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苏州工业园区斜塘河南新建高中项目(一期)的招标公告 | | 项目编号 | E3205711847000474 | 项目名称 | 苏州工业园区斜塘河南新建高中项目(一期) | | 标段编号 | E3205711847000474003001 | 标段名称 | 苏州工业园区斜塘河南新建高中项目(一期)土建总包工程 | | 招标人名称 |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项目批准机关名称 | | | 工程所须资金来源 | | | 工程地点 | | | 工程规模 | | | 标段具体信息 | | | | 申请人可申请的最多标段数 | | | 报名地点 | | | 公告发布日期 | | | 计划开工时间 | | 计划竣工时间 | | | 公告开始时间 | 2026年4月20日 | 公告结束时间 | 2026年4月27日 | | 工程类型 | 房屋建筑施工 | |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 | 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拟选报名人员资质等级 | | | 企业业绩、信誉 | | | 项目经理(总监)/建造师业绩、信誉 | | | 其他条件 | | | 公告信息 | 施工资格预审公告 施工后审招标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斜塘河南新建高中项目(一期) 苏州工业园区斜塘河南新建高中项目(一期)土建总包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 E3205711847000474003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苏州工业园区斜塘河南新建高中项目(一期) 已由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 以苏园行审项复字【2025】101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 ,招标人为苏州工业园区城市重建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59100.0万元,占比100.0%;私有资金:0.0万元,占比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万元,占比0.0%;境外私人投资:0.0万元,占比0.0%,项目建设采用:集中建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苏州工业园区斜塘河南新建高中项目(一期)土建总包工程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招标事宜。 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标段名称:苏州工业园区斜塘河南新建高中项目(一期)土建总包工程 2.2 建设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斜塘河南,中环东线以西 2.3 质量要求:合格 2.4 工程规模(工程特征、结构层次、建筑高度、道路宽度长度等): 苏州工业园区斜塘河南新建高中项目(一期)项目占地面积44970.6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108273.56平方米,地下1层,地上最高15层,最大单体建筑面积61472平米,地上最大建筑高度59.9米,最大单跨跨度33.3米。本次招标该项目土建总包工程。 2.5 工程合同估算价(万元):43457.0 2.6 单位工程及招标范围说明:苏州工业园区斜塘河南新建高中项目(一期)土建总包工程,项目占地面积44970.6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108273.56平方米,地下1层,地上最高15层,最大单体建筑面积61472平米,地上最大建筑高度59.9米,最大单跨跨度33.3米。本工程合同估算价约43457万元。 2.7 工程类别和技术复杂程度: 工程类别:特大型 技术复杂工程:否 2.8 工期:436 2.9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是 2.9.1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是 2.9.1.1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本标段以分包形式面向中小企业。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含)以上; 3.2 拟选派项目负责人专业及资质等级:[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含)以上; 3.3 资格审查必要条件: 3.3.1 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3.2 投标人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3.3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3.3.4 投标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相关规定不做要求的除外); 3.3.5 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3.6 投标人不得有以下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资格预审)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或资格预审);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处于财产被冻结,导致不具备履行本次招标项目能力的; (8)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限制在苏州工业园区承接工程的; (9)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所需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 (10)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3.7 招标人拒绝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的投标人投标; 3.4 资格审查其他条件: 3.4.1 企业 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2023年04月0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承担过 单项合同金额2.57亿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不予认可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不予认可: (1)项目负责人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 (2)合同履行时,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或者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范围执业的; (3)项目负责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4)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3.4.2 近2年内(从投标截止日期倒算)投标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5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时的具体要求: 如本公告2.9.1.1明确以分包形式预留的,如本次资格预审的申请单位为大型企业时,须提供《拟分包项目承诺书》,承诺将不低于 40%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中小企业;如资格预审的申请单位为中小型企业时,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联合体投标中牵头人或成员单位中有大型企业的,投标人视为大型企业;如联合体投标中牵头人或成员单位中全部为中小企业的,投标人视为中小企业) 备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4.资格审查办法 见招标文件或附件 5.评标办法 见招标文件或附件 6.招标文件的获取 6.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时起至2026年04月30日 23时59分。 6.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请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http://zhaotoubiao.sipac.gov.cn/TPBidderGC招标文件领取菜单领取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截止时间为:见招标文件或答疑文件(如有)。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 7.2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投标文件递交。 7.3 逾期未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8.其他要求或说明 1、本项目设计单位: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施工合同证明材料还需提供江苏省工程建设数字化监管系统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应合同查询网页截图,未按规定提供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9.发布公告的媒介 9.1 ; 9.2 。重新发布公告原因:\申请人/投标人在本标段之前的公告中已下载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如需继续参加投标,须重新下载资审文件/招标文件,并重新递交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 10.保证金 是否需要投标保证金:否 投标保证金是否委托中心管理:否 11.联系方式 11.1 招标主体 招标人: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重建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扬富路19号南岸新地二期7号楼城市重建 代理机构地址: 联系人: 范萌萌 联系人: 电话: 0512-62763370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215123 邮编: 电子邮箱: 项目负责人: 11.2 相关部门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 ] 监督 联系电话: [66605612、66605605 ] 11.3 异议渠道 招标人接受电子异议或纸质异议。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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