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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一期)、(二期)二阶段施工的招标文件

公告-招标公告
四川
发布时间:2026-05-06
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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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部门:
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一期)、(二期)二阶段施工(项目名称)施工/标段
招标答疑04号
 
各投标人:
现就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一期)、(二期)二阶段施工(项目名称)施工/标段进行答疑,按招标文件规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提问1、招标文件疑问1、编制说明中,“七、招标控制总价
本工程招标控制总价为325485218.68元,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10904025.03元,规费6598212.01元,专业工程暂估价4765000.00元,暂列金16166857.12元,建渣处置费850000.00元。
其中: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一期)二阶段招标控制价为170441572.96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5709769.84元,规费3612184.66元,专业工程暂估价1500000.00元,暂列金8513028.32元,建渣处置费450000.00元。
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二期)二阶段招标控制价为155043645.72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5194255.19元,规费2986027.35元,专业工程暂估价3265000.00元,暂列金7653828.80元,建渣处置费400000.00元。”
请问:这里分别给出了一期和二期的招标控制价。报价时需要区分一期和二期的报价分别不超过各自的控制价吗?还是总价不超过总控制价即可?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请问招标文件“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列明的参考品牌,投标人应如何填报?投标人在投标报价阶段是否将此作为附件上传到“
十、其他资料”完全响应即可,待中标后再由中标人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材料的具体品牌?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3、请问人工费调整费率是否按“川建价发〔2025〕41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对各市(州)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人工费调整的批复”中郫都区费率执行?
答:按“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招标文件其他相关条款执行。
提问4、施工合同P70,“11价格调整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1)可调材料价格的基准价按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材料价格执行(优先采用郫都区信息价,郫都区没有的采用市区信息价)。”
疑问:鉴于该项目投标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12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4月14日,对应的“当月”为4月(第05期),但第05期《工程造价信息》可能在投标截止日前尚未发布,基准价格实际无法确定。请招标人明确基准价格采用2026年第几期信息价。
答:按“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招标文件其他相关条款执行。
提问5、
二、合同条款疑问1、施工合同P51“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本合同价中。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
疑问:依据《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应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建议修改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6、施工合同P5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接到发包人通知后60日内,如未按时移交,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疑问: 鉴于每日5000元违约金未设上限,可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建议修改为:“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资料移交。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按期移交的,期限相应顺延。如因承包人原因逾期移交,每延误一日承担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7、施工合同P51“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算10个日历天内,完成三通一平及项目现场周边围挡等,达到报建要求并报建(向住建部门递送施工许可证办理全套资料、在全生命周期平台提交施工许可证办理全套资料),每延迟一天,处5000元罚金。”
疑问:施工许可证办理系发包人法定义务且10日历天期限实际难以履行。建议修改为:“承包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日历天内完成现场周边围挡施工,并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如因承包人原因逾期,每延误一日承担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施工许可证的申办由发包人负责。”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8、施工合同P52“6)施工用水及生活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包含水源接入费),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考虑到投标报价中(如果现场打井解决,该项措施费应包含打井工程和供配水设施设置的费用及相关手续费用、责任),用水及维护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定期到有关部门或校内管理部门足额缴纳费用,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而导致的滞纳金、罚款等均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用水,充分考虑工程所在地用水不便、停水、水压偏低等的风险。任何因施工现场供水原因而导致的造价索赔或工期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
疑问:鉴于该条款约定“任何因施工现场供水原因导致的造价索赔或工期索赔均不予批准”,完全排除了承包人的索赔权利,依据《民法典》第497条,该条款存在被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之风险;且施工现场供水受客观条件限制,非承包人原因(如市政停水、季节性干旱、校内供水设施故障等)导致的停水不应由承包人承担,有违《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建议修改为:“承包人应自行解决施工用水及生活用水,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供水中断,承包人有权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经监理人确认后予以顺延。”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9、施工合同P54“21)承包人应自备发电机组确保施工用电,充分考虑工程所在地停电、电压偏低、负荷偏小的风险。任何因施工现场供电原因而导致的造价索赔或工期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
