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标题:铁路公司济枣铁路7标项目河砂增量采购
公告内容: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新建济南至枣庄铁路土建工程JZTJ-7标项目经理部直接采购公告
(采购方案编号:FA00000581245)
1. 采购项目简介1.1 采购项目名称: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新建济南至枣庄铁路土建工程JZTJ-7标项目经理部 。
1.2 采购人: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新建济南至枣庄铁路土建工程JZTJ-7标项目经理部 。
1.3 采购项目资金: 自有资金 。
1.4 采购项目概况: 项目起讫里程DK216+064.327~DK238+986.032,全长22.922km。桥梁2座,分别为跨光明大道特大桥、邱庄特大桥;简支箱梁447孔,连续梁13联,系杆拱2处。隧道2座,分别为南辛隧道、夏庄隧道,长度4.975km。路基4段,长度1.3km,其中框架涵3座。梁场1座,梁场制架梁613孔(含8标166孔)。含里程范围内三电管线迀改、防护工程及无砟轨道工程 。
2.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2.1 采购范围: 河砂 。2.2 交货期: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2.3 交货地点:交付地点为甲方指定的工程沿线场站、施工现场和其他合理周边区域。
2.4 物资质量标准: 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书要求 。
3. 直接采购适用的情形项目直接采购适用的情形: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企业重大商业秘密,不适宜竞争性采购。
□因抢险救灾、事故抢修等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
□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需向原供应商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有效供应商有且仅有一家。
□为保障重点战略物资稳定供应,需签订长期协议定向采购。
□须满足集团、公司内部协同要求。
□国家有关部门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
4. 采购商务情况4.1结算方式:浮动单价结算方式。合同履行期间,如确有市场价格浮动幅度较大的情况,投标人提出询价申请报告,由招标人组建项目询价小组及投标人(供应商)一同对邹城、曲阜、滕州、新泰、宁阳、临沂等地区的各大型砂石料生产商家进行询价,询价结果与临近标段供应价格进行比较,作为依据,确定市场价格变化涨幅情况。调价原则:
(1)经招标人组织市场调查确定,市场价格涨幅3%范围内不予调价,涨幅超过3%,双方协商对3%以外部分进行调价;市场价格下浮,则按照实际市场价格进行调价。
(2)经双方协商后进行调价,调查情况与涨价情况不属实或协商不成,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或进行重新招标。
电子汽车衡过磅计量(如果电子汽车衡出现故障,则以甲方量方计量,根据甲方试验室测定的系数进行吨位转换),每批次应扣减经甲方试验室测定的石粉含量和杂质部分,然后甲方出具收料单作为收验料凭证。
河砂验收数量以甲方的电子计量衡计量为准,每批次进场是招标方随机检测其含水率,并且本批次进货数量统一按照该含水率扣除含水量,如招标方发现供货过程中含水率变化较大,可随时检测其含水率,并且后续进货数量按照调整后的含水率扣除含水量。
碎石验收数量以甲方的电子计量衡计量为准,乙方出厂磅单数为参考,合理磅差率3‰,合理磅差率内的正/负误差以乙方出厂磅单数量验收。合理磅差率外的正/负误差按照甲方过磅数量为准,若乙方对数量有异议时,由甲方验收单位与乙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公磅处进行),复磅数量与送货单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送货单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提出异议方负责;若超出±3‰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过磅验收数量确认后扣除含水率及含泥量为最终实际验收数量。
材料结算数量以砼数量根据配合比计算数量进行校核,采用试验室签认的理论配合比计量方式,以甲方拌合站实际生产的混凝土数量乘以混凝土理论配合比(每立方混凝土的河砂含量)计算,不再给予任何损耗。乙方可派专人对甲方混凝土出槽量进行监控,结算时由甲方出具计量凭证,由双方共同签认,作为结算依据。乙方承诺在供料过程中其质量和规格始终与样品保持一致,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结算周期为当月11日-次月10日,结算时间以到货日期为准,结算单价=投标单价,即当月结算总价=投标单价*数量。
4.2付款方式:在本合同生效后,买方按工程进度计划给卖方提供阶段性采购计划,每批产品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后,经检测合格,买方实行一票制原则,付款必须按照“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买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或使用金融产品方式支付货款,供应期内物资到货并完成验收检验工作后,卖方按照买方确认的收料数量、品种、规格型号、日期开具正式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进行结算。收到发票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该批物资70%的价款,90日内再支付该批物资的25%,该批物资剩余5%的货款作为结清款,但结清款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5%结清款在质保期满30日内无息支付。
因资金不足而无法按既定付款方式支付时,后续支付资金渠道为项目自筹、分局垫付或采用公司供应链融资。支付方式须采用:☑银行转账 ☑在线支付 ☑银行承兑☑供应链融资 ☑电子支付凭证等 。
4.3履约保证金: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中农工建)、银行转账
4.4质量保证金: / 。
4.5其他情况: / 。
5. 拟定供应商信息供应商名称:上海圳恒实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资格情况:注册资本金20000万元,资信好、业绩多。
推荐理由:原合同河砂调价及增量,不超15%。
采购清单: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暂定数量
