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公告名称: | 石家庄市冀粤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2026年活性炭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 招标方案核准(备案)部门: | |||||||||||||||||||||||||||||||||||||||
|---|---|---|---|---|---|---|---|---|---|---|---|---|---|---|---|---|---|---|---|---|---|---|---|---|---|---|---|---|---|---|---|---|---|---|---|---|---|---|---|---|---|
| 招标方案核准(备案)文号: | |||||||||||||||||||||||||||||||||||||||||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 | ||||||||||||||||||||||||||||||||||||||||
| 所属地区: | 石家庄市-元氏县 | 招标内容: | |||||||||||||||||||||||||||||||||||||||
| 石家庄市冀粤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2026年活性炭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石家庄市冀粤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2026年活性炭采购项目已由 / 以 /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石家庄市冀粤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 ,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石家庄市冀粤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石家庄市冀粤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8亿元,主营业务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是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所属的全资国有企业。公司投资建设的冀粤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位于元氏县经开区(元氏县马村镇营里村东),占地100亩。 2.2招标范围:2026年年度需求活性炭129吨供货及相关服务等,此量为12个月按需采购;实际用量以甲方实际需求确认量为准,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且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是所投活性炭制造商或由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提供制造商对代理商的委托书)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3.1.2财务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和破产状态。 3.1.3业绩要求:供应商2023年1月1日至今须至少具有1项年供货量不低于129吨(含129吨)活性炭销售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为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若合同不体现供货量,须提供发票或业主证明;响应文件中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3.1.4信誉要求:2023年1月1日至今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招标人开标当日查询结果为准)。 3.1.5其他要求: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05-07至2026-05-12,每日上午09:00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5:00时(北京时间,下同), 将报名资料(营业执照、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提供制造商授权书及制造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联系方式、业绩证明材料等资料)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并及时电话联系代理公司,资料审核通过后(该审核只作为信息登记,不作为资格审查)支付招标文件费用 获取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售价 0 元,售后不退。 4.3其他说明:无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05-28 14:20 ,地点为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区汇特大厦201 开标室 。 5.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 7. 其他公示内容 无 8. 提出异议渠道和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汇特大厦201 联系人:田经理, 联系电话:0311-86982566 电子邮件:zgydzbhb@163.com 9.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名称:石家庄市冀粤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 电话:0311-86537317 电子邮箱:zgydzbhb@163.com 10. 本招标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否 11.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双盲评审 否 12.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付费主体及收费标准 无 13.联系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