疑问:“任何因供电原因导致的索赔均不予批准”完全排除承包人索赔权利,依据《民法典》第497条存在被认定无效之风险;且要求承包人自备发电机组但费用“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实质上将市政供电中断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风险全部转嫁承包人,有违公平原则,建议修改为:“承包人应自备发电机组作为施工备用电源,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如市政停电、电网限电等)导致连续停工超过24小时的,承包人有权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经监理人确认后予以顺延。”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0、施工合同P55“28)承包人负责所承建标段的所有工作的总协调,确保工程整体进度不受各方配合的影响,并为专业分包工程提供配合服务。
H.总承包人在安排进度计划和施工顺序时应充分考虑与专业分包单位的配合协调工作及专业分包单位施工周期,专业分包单位施工周期考虑总进度计划。总承包人不得以受任何专业分包单位的影响为由拖延工期;”
疑问1:该条款要求总承包人'确保工程整体进度不受各方配合的影响',这实质上将总承包人置于无限责任地位。即使延误是由于发包人指定分包、其他分包单位原因或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总承包人也需承担全部责任,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责任划分的原则相悖。非总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应由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疑问2:编制说明中,“65. 总承包服务费:本项目无专业分包工作内容,本项不报价”,且控制价没有给出总承包服务费。与该条款矛盾,请招标人核实!
答:本项目无招标人指定专业分包工作内容,按“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招标文件其他相关条款执行。
提问11、施工合同P57“49)若承包人在认质认价过程中对发包人审定认质认价的材料价格有异议,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购买及实施,自发包人将此有关执行信息通知承包人之日算起,每延迟一天处违约金5000元/天,竣工结算按发包人的认价计入结算。”
疑问:鉴于该条款仅约束承包人按发包人认价执行,但未考虑发包人认价偏离市场导致承包人无法采购或材料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01关于材料认质认价之约定,双方应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按市场价或鉴定价确定,建议修改为:“认质认价材料如双方对价格有异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按市场价确定。材料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竣工结算以双方确认价格计入。”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2、施工合同P58“54)报建手续相关:承包人应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报建相关所有手续,规划验收(如有)、消防验收(如有)、国土验收(如有)、国安验收(如有)、绿建验收(如有)、质量验收、海绵城市(如有)、绿建(如有)、防雷(如有)、城建档案馆资料移交(如有)等并联并行竣工验收取得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在此过程中发生的整改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并确保验收通过,配合发包人完成竣工备案及全生命周期竣工相关全部工作。”
疑问:依据《建筑法》第7条,施工许可证应由建设单位(发包人)申请办理;规划验收、消防验收、国土验收、质量验收等均系发包人主体责任,承包人仅负有配合义务;“确保验收通过”系不切实际的承诺性条款,验收是否通过取决于多方面因素,承包人无法单方保证;将所有验收风险及整改费用完全归于承包人,有违公平原则,建议修改为:“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各项竣工验收手续。施工许可证由发包人负责办理,承包人应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各项验收由发包人牵头组织,承包人负责完成各自施工范围内的整改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验收不合格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由责任方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提问13:施工合同P60“70)发包人保留取消、增加、调整招标控制价清单中某些项目(包含清单项目及暂估价专业工程)的权利。承包人须充分考虑此风险,中标后不得以此作为理由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和调整造价。”
疑问:发包人取消或调整清单项目实质上构成工程变更,依据《民法典》第77条,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如发包人取消的项目已由承包人产生实际费用(如已采购材料、已施工部分),承包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584条要求赔偿损失;完全排除承包人索赔权利,有违公平原则及等价有偿原则,建议修改为:“发包人有权调整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如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工程变更相关条款协商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已施工或已发生费用的部分,据实结算。”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4、施工合同P62“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A.原则上不允许更换。B.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期间应保证其各方面资质、条件、身体状况能满足工程需要,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次(大写:人民币叁佰万圆),发包人视情形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并按通用条款追究违约责任。C.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住建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承包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次(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圆)发(包人要求更换的情况除外)。”
疑问:擅自更换项目经理违约金500万元/次,即使经发包人同意更换也需支付100万元/次,金额明显过高;合同解除后要求“无条件退场”未约定已完成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承包人已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应据实结算,建议修改为:“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次。经发包人同意更换的,不收取违约金。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已完成工程价款据实结算。”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5、施工合同P66“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疑问:未设违约金上限,可能导致违约金累计金额远超承包人实际获利甚至超过合同总价,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予以调减;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01通用条款及行业惯例,逾期竣工违约金上限一般为合同总价款的3%-10%,建议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总价款的3%。”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6、施工合同P73“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b.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存在对附属相关工作的疏漏或不完整,而此疏漏或不完整按设计图纸和施工验收规范属于施工合同承包范围,是完成合同约定范围的必须工作,则应视为已包含在相应的投标综合单价内,不属于新增项目,不再计价。”