| 不含税单价(元)
| 不含税合价(元)
| 含税单价(元)
| 含税合价(元)
| 备注
|
| 1
| 河砂
| 中砂
| 吨
| 47000
| 107.36
| 5046053.1
| 121.32
| 5702040
| 税率13%
|
| 合计
|
|
|
| 5046053.1
|
| 5702040
|
6. 公告期限 2026 年 5 月 6 日至 2026 年 5 月 9 日。
7.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名称:中交二公局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法务纪检部
举报电话:029-81560631
举报邮箱: /
8. 其他 / 。
9. 联系方式采 购 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新建济南至枣庄铁路土建工程JZTJ-7标项目经理部
地 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邮政编码:277020
联 系 人:李鑫
电 话:13594124137
电子邮件: /
2026 年 5 月 6 日
技术规格书
河砂技术规格书
(一)梁场用河砂
一、技术要求:
1.砂的相关技术指标:GB/T14684-2022、TB/T2922.1-1998、TB/T2922.5-2002、《铁路混凝土》TB/T3275-2018及《高速铁路预制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TB/T3432-2016标准中:对≥C50以上混凝土用细骨料的技术要求。
河砂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同时满足以下规范标准要求:
|
| 检验项目
| 技术要求
| 检测方法
| 判定依据/检测频率/取样数量
|
| 颗粒级配
| 2.6-3.2
| GB/T14684-2011
| GB/T14684-2011/
TB/T3275-2018/
TB/T3432-2016箱梁标准/
型式检验12个月/400方/600吨一个检验批/取样数量30kg
|
| 含泥量
| ≤2.0%
| GB/T14684-2011
|
| 泥块含量
| ≤0.25%
| GB/T14684-2011
|
| 云母含量
| ≤0.5%
| GB/T14684-2011
|
| 有机物含量
| 浅于标准色
| GB/T14684-2011
|
| 轻物质含量
| ≤0.5%
| GB/T14684-2011
|
|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 ≤0.5%
| GB/T14684-2011
|
| CI-含量
| ≤0.02%
| GB/T14684-2011
|
| 碱活性
| <0.10%
| GB/T14684-2011
|
| 坚固性
| ≤8.0%
| GB/T14684-2011
|
| 吸水率
| ≤2.0%(冻融破坏环境下≤1.0%)
| GB/T14684-2011
二、其他要求
1.当细骨料中含有颗粒状的硫酸盐或硫化物杂质时,应进行专门检验,确认满足混凝土耐久性要求时,方能采用。
2.供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需方ISO14000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需方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所供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需方ISO14000 环境保护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
3.供方保证所供材料或产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产品取得国家授权、许可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或检验合格报告,且出具检验报告。
4.材料各项技术指标应满足《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TB10005-2010)、《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8)。产品符合国家标准。需方接货后抽检复查,如有异议立即通知供方,经双方共同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重新检验。复检合格其一切费用由需方承担;复检不合格除退回不合格品外,其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5.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砂石料质量与技术标准供应砂石料,禁止以次充好。禁止在河砂中掺和风化砂、山砂、机制砂等,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被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采购人将对其实际生产供应履约能力进行综合现场考察(含原材料的取样、试验),并要求成交候选人提供其与料源厂家的合作协议书(生产厂家不需要提供),如成交候选人所选取的料源地经取样检测不合格或不能提供与料源厂家合作协议书的,采购人将取消成交候选人资格。如所有成交候选人取样不合格的或不能提供合作协议书的,采购人可重新组织采购。
7.投标前,投标人已充分调查市场资源,了解投标组价,不得以低价恶意竞标。中标后以各种理由供货或不签合同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不履行合同的没收履约保证金。
8.质保期为 12 个月,自最后一批供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在质保期内,因货物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影响到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日内进行更换,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所供货物的质量终身负责。
9.以上采购数量为暂定量,实际量根据工程实际施工需求量为准,如发生招标方实际需求量与标书采购数量有偏差,投标方承诺自行承担全部风险与损失,不得向招标方主张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者赔偿。
(二)普通、高强度、自密实用河砂
一、质量标准:
尺寸、外形、重量以及允许偏差等技术标准应同时满足《建设用砂》 GB/T14684-2022、《铁路混凝土》TB/T3275-2018、《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8的相关要求。
二、技术要求:
(1)砂的相关技术指标:《建设用砂》GB/T14684-2022、《铁路混凝土》TB/T3275-2018、《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8相关要求。
表1.1细集料的技术指标GB/T14684-2022

注:1.砂按技术要求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Ⅰ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大于C60的混凝土;Ⅱ类宜用于强度等级C30-C60及有抗冻、抗渗或其他要求的混凝土;Ⅲ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小于C30的混凝土和砌筑砂浆。
2.石粉含量系指数粒径不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
3.砂中不应混有草根、树叶、塑料、煤块、炉渣等杂物。
4.当对砂的坚固性有怀疑时,应做坚固性试验。
5.当碱集料反应不符合表中要求时应采取抑制碱集料反应的技术措施。
表1.2.1细集料的技术指标TB/T3275-2018
|
| 项目
| TB 10424-2018
|
| 技术要求
|
| <C30
| C30-C45
| ≥C50
|
| 有害物
质含量
| 云母(按质量计,%)
| ≤0.5%
|
| 轻物质(按质量计,%)
| ≤0.5%
|
| 有机物(比色法)
| 浅于标准色
|
| 硫化物及硫酸盐(按SO3质量计,%)
| ≤0.5%
|
| 氯化物(以氯离子质量计,%)
| ≤0.02%
|
| 贝壳(质量分数,%)仅指海沙
| /
|
| 天然砂含泥量(按质量计,%)
| ≤3.0%
| ≤2.5%
| ≤2.0%
|
|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 ≤0.5%
|
| 石粉含量
(机制砂)
| MB<0.5g/kg
| ≤15.0%
| ≤15.0%
| ≤15.0%
|
| 0.5g/kg≤MB<1.4g/kg
| ≤10.0%
| ≤7.0%
| ≤5.0%
|
| MB≥1.4g/kg
| ≤5.0%
| ≤3.0%
| ≤2.0%
|
| 坚固性
| 天然砂(硫酸钠溶液法经5次循环后的质量损失,%)
| ≤8%
|
|
| 机制砂单级最大压碎值指标(%)
| ≤25
|
| 片状颗粒含量
| ≤10%
|
| 吸水率
| ≤2.0%
|
| 表观密度(kg/m3)
| ≥2500
|
| 松散堆积密度(kg/m3)
| ≥1400
|
| 空隙率
| ≤44
|
| 碱集料反应
| 当需方提出需方提出要求,应出示膨胀率实测值及碱活性评定结果。
表1.2.2细集料颗粒级配TB/T3275-2018
(2)设计要求、施工规范:级配合理、质地均匀坚固、线胀系数小、吸水率低、CL-≤0.02%、含泥量≤2%、细度模数2.6~3.0、碱活性≤0.1%。
(3)砂应选用级配合理、质地均匀坚固、吸水率低、空隙率小、粒形清洁的中砂,其细度模数控制在2.6~3.0之间;砂中有害杂质应严格按《建设用砂》(GB/T14684—2022)控制,特别是含泥量不得超过2%,最好采用同一料场的砂。
(4)混凝土强度等级:C20-C60。
(5)当国家和行业标准有变化时,按新标准执行。
(6)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按实际情况。
注
:1、冻融破坏环境下,细骨料的含泥量应不大于 2.0%,吸水率应不大于 1%。
三、其他要求
1.当细骨料中含有颗粒状的硫酸盐或硫化物杂质时,应进行专门检验,确认满足混凝土耐久性要求时,方能采用。
2.供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需方ISO14000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需方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所供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需方ISO14000 环境保护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
3.供方保证所供材料或产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产品取得国家授权、许可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或检验合格报告,且出具检验报告。
4.材料各项技术指标应满足《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TB10005-2010)、《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8)。产品符合国家标准。需方接货后抽检复查,如有异议立即通知供方,经双方共同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重新检验。复检合格其一切费用由需方承担;复检不合格除退回不合格品外,其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5.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砂石料质量与技术标准供应砂石料,禁止以次充好。禁止在河砂中掺和风化砂、山砂、机制砂等,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被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采购人将对其实际生产供应履约能力进行综合现场考察(含原材料的取样、试验),并要求成交候选人提供其与料源厂家的合作协议书(生产厂家不需要提供),如成交候选人所选取的料源地经取样检测不合格或不能提供与料源厂家合作协议书的,采购人将取消成交候选人资格。如所有成交候选人取样不合格的或不能提供合作协议书的,采购人可重新组织采购。
7.投标前,投标人已充分调查市场资源,了解投标组价,不得以低价恶意竞标。中标后以各种理由供货或不签合同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不履行合同的没收履约保证金。
8.质保期为 12 个月,自最后一批供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在质保期内,因货物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影响到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日内进行更换,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所供货物的质量终身负责。
9.以上采购数量为暂定量,实际量根据工程实际施工需求量为准,如发生招标方实际需求量与标书采购数量有偏差,投标方承诺自行承担全部风险与损失,不得向招标方主张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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