证其能使用,不提供售后服务,买受人须自行将标的拆除、清运并将作业场地清理干净。竞买人应在竞价前到现场查勘时仔细核对,参与竞价时充分考虑拆卸、切割、装运等的安全风险和成本,一旦成为受让人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自标的交接时点起,标的的保管、拆卸、切割、装卸、清理、运输以及在提货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受让人自行负责,所涉费用自理,与标的物相关的一切风险均由受让人承担。转让方不保证竞价标的的完整性、完好性和安全性。本次竞价以现场展示的实物现状进行竞价,并以现场实物交接时现状进行交接。 上述情况敬请竞买人予以充分注意与考虑,一旦竞买,表明其已完全知晓并认可上述情况,无任何异议。 2、竞买人须认真审看标的,查阅相关资料,转让方对竞价标的所作的任何介绍、评价等,均为参考性意见,对所竞价的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应到标的现场查勘,自行到当地行政审批、交通、税务、市场监管等政府部门及相关方详细咨询了解相关管理政策与规定、税费缴纳、废旧物资处置要求等相关情况。竞买人一旦缴纳竞买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到有权部门及转让方处详细咨询并已完全了解情况,知晓标的的全部瑕疵、认可标的的现状(含实物现状、权属现状、权利现状和瑕疵),愿遵守本场竞价公告、“特别事项说明”、《安全提货协议》(样本)(见附件)等全部资料中的所有条款,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3、竞价成交后3日内,受让人需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江苏海穗工业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账号:32001647136052502761)缴纳竞价成交价款,另须缴纳拆除工程保证金2万元(含安全担保金0.5万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0.5万元及履约保证金0.5万元和环保保证金0.5万元),否则视作违约,其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安全及履约保证金是买受人在拆除、清运过程中的施工行为及安全责任的保证,环保保证金是拆除、清运过程中,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保护的保证(包括环境污染、扬尘治理)等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拆除、清运施工工作全部结束后,无安全和环保事故发生,经委托人和相关部门验收确认符合交付条件且买受人无任何违约责任,由产权人无息退还安全及履约保证金和环保保证金。) 4、受让人须在竞价成交价款结算到位后3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安全提货协议》,并在标的存放处办理竞价标的的交接(具体时间须根据转让方的安排)。受让人须自标的交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所成交的标的全部提取完毕,搬离并清理现场,否则,转让方将对未提取的标的作遗弃物处置。在提货过程中的拆卸、切割、装卸、运输等安全责任以及所涉费用均由受让人承担,逾期所造成的后果和责任均由受让人承担。提货过程中须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和监督,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照转让方指定的竞价标的成交范围提货。对竞价标的所涉名称、内容及实物若发生异议由转让方负责最终确定,受让人必须认可;如超范围提货,受让人须承担责任,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受让人自行承担。受让人由于提货造成标的所在场地、供水电力设施或道路等损坏的,受让人应及时进行修复、恢复原状或予以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提货过程中一切费用由受让人自理,发生的一切财产毁损和人身安全事故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后果均由该标的的受让人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5、本次竞价未成交者如无违法违规行为,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不计息)。受让人的竞买保证金在缴清全部应缴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不计息)。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人须为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用、经济实力和支付能力; 3.受让人应无不诚信的行为或记录;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现场看样说明 | 看样时间:2026年5月19日、20日(工作时间,预约看样); 地 点:标的存放地(海安高新区祖师庙村1组(原维科机电)内); 看样联系:0513-81802108(陈女士) |
| 意向受让人需要提供材料 (需上传附件) | 资格审查文件及竞买登记时需提供的材料(上传至系统的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提供本单位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不含临时)、项目负责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高处作业人员操作证、2名安全员、1名项目负责人及高处作业人员与本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及本单位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2、竞买人财务状况良好,须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单位2025年度或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并加盖公章。 3、法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高处作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于成交后备查。 4、竞买人须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与涉黑涉恶行为承诺函》加盖公章。 5、竞买人挖掘机、雾炮车、升降机自有证明并提供挖掘机、升降机的合格证和发票以及雾炮车的有效行驶证和保单。 |
| 交易程序 | (一)网上注册 1.未注册办理成为海安市限额以下项目电子交易系统会员的意向方需要做如下工作: 首先需在海安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注册:交易平台入口→ 电子交易平台→限额以下交易系统→交易响应人。在信息库中自行补充完善单位基本信息、人员信息,同时上传各类证书、证明文件原件的扫描件等,所提交的电子文件资料在系统中直接完成注册,意向方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2.已注册成为海安市限额以下项目电子交易系统会员的意向方需要做 如下工作: 海安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注册:交易平台入口→ 电子交易平台 →限额以下交易系统→交易响应人,在新主体库中先复核基本信息之后自行完善单位基本信息、所提交的电子文件资料在系统中直接完成注册,意向方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二)交易报名 意向竞买人办理网上注册登记并审核通过后可自行在系统中报名,上传报名所需材料,并按照公告要求缴纳保证金。 (三)确定受让人 公示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人,则延长信息公告期限。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直接确定其为受让方,以高于起拍价格一次加价2000元直接出让,确定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起拍价:2874元 (凡报价必须大于、等于起始价,报价最高的成交,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加价幅度:1000元/次(每次加价必须不低于加价幅度,或为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延时竞价时长60秒(出现新的报价后会重新计时) |
| 特别提示 | 凡转让方告知标的的瑕疵均已如实告知竞买人,对于竞价标的已知的、未知的、或有的瑕疵,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该瑕疵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