疑问:依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发包人)负责;招标控制价本身系按设计图纸和施工验收规范编制,若控制价中已包含该项费用而清单描述遗漏,说明发包人自身编制存在瑕疵,不应由承包人承担;将清单描述不完整导致的附属工作视为“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实质上要求承包人为发包人的清单编制失误买单,有违公平原则,建议修改为:“因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疏漏或不完整导致工程量或工作内容发生变化的,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经发包人核实确认后,按工程变更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7、施工合同P77“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2)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不予支付利息,承包人不得擅自停工或拖延工期。”
疑问: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为发包人主要义务,为促进双方友好合作,建议设置发包人逾期支付违约金。建议修改为:“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承包人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发包人为追索上述债务所产生的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发包人逾期付款超过60日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工期相应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8、施工合同P78“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4)承包人承诺不得拖欠本项目施工人员和民工的工资。出现本项目施工人员和民工阻碍正常施工秩序、堵路、上访等现象,发包人有权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核实结论直接向相关人员发放工资,并处以承包人200000元/次罚款。”
疑问:200000元/次金额过高,缺乏与实际损失的关联性,依据《民法典》第585条存在被调减之风险;“直接向相关人员发放工资”未约定金额核实及异议程序,发包人代付金额与实际欠付工资可能存在差额,建议修改为:“承包人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工资。如发生拖欠工资导致群体性事件影响正常施工的,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发包人可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代为支付所欠工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人民币50000元/次,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9、施工合同P79“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G.最终结算价按审核结算金额的80%支付,审核结算金额的20%发包人不再支付,作为因承包人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补偿。”
疑问:依据《民法典》第793条,合同解除后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20%扣款金额可能远超发包人实际损失,依据《民法典》第584条,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依据第585条,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可请求调减;该条款将损失赔偿与工程价款结算混为一谈,未约定据实核算发包人实际损失,有违公平原则,建议修改为:“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据实结算,发包人按审核结算金额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因合同解除遭受的实际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以承包人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范围为限。”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0、施工合同P76“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顺延工期。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
(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
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
工的违约责任:/。”
疑问:为促进双方友好合作,建议设置发包人违约金计算方式。建议修改为:“
(1)-
(6)项发包人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且对承包人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1:根据招标文件2.2项目概况中,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一期)二标段改造范围天佑斋1#一14#南区学生宿舍,(二期)二阶段涉及范围为天佑斋15#一22#北区学生宿舍。在合同工期内,天佑斋1#-22#楼栋是否有学生居住,或是学生以施工实际进度,按批次轮换调整住宿楼栋。如果是学生按批次轮换调整住宿楼栋,请问是否可以给出具体轮换的楼栋和对应时间,以便投标期间排布施工工期。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西南交通大学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 5 月 2 日  
 
 
附件: 答疑04号.pdf 附件: 答疑0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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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一期)、(二期)二阶段施工(项目名称)施工/标段
招标答疑04号
 
各投标人:
现就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一期)、(二期)二阶段施工(项目名称)施工/标段进行答疑,按招标文件规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提问1、招标文件疑问1、编制说明中,“七、招标控制总价
本工程招标控制总价为325485218.68元,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10904025.03元,规费6598212.01元,专业工程暂估价4765000.00元,暂列金16166857.12元,建渣处置费850000.00元。
其中: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一期)二阶段招标控制价为170441572.96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5709769.84元,规费3612184.66元,专业工程暂估价1500000.00元,暂列金8513028.32元,建渣处置费450000.00元。
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二期)二阶段招标控制价为155043645.72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5194255.19元,规费2986027.35元,专业工程暂估价3265000.00元,暂列金7653828.80元,建渣处置费400000.00元。”
请问:这里分别给出了一期和二期的招标控制价。报价时需要区分一期和二期的报价分别不超过各自的控制价吗?还是总价不超过总控制价即可?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请问招标文件“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列明的参考品牌,投标人应如何填报?投标人在投标报价阶段是否将此作为附件上传到“
十、其他资料”完全响应即可,待中标后再由中标人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材料的具体品牌?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3、请问人工费调整费率是否按“川建价发〔2025〕41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对各市(州)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人工费调整的批复”中郫都区费率执行?
