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J26-02超前支架精铸件(代储代销)
一、采购条件
本项目采购单位为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采购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批项目进行直接价采购。
二、采购范围
| 序号
| 物料名称
| 型号
| 数量
| 计量单位
| 备注
| 1
| 挂块
| QZT01-22-3
| 420
| 公斤
|
| 2
| 挂块
| 032401-01-50
| 66
| 公斤
|
| 3
| 限位块
| QZT01-25-2
| 1269.10
| 公斤
|
| 4
| 限位块70
| QZT01-02-4
| 133.50
| 公斤
|
| 5
| 挡块
| QZT00-28/13
| 715
| 公斤
|
| 6
| 线缆固定座
| Z006-12-2A
| 26
| 公斤
|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商务条款
(1)供应商资格要求:报名时提供营业执照,需提供本公司高管及股东的股权及任职与我公司关联穿透声明。
(2)报价要求:供应商应同意我方付款方式,有预付款或发货款的视为无效报价。总价成交。
(3)付款方式:乙方知悉并认可甲方的付款方式和流程。付款日为:在甲方财务挂账后6个月后开始分期付款;付款期限:自付款日起 60 个月内付清;60个月内对未付清款项,乙方自愿放弃利息、滞纳金等权利主张;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承兑汇票等其他有价证券。
(4)保证产品质量,如有任何质量问题无条件退换。
(5)本次采购拟签订代储代销协议,协议金额为平台采购总金额,数量以实际需求为准最终单价不变,结算数量以实际使用数量为准,协议有效期暂定为一年
。2、供应商报价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范围覆盖所应答的主要产品(见采购物料明细),并具备应答项目的能力。
(2)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信用和商业信誉。
(3)应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
(4)在河南能源集团范围内货物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严重质量问题而造成批量退货(退货量占合同金额10%及以上);或出现过其它重大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项目单位的验证。
(5)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与采购组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询价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②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侵犯或违反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或引起索赔。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包货物询价的。
④被责令停产停业的。
⑤被列入河南能源供应商黑名单中的。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1、本次实行网上直接采购,内容以中原云商电子招标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不再出售纸质报价文件。
2、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采购采取直接采购方式,在“中原云商电子招标平台”(http://bid.zyepp.com)上发布直接采购公告。
五、授予合同
1、合同授予标准
采购单位将把合同授予那些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质量和服务相当且报价最低,综合评比最优的供应商。
2、采购单位有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报价的权利。
采购单位在授予合同之前,任何时候都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报价,并无须向受影响的报价单位承担任何责任。
3、中标通知书
(1)采购单位将在“中原云商电子招标平台”公布中标信息。
(2)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4、中标单位依据采购单位通知签订合同
六、其他事项
1、同网上报价截止时间。
2、交货地点: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车站路3号
3、有关联系事项:
采购人: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车站路3号
项目联系人:供应部
联系电话:0392-2911676
招标
联系人:人力资源企管部
联系电话:0392-2911550
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代 储 代 销 协 议
| 供方: 协议编号:
| 需方: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地点:鹤壁市
| 第一条:物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日期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项目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
|
|
|
|
|
| 合计金额含13%增值税(大写)
| 大写:
| 小写:
| 合计金额不含13%增值税(大写)
| 大写:
| 小写:
| 第二条:质量和资质标准:执行(国家标准MT/T152-1997),并通过相关资质认证,办理资质证书。
| 第三条 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质量实行三包 ,质保期为正常使用之日起十二个月或自到货之日起十八个月,两者以先到为准 。
|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标识齐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包装物不回收。
| 第五条:价格约定:根据询比价中标结果签订协议价格,在有效期一年内按协议价格执行。遇到国家税务政策变动,随时调整。
| 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不得转让。乙方违反本约定擅自将债权转让的,其转让行为对甲方不发生效力,甲方有权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本合同标的额20%。
| 第七条:代储代销物资存放地点: 交到需方库房或指定地点 。
|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站港和费用负担:运输到需方指定地点,费用由供方负担 。
| 第九条:验收标准、退换货约定:按需方协议所要求的产品质量标准现场验收,不合格产品经双方认定后退换货。代储代销协议期满或代储物资品种不能满足需方使用条件时,需方有权要求退货。依据开具的退回物资清单,双方共同清点,双方签字及时办理退货处理。
| 第十条:结算方式:乙方知悉并认可甲方的付款方式和流程。付款日为:在甲方财务挂账后6个月后开始分期付款;付款期限:自付款日起 60 个月内付清;60个月内对未付清款项,乙方自愿放弃利息、滞纳金等权利主张;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承兑汇票等其他有价证券。
| 第十一条:售后服务:产品投入使用后,质保期内,供应商接到通知72小时到达现场免费服务。
| 第十二条:代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若出现质量问题,由供方包退、包换、 包赔经济损失;在货物未运达需方指定地点之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
|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五条:生效日期及交货时间: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协议生效十五个工作日到货。
|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生产运输过程要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 供 方
| 需 方
| 供方(章):
| 需方(章):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
| 地址:鹤壁市山城区车站路3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电话:0392-2911676
|
传真:
|
传真:0392-2911676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农行鹤壁市山城支行
| 账号:
| 账号:16434101040015473
| 税号:
| 税号:91410602872632902J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458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