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4LN1004702-6 | ||
| 标的名称 | (2025)315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1套闲置房产 (再次)处置项目 | ||
| 是否国资 | 国资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2025)315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1套闲置房产 (再次)处置项目 | ||
| 实物类别 | 房产 | ||
| 标的名称 | (2025)315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1套闲置房产 (再次)处置项目 | ||
| 标的所在地区 | 内蒙古 / 呼和浩特市 | ||
| 地址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中油呼炼小区 | ||
| 权证号 | 2009139044 | ||
| 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 | 62.18 | ||
| 现场查勘安排 | 中拍平台报名时间:2025.6.19-2025.6.26 18点止 现场标的勘验时间:2025.6.25-2025.6.26 联系人:齐鑫 0432-63903486/18686551576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转让底价 | 19.1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竞买人应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竞买保证金,待标的成交后且产权交易机构确认拍卖人收到佣金、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买受人需全额付款购买,需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去除保证金的剩余部分一次支付至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内,产权交易所收款后向中石油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机动设备部送达“收款确认通知书”。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收到“收款确认通知书”后与买受人签订《转让合同》。 3、产权交易所收到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转至合同中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4.拍卖成交后,转让方配合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手续变更,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土地出让金,均由买受人承担。本次转让标的的产权证过户完成即视为房屋的移交完成,自移交之日起发生水、电、气、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产生的争议,均由买受人承担及自行负责处理。水、电、气等开户(或过户)手续及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过户完成前该房屋所拖欠的费用由转让方负责承担。 5.交易达成后,房产移交给买受人之日起,所有风险、权利、义务由竞买人承担。 |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1.拍卖标的物按现状拍卖。意向竞买人应现场查看,一经参加竞买视为竞买人完全接受、认可该房产现状及瑕疵(包括面积、建筑结构、质量等)。拍卖前,意向竞买人对所拍房产的面积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提出,由意向竞买人联系房屋测绘单位进行房屋面积实测,测绘发生的费用由要求实际测绘的意向竞买人承担。转让方依据房屋测绘单位提供的面积,对起拍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起拍价不低于本次处置起拍价格。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对所拍房产的面积有异议,由买受人联系房屋测绘单位进行房屋面积实测,测绘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成交价不进行调整。 2.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产权清晰、空置、无抵押、无查封、无租赁、无优先购买权人及其他纠纷,转让方对转让标的拥有完全处置权。 3.拍卖成交后,转让方配合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手续变更,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土地出让金,均由买受人承担。本次转让标的的产权证过户完成即视为房屋的移交完成,自移交之日起发生水、电、气、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产生的争议,均由买受人承担及自行负责处理。水、电、气等开户(或过户)手续及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过户完成前该房屋所拖欠的费用由转让方负责承担。 4.交易达成后,房产移交给买受人之日起,所有风险、权利、义务由竞买人承担。 5、买受人须认可转让方《转让合同》条款中全部内容,再报名缴纳保证金,项目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悔拍,否则扣除全部保证金。(转让合同见附件) 6、买受人需要自行了解当地购房相关政策及限购条件,一经报名参与项目,即表明买受人已经自行确认符合政府限购条件,拍卖结束后不得毁拍,不得变更买受人,否则拍卖佣金、服务费及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拍卖人和转让方保留继续追偿权利。 7、拍卖佣金账户名称:吉林化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账 号:080 2212 0092 0006 5682 开户银行:工行吉林市分行吉林大街支行 买受人须按照转让方指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否则保证金不能转为货款一部分。 8、项目时间节点: 产权交易报名时间:2025.6.19-2025.6.26 16点止 中拍平台报名时间:2025.6.19-2025.6.26 18点止 现场标的勘验时间:2025.6.25-2025.6.26 竞买人在产权交易所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时间:2025.6.26 16点止 中拍平台拍卖时间:2025.6.27 上午9:00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的,必须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5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 |||
| 竞价方式 | 拍卖 | |||
| 转让方 | |||||||||||||||||||||||||||||
吉林化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暂无数据 | |||||||||||||||||||||||||||||
| 项目附件材料 | 房屋转让合同.doc 附件 拍卖确认书.docx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