答:按“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招标文件其他相关条款执行。
提问4、施工合同P70,“11价格调整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1)可调材料价格的基准价按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材料价格执行(优先采用郫都区信息价,郫都区没有的采用市区信息价)。”
疑问:鉴于该项目投标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12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4月14日,对应的“当月”为4月(第05期),但第05期《工程造价信息》可能在投标截止日前尚未发布,基准价格实际无法确定。请招标人明确基准价格采用2026年第几期信息价。
答:按“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招标文件其他相关条款执行。
提问5、
二、合同条款疑问1、施工合同P51“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本合同价中。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
疑问:依据《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应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建议修改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6、施工合同P5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接到发包人通知后60日内,如未按时移交,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疑问: 鉴于每日5000元违约金未设上限,可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建议修改为:“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资料移交。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按期移交的,期限相应顺延。如因承包人原因逾期移交,每延误一日承担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7、施工合同P51“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算10个日历天内,完成三通一平及项目现场周边围挡等,达到报建要求并报建(向住建部门递送施工许可证办理全套资料、在全生命周期平台提交施工许可证办理全套资料),每延迟一天,处5000元罚金。”
疑问:施工许可证办理系发包人法定义务且10日历天期限实际难以履行。建议修改为:“承包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日历天内完成现场周边围挡施工,并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如因承包人原因逾期,每延误一日承担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施工许可证的申办由发包人负责。”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8、施工合同P52“6)施工用水及生活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包含水源接入费),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考虑到投标报价中(如果现场打井解决,该项措施费应包含打井工程和供配水设施设置的费用及相关手续费用、责任),用水及维护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定期到有关部门或校内管理部门足额缴纳费用,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而导致的滞纳金、罚款等均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用水,充分考虑工程所在地用水不便、停水、水压偏低等的风险。任何因施工现场供水原因而导致的造价索赔或工期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
疑问:鉴于该条款约定“任何因施工现场供水原因导致的造价索赔或工期索赔均不予批准”,完全排除了承包人的索赔权利,依据《民法典》第497条,该条款存在被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之风险;且施工现场供水受客观条件限制,非承包人原因(如市政停水、季节性干旱、校内供水设施故障等)导致的停水不应由承包人承担,有违《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建议修改为:“承包人应自行解决施工用水及生活用水,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供水中断,承包人有权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经监理人确认后予以顺延。”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9、施工合同P54“21)承包人应自备发电机组确保施工用电,充分考虑工程所在地停电、电压偏低、负荷偏小的风险。任何因施工现场供电原因而导致的造价索赔或工期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
疑问:“任何因供电原因导致的索赔均不予批准”完全排除承包人索赔权利,依据《民法典》第497条存在被认定无效之风险;且要求承包人自备发电机组但费用“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实质上将市政供电中断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风险全部转嫁承包人,有违公平原则,建议修改为:“承包人应自备发电机组作为施工备用电源,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如市政停电、电网限电等)导致连续停工超过24小时的,承包人有权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经监理人确认后予以顺延。”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0、施工合同P55“28)承包人负责所承建标段的所有工作的总协调,确保工程整体进度不受各方配合的影响,并为专业分包工程提供配合服务。
H.总承包人在安排进度计划和施工顺序时应充分考虑与专业分包单位的配合协调工作及专业分包单位施工周期,专业分包单位施工周期考虑总进度计划。总承包人不得以受任何专业分包单位的影响为由拖延工期;”
疑问1:该条款要求总承包人'确保工程整体进度不受各方配合的影响',这实质上将总承包人置于无限责任地位。即使延误是由于发包人指定分包、其他分包单位原因或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总承包人也需承担全部责任,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责任划分的原则相悖。非总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应由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疑问2:编制说明中,“65. 总承包服务费:本项目无专业分包工作内容,本项不报价”,且控制价没有给出总承包服务费。与该条款矛盾,请招标人核实!
