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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市上城区城头巷109号2幢部分、3幢、4幢房屋5年租赁权

公告-招标公告
浙江 杭州
发布时间:2026-05-11
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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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城头巷109号2幢部分、3幢、4幢房屋5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6-05-11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6-05-15
出租底价
2409000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联系人
潘先生、施先生
联系电话
0571-85082327、0571-85085591
联系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城头巷109号2幢部分、3幢、4幢房屋
坐落位置
城头巷109号2幢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杭房权证上更字第14643844号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4169
房屋用途
非住宅
不动产分类
其他用房
其它权力情况

使用现状
出租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城头巷109号2幢部分、3幢、4幢房屋
坐落位置
城头巷109号3幢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杭房权证上更字第14643845号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570.75
房屋用途
非住宅
不动产分类
其他用房
其它权力情况

使用现状
出租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城头巷109号2幢部分、3幢、4幢房屋
坐落位置
城头巷109号4幢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杭房权证上更字第14643847号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415.61
房屋用途
非住宅
不动产分类
其他用房
其它权力情况

使用现状
出租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城头巷109号2幢部分、3幢、4幢房屋,面积约5500平方米,有证面积为5155.36平方米,另有无证面积约344.64平方米(在租赁期间,无证房产部分因政策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被相关部门拆除,租金将不会因此进行调整,承租方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便)。租赁面积系出租方测绘所得,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2、本次租赁房屋已经过改造利用,现状与证载情况存有差异,为历史原因所形成,出租方对改造房屋及现状的合法性无法作出保证。
3、租赁房屋质量、位置、招租面积及水、电容量等以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租赁房屋属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根据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与出租方签订的《房屋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明确出租方负责租赁房屋经营管理工作,出租方据此对租赁房屋公开招租。
5、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2409000元/年
出租面积(㎡)
5500
租赁期
5年
起租日
拟自2026年7月1日至2031年6月30日。(若出租方无法在2026年7月1日前交付房屋的,以实际交付日为起租日,租赁期限作相应顺延,直至租赁期满。)
免租期

租金支付要求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
租金调整方式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前一个租赁年度基础上递增2%,直至租赁期满。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首年租金的30%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详见《房产出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
出租用途要求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鉴于该房产的土地性质的限制,出租方对于租赁房屋是否满足承租人所经营的业态不做任何保证,该房产不得用于经营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的业态和扰民行业,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等物品,其余业态经行政审批后均可经营。承租人承租该房产后,不得进行整体转租,可在承租范围内进行分割招商经营,但不得进行转租后的再次转租。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详见《房产出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房产出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消防保卫安全责任书》及相关附件;并在《房产出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签署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物业租金和首期物业管理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物业租金、首期物业管理费和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4)承租方已明确知悉并接受租赁房屋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限制条件,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承租方对其租赁用途所需的相关审批、备案、办证等手续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均已清楚了解,对相应风险已知悉并自愿承担。若承租方需临时改变房屋(土地)使用性质,相关审批及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对于相关部门是否批准,出租方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
(5)承租方承租该房产后,不得进行整体转租,可在承租范围内进行分割招商经营,但不得进行转租后的再次转租。
(6)承租方若需成立属地公司经营的,成立的公司须为承租方全资子公司。
(7)承租方承租该房产后,安全、消防投入改造费用需自行承担,租赁期满经公开招租,承租方未能继续承租的,以上投入的设施物品等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或处置。
(8)承租方须分别与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产出租合同》,与杭实物产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成交总价的82%由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取并向受让方出具租赁发票;成交总价的18%由杭实物产发展(杭州)有限公司收取并向受让方出具物业管理类发票。
(9)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的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与出租方签订责任书,执行管理部门规定并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否则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0)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整体规划、城市规划或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改造导致承租方租赁的因政府决定收回该租赁房屋的,根据国家政府相关条例执行,承租方无经营损失赔偿权。
(11)如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改变用途,项目不符合用地性质的,需向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支付增加的土地年收益金由承租方承担。
(12)本次租赁房屋已经过改造利用,现状与证载情况存有差异,为历史原因所形成,出租方对改造房屋及现状的合法性无法作出保证。
(13)在租赁期间,无证房产部分因政策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被相关部门拆除,租金将不会因此进行调整,承租方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便。
(14)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以《房产出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样本为准。3、租赁房屋的交接:
(1)承租方付清首期物业租金和首期物业管理费、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负责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①原承租人获得交易标的的,签订《房产出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并付清首期首期物业租金和首期物业管理费、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租赁房屋的交付。②原承租人未获得交易标的的,待原租赁期满,出租方负责清退原承租人后,将租赁房屋全部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若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或已租部分租赁房屋腾空时间难以确定而导致租赁房屋延迟交付的,不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同意无条件等待出租方清退原承租人,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要求修改已签订的《房产出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若有),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房屋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场地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可给予协助。在租赁场地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要求修改已签订的《房产出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若承租方逾期付款的,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各年累计租金1.5%计的交易服务费。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愿在出租底价及以上承租本次交易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原承租人除外)。【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须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且提交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限于章程(工商调档件)、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股东出资证明及银行进账证明等。】2、意向承租人须提供经济担保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材料,担保人对履约责任承担全程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须提供担保人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且提交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限于章程(工商调档件)、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股东出资证明及银行进账证明等;提供担保人签字盖章的《担保合同》四份。】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期间
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
张女士
联系电话
13706515471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7227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产出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首期物业租金、首期物业管理费、履约保证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房产出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物业租金和首期物业管理费;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是否专场

加价幅度
2000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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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000-2365
服务时间:08:30 ~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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