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5LN1000106 | ||
| 标的名称 | (2025)1048沈阳市铁西区荣华光明路地块(6224.03平方米)出租(租期5年) | ||
| 标的类型 | 权益性资产 | ||
| 交易机构项目联系人 | 程女士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沈阳市铁西区荣华光明路地块(6224.03平方米)出租 | ||
| 现场查勘安排 | 暂无 | ||
| 资产所有(出租)方 | |||||||||||||||||||||||||||||
沈阳安业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暂无数据 | |||||||||||||||||||||||||||||
| 标的名称 | (2025)1048沈阳市铁西区荣华光明路地块(6224.03平方米)出租(租期5年) | ||
| 标的地区 | 辽宁省 / 沈阳市 / 铁西区 | 目前使用情况 | 空闲 |
| 使用权价格(租金) | 39.8338万元/首年 | 租赁期 | 5年 |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起租日 | 按合同约定 |
| 出租面积(平方米) | 6224.03平方米 | ||
| 租金支付要求 | 年付上打租,首年租金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 优先租赁情况 | 不涉及优先承租权 | ||
|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 以现状为准 | ||
| 租金调整方式 | 无 | ||
| 押金支付要求 | 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方向出租方指定账户缴纳租赁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 | ||
| 水、电、气、热、 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水、气、热、物业费不涉及,电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
| 出租标的使用用途要求 | 可建设停车场及充电桩设施,承租方不得在未征求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地块范围内增加建(构)筑物 | ||
| 坐落位置 | 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以东,沈铁新光佳园西区以西, 光明苑以北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允许建设停车场及充电桩相关设施,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出租底价 | 39.8338万元/年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本次出租地块为闲置地块,暂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出租方经授权对出租标的进行运营管理 | |||
| 出租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自行对地块内外的情况进行全面勘查,了解地块实际权属范围、土地性质、周边利益方等情况。若承租方因未充分调查土地性质及相关不利因素,导致后期运营发生纠纷,所有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且不承担承租方任何投资损失。 2、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前须到标的现场场踏勘,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与出租方取得联系,由出租方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踏勘完毕后,意向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并加盖公章)。《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承租申请资料之一,报名时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 3、如承租方对该地块面积存有异议,面积以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测绘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年租金平米单价以竞价结果为准,由此产生的相关测绘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承租方竞得该地块后,出租方不参与承租方租用地块任何相关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地面车辆、杂物清理,场地内及周边管线、植被保护,项目相关审批部门手续办理,居民、物业等相关利益方关系协调,解决信访投诉等相关问题,由承租方自行处理。 5、出租方仅限提供该地块经营权,承租方竞得该地块后,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分租,且仅限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允许在未经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变更或扩大经营范围和内容。 6、承租方竞得该地块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同时须向出租方指定账户缴纳首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合同年限内总金额的10%),保证经营项目落地履约实施。沈交所在收到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后,在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多退少补。 7、如遇出租方土地经营权被收回、城市更新变更土地规划用途被强制征收地块、出现信访或重大舆情无法妥善处理等情况,承租方需无条件撤出场地。出租方根据合同约定,按比例退还所收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具体以双方实际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出租方对承租方相关损失及投入成本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8、若承租方在履约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无法实施地块建设及经营的,出租方所收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9、承租方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 10、该地块用于建设停车场和新能源光储充换场站,高质量充电设备600千瓦到250千瓦液冷充电模块的群充充电设备需按照车位数量不低于50%比例投放。项目开工前须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5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银行转账 | |
| 保证金转租设置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待承租方支付首期租金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租金。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租金转入到出租方指定帐户。 2、如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承租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承租方的出价低于出租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承租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 (6)意向承租方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承租方成为最终承租方的,其保证金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承租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 | 协议转让(意向承租方同意按公告出租条件直接协议承租) |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
| 起始价(元) | 398338 | 加价幅度(元) | 1000 |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2025-02-06 08:30:00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2025-02-19 09:00:00 |
| 项目附件材料 | 暂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