答:本项目无招标人指定专业分包工作内容,按“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招标文件其他相关条款执行。
提问11、施工合同P57“49)若承包人在认质认价过程中对发包人审定认质认价的材料价格有异议,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购买及实施,自发包人将此有关执行信息通知承包人之日算起,每延迟一天处违约金5000元/天,竣工结算按发包人的认价计入结算。”
疑问:鉴于该条款仅约束承包人按发包人认价执行,但未考虑发包人认价偏离市场导致承包人无法采购或材料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01关于材料认质认价之约定,双方应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按市场价或鉴定价确定,建议修改为:“认质认价材料如双方对价格有异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按市场价确定。材料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竣工结算以双方确认价格计入。”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2、施工合同P58“54)报建手续相关:承包人应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报建相关所有手续,规划验收(如有)、消防验收(如有)、国土验收(如有)、国安验收(如有)、绿建验收(如有)、质量验收、海绵城市(如有)、绿建(如有)、防雷(如有)、城建档案馆资料移交(如有)等并联并行竣工验收取得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在此过程中发生的整改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并确保验收通过,配合发包人完成竣工备案及全生命周期竣工相关全部工作。”
疑问:依据《建筑法》第7条,施工许可证应由建设单位(发包人)申请办理;规划验收、消防验收、国土验收、质量验收等均系发包人主体责任,承包人仅负有配合义务;“确保验收通过”系不切实际的承诺性条款,验收是否通过取决于多方面因素,承包人无法单方保证;将所有验收风险及整改费用完全归于承包人,有违公平原则,建议修改为:“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各项竣工验收手续。施工许可证由发包人负责办理,承包人应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各项验收由发包人牵头组织,承包人负责完成各自施工范围内的整改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验收不合格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由责任方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提问13:施工合同P60“70)发包人保留取消、增加、调整招标控制价清单中某些项目(包含清单项目及暂估价专业工程)的权利。承包人须充分考虑此风险,中标后不得以此作为理由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和调整造价。”
疑问:发包人取消或调整清单项目实质上构成工程变更,依据《民法典》第77条,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如发包人取消的项目已由承包人产生实际费用(如已采购材料、已施工部分),承包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584条要求赔偿损失;完全排除承包人索赔权利,有违公平原则及等价有偿原则,建议修改为:“发包人有权调整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如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工程变更相关条款协商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已施工或已发生费用的部分,据实结算。”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4、施工合同P62“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A.原则上不允许更换。B.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期间应保证其各方面资质、条件、身体状况能满足工程需要,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次(大写:人民币叁佰万圆),发包人视情形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并按通用条款追究违约责任。C.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住建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承包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次(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圆)发(包人要求更换的情况除外)。”
疑问:擅自更换项目经理违约金500万元/次,即使经发包人同意更换也需支付100万元/次,金额明显过高;合同解除后要求“无条件退场”未约定已完成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承包人已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应据实结算,建议修改为:“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次。经发包人同意更换的,不收取违约金。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已完成工程价款据实结算。”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5、施工合同P66“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疑问:未设违约金上限,可能导致违约金累计金额远超承包人实际获利甚至超过合同总价,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予以调减;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01通用条款及行业惯例,逾期竣工违约金上限一般为合同总价款的3%-10%,建议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总价款的3%。”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6、施工合同P73“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b.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存在对附属相关工作的疏漏或不完整,而此疏漏或不完整按设计图纸和施工验收规范属于施工合同承包范围,是完成合同约定范围的必须工作,则应视为已包含在相应的投标综合单价内,不属于新增项目,不再计价。”
