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鸠江区二坝镇原小任村汾水大队地块固废处置项目 | |
| 项目编号 | WH21GQ2026FW8903 | |
| 标段名称 | 鸠江区二坝镇原小任村汾水大队地块固废处置项目 | |
| 标段编号 | WH21GQ2026FW890301 | |
| 招标人 | 名称 | 安徽江湾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
| 地址 | 芜湖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智算经济产业园11层 | |
| 联系人及电话 | 朱工 0553-8800146 |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安徽苏柏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地址 | 芜湖市皖江财富广场A2号楼10楼1032室 | |
| 联系人及电话 | 许春娜 13866393419 |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 开标时间 | 2026年5月9日 | |
| 第一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马鞍山市洁源环保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安徽海智博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投标报价(元) | 3118574.00 | |
| 服务期 | 20个日历天 | |
| 主要标的信息 | 名称:鸠江区二坝镇原小任村汾水大队地块固废处置项目 服务范围:鸠江区二坝镇原小任村汾水大队地块固废处置项目,主要对为鸠江区二坝镇原小任村汾水大队地块内倾倒的黄褐色固体废物及沾染土处置,总量约10102.05吨。 服务要求:按采购需求和招标人要求对固废污染物转运和处置 服务期:20个日历天 服务标准:在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后,依据本项目涉案固废最终确定的属性类别及其所含的特征污染物选择不同的利用、处置技术,落实相关有资质的处理处置单位,且通过业主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最终验收。 |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1、合肥造纸厂土壤修复项目固废安全填埋处置 2、江北新区智能网联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固废处理项目(二次) | |
| 第二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温州市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
| 投标报价(元) | 3189288.35 | |
| 服务期 | 20个日历天 | |
| 主要标的信息 | 名称:鸠江区二坝镇原小任村汾水大队地块固废处置项目 服务范围:鸠江区二坝镇原小任村汾水大队地块固废处置项目,主要对为鸠江区二坝镇原小任村汾水大队地块内倾倒的黄褐色固体废物及沾染土处置,总量约10102.05吨。 服务要求:按采购需求和招标人要求对固废污染物转运和处置 服务期:20个日历天 服务标准:在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后,依据本项目涉案固废最终确定的属性类别及其所含的特征污染物选择不同的利用、处置技术,落实相关有资质的处理处置单位,且通过业主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最终验收。 |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1、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处置合同(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处置合同(永嘉县方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 第三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马鞍山澳新运输有限公司) |
| 投标报价(元) | 3169084.25 | |
| 服务期 | 20个日历天 | |
| 主要标的信息 | 名称:鸠江区二坝镇原小任村汾水大队地块固废处置项目 服务范围:鸠江区二坝镇原小任村汾水大队地块固废处置项目,主要对为鸠江区二坝镇原小任村汾水大队地块内倾倒的黄褐色固体废物及沾染土处置,总量约10102.05吨。 服务要求:按采购需求和招标人要求对固废污染物转运和处置 服务期:20个日历天 服务标准:在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后,依据本项目涉案固废最终确定的属性类别及其所含的特征污染物选择不同的利用、处置技术,落实相关有资质的处理处置单位,且通过业主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最终验收。 |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1、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合同(宝武集团马钢轨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无 |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
|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无 | |
| 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投诉, 联系电话:0553-8800537。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