疑问:依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发包人)负责;招标控制价本身系按设计图纸和施工验收规范编制,若控制价中已包含该项费用而清单描述遗漏,说明发包人自身编制存在瑕疵,不应由承包人承担;将清单描述不完整导致的附属工作视为“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实质上要求承包人为发包人的清单编制失误买单,有违公平原则,建议修改为:“因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疏漏或不完整导致工程量或工作内容发生变化的,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经发包人核实确认后,按工程变更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7、施工合同P77“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2)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不予支付利息,承包人不得擅自停工或拖延工期。”
疑问: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为发包人主要义务,为促进双方友好合作,建议设置发包人逾期支付违约金。建议修改为:“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承包人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发包人为追索上述债务所产生的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发包人逾期付款超过60日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工期相应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8、施工合同P78“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4)承包人承诺不得拖欠本项目施工人员和民工的工资。出现本项目施工人员和民工阻碍正常施工秩序、堵路、上访等现象,发包人有权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核实结论直接向相关人员发放工资,并处以承包人200000元/次罚款。”
疑问:200000元/次金额过高,缺乏与实际损失的关联性,依据《民法典》第585条存在被调减之风险;“直接向相关人员发放工资”未约定金额核实及异议程序,发包人代付金额与实际欠付工资可能存在差额,建议修改为:“承包人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工资。如发生拖欠工资导致群体性事件影响正常施工的,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发包人可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代为支付所欠工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人民币50000元/次,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9、施工合同P79“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G.最终结算价按审核结算金额的80%支付,审核结算金额的20%发包人不再支付,作为因承包人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补偿。”
疑问:依据《民法典》第793条,合同解除后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20%扣款金额可能远超发包人实际损失,依据《民法典》第584条,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依据第585条,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可请求调减;该条款将损失赔偿与工程价款结算混为一谈,未约定据实核算发包人实际损失,有违公平原则,建议修改为:“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据实结算,发包人按审核结算金额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因合同解除遭受的实际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以承包人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范围为限。”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0、施工合同P76“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顺延工期。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
(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
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
工的违约责任:/。”
疑问:为促进双方友好合作,建议设置发包人违约金计算方式。建议修改为:“
(1)-
(6)项发包人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且对承包人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1:根据招标文件2.2项目概况中,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一期)二标段改造范围天佑斋1#一14#南区学生宿舍,(二期)二阶段涉及范围为天佑斋15#一22#北区学生宿舍。在合同工期内,天佑斋1#-22#楼栋是否有学生居住,或是学生以施工实际进度,按批次轮换调整住宿楼栋。如果是学生按批次轮换调整住宿楼栋,请问是否可以给出具体轮换的楼栋和对应时间,以便投标期间排布施工工期。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西南交通大学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 5 月 2 日  
 
 
附件:答疑04号.pdf 附件:答疑04号.pdf
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一期)、(二期)二阶段施工的招标文件59da1136-3aa2-40cf-a3ec-4b815fa5906e发布时间:2026-04-24 16:56:42 来源: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浏览次数:155 原文链接 
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一期)、(二期)二阶段施工(项目名称)施工/标段
招标答疑01号
各投标人:
现就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一期)、(二期)二阶段施工(项目名称)施工/标段进行答疑,按招标文件规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提问1、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配备人员,招标文件未提及的其他人员投标时自行综合考虑即可,待中标后按招标人及管理部门要求配备其他人员?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拟派管理人员所附分公司社保证明是否符合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3、投标文件格式类似项目业绩 “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总承包工程是指竣工验收报告...,”因全国地方差异的客观存在,部分地区(如北京)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作为竣工证明,而湖南等地要求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另有地区为《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证明书》,且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而地方性文件差异属于客观现实,强制要求特定格式可能构成排斥潜在投标人。 请问:是否关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通过四方验收签章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证明书)均符合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4、缺少一期二期的现场总平面图,另外能不能提供一下一期二期的室外工程的施工范围?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西南交通大学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4日
附件:招标答疑01号.pdf 附件:招标答疑01号.pdf
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一期)、(二期)二阶段施工的招标文件e1d31744-f933-4798-86cc-538b3da2e3d8发布时间:2026-04-29 16:26:53 来源: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浏览次数:155 原文链接 
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一期)、(二期)二阶段施工(项目名称)施工/标段
招标答疑02号
 
各投标人:
现就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一期)、(二期)二阶段施工(项目名称)施工/标段进行答疑,按招标文件规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提问1、招标文件工期是约800天;根据【挂网】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一期)、(二期)二阶段(施工合同),第3页工期描述,计算工期是808天,与工期总日历天800天不一致。;根据【挂网】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一期)、(二期)二阶段(施工合同)第60页工期描述。根据空调安装最早时间2026年6月5日,最晚验收时间2028年8月,开竣工时间与合同工期矛盾。
请明确本项目总工期日历天数,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的工期是否按800天填?以及开竣工时间?
答:按照《【挂网】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一期)、(二期)二阶段(施工合同)》中“总日历天数:80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招标文件第9页,项目概况2.2.1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一期)二阶段总涉及建筑面积147282平方米。涉及范围为天佑斋1#-14#南区学生宿舍及学生活动范围相关景观总平内容,天佑斋范围是1#-14#,但是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天佑斋范围是1#-11#,前后描述不一致,
请明确天佑斋本次施工范围?
答:《【挂网】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一期)、(二期)二阶段(施工合同)》中已明确“空调安装楼栋范围为天佑斋1#-22#”,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3、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一批次专项施工方案”,能否详细说明一下一批次的具体施工范围?
答:按照《【挂网】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一期)、(二期)二阶段(施工合同)》中合并统筹施工顺序,一批次为“天佑斋16#、17#施工时间计划为2026年6月6日至2026年8月31日”,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4、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的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5月17日,计划竣工日期:2028年7月22日,工期总日历天数:800天。根据软件测算,竣工日期应为2028年7月24日。请问是否可以更改?
答:按照《【挂网】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一期)、(二期)二阶段(施工合同)》中“总日历天数:80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5、根据招标文件2.2项目概况中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一期)二标段改造范围天佑斋 1#-14#南区学生宿舍,(二期)二阶段涉及范围为天佑斋15#-22#北区学生宿舍,其中未见12#~14#及18#、20#、21#学生宿舍改造图纸,以上楼栋是否在改造范围内?
答:《【挂网】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一期)、(二期)二阶段(施工合同)》中已明确“空调安装楼栋范围为天佑斋1#-22#”,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6、拟派人员一致承诺需要放入投标文件中吗?还是中标以后再提供?请明示。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西南交通大学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9日
 
附件:招标答疑02号.pdf 附件:招标答疑02号.pdf
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一期)、(二期)二阶段施工的招标文件da008f71-69f2-40e1-9056-ade1d8905036发布时间:2026-04-30 16:22:54 来源: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浏览次数:155 原文链接 
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一期)、(二期)二阶段施工(项目名称)施工/标段
招标答疑03号
 
各投标人:
现就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一期)、(二期)二阶段施工(项目名称)施工/标段进行答疑,按招标文件规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提问1、建渣处置费850000.00元是否作为不可竞争费,按850000.00元记取?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本项目控制价清单(北区/南区)由两家单位编制,组价方式不同导致较多相同清单项综合单价不一致,比如:⑴“040204002002-150厚天然级配碎石垫【北区】,控制单价24.52元/m2;040202011003-150mm厚级配碎石垫层【南区】,控制单价47.19元/m2”;⑵“010904002008-1.5厚聚氨酯防水涂料(地面)【北区】,控制单价28.1元/m2;010902002002-地面1.5厚聚氨酯防水涂料【南区】,控制单价36.84元/m2”;⑶“030901006003-压力传感器【北区】,控制单价423.47元/个;030503006013-压力传感器【南区】,控制单价242.52元/个”;⑷“030411001131-电气配管JDG20【北区】,控制单价9.92元/m;030411001142-电气配管JDG20【南区】,控制单价10.79元/m”;⑸“031001006074-聚丙烯(PP-R)给水管DN15【北区】,控制单价21.03元/m;031001006108-聚丙烯(PP-R)给水管DN15【南区】,控制单价23.86元/m”;⑹安装工程:南区定额人工机械乘1.2系数(既有小区改造的安装工程),北区未计取。
问题:投标时会因为南区北区控制价单价不统一,造成较多不平衡报价风险,请招标人明确是否分别对南区北区进行报价。建议招标人明确中标人最终结算以投标文件中对应南区、北区施工范围的投标综合单价分别执行,不会以南区北区相同项综合单价不一致取低价进行审减。
答:按“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招标文件其他相关条款执行。
提问3、招标文件的招标公告中“2.3计划工期:合同总工期:约800天”,施工合同的合同协议书中“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5月17日,计划竣工日期:2028年7月22日,工期总日历天数:800天。”,合同中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出的天数为798天,请招标人明确本项目总工期天数。
答:详见招标答疑02号。
提问4、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A.原则上不允许更换。B.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期间应保证其各方面资质、条件、身体状况能满足工程需要,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次(大写:人民币叁佰万圆),发包人视情形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并按通用条款追究违约责任。C.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住建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承包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次(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圆)。
提问:本条款中的违约金大小写金额不一致,请问以哪个金额为准?
答:《【挂网】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一期)、(二期)二阶段(施工合同)》中已明确“招标文件、清单、合同中,如条款执行标准不同时,按照更有利于发包人的为准”,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5、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A.承包人若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投标时的项目班子关键人员(施工技术负责人或项目安全总监),视为严重违约,处违约金200000元/人·次。B.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住建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承包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次(大写:人民币拾万圆)。
提问:本条款中的违约金大小写金额不一致,请问以哪个金额为准?
答:《【挂网】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一期)、(二期)二阶段(施工合同)》中已明确“招标文件、清单、合同中,如条款执行标准不同时,按照更有利于发包人的为准”,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6、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3.7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合同暂列金)的10%,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1“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暂定部分)的10%”,合同中未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两处要求不一致,请问以哪个为准?
答:《【挂网】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学生宿舍及宿舍配套用房修缮改造(一期)、(二期)二阶段(施工合同)》中已明确“招标文件、清单、合同中,如条款执行标准不同时,按照更有利于发包人的为准”,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7、由发包人与第三方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是否由发包人承担费用。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8、专用合同条款中10.4.1变更估计原则的提疑
:1、如果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变化超15%,承包人不应调整中标价格
。2、报价浮动率中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是否含税?3、报价浮动率公式应调整为“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施工中标总价-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施工招标控制总价-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100%”,请招标人修改。
专用合同条款中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的提疑
:1、请明确审减率的计算公式
。2、“效益审计费按审减和审增相互品迭后金额的3%收取”与“审减率大于5%的效益审计费由承包人承担,审增产生的审计费全部由承包人承担”相矛盾,请招标人修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9、请问现场是否提供临设修建场地,若提供,请招标人明确场地范围。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0、本项目南北区宿舍的施工时间在学校正常上课周期内,请问施工期间,学生宿舍是否依旧使用?请问各栋宿舍的提供施工的具体时间?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1、请招标人补充提供CAD图纸。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2、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均为“施工总承包业绩”,如投标人的业绩为“设计-施工总承包”或“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人作为施工单位承担其中的施工工作,是否满足业绩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西南交通大学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4月30日
 
附件:招标答疑03号.pdf 附件:招标答疑0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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