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6LN1001209 | ||
| 标的名称 | (2026)1233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蒲水路6-1号、6-2号、6-3号、6-4号房产整体出租(租期20年) | ||
| 标的类型 | 权益性资产 | ||
| 交易机构项目联系人 | 程女士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沈阳市辽中区全民健身中心出租 | ||
| 现场查勘安排 | 1.查勘时间:挂牌公告期内由出租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2.查勘地点: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蒲水路6号全民健身中心;3. 联系人:吴杰;4. 联系电话:15702400088;5.查勘要求:意向承租方须在规定时间现场查勘,其它时间出租方不再另行组织,现场踏勘时应遵守出租方的规定。意向承租方一经报价即表示对出租方标的现状及瑕疵等均予以认可,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租或拒付成交租金及服务费。 | ||
| 资产所有(出租)方 | |||||||||||||||||||||||||||||
沈阳市辽中区文化旅游体育事务服务中心
暂无数据 | |||||||||||||||||||||||||||||
| 标的名称 | (2026)1233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蒲水路6-1号、6-2号、6-3号、6-4号房产整体出租(租期20年) | ||
| 标的地区 | 辽宁省 / 沈阳市 / 辽中区 | 目前使用情况 | 自用 |
| 使用权价格(租金) | 11050万元/20年 | 租赁期 | 20 年 |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起租日 | 按租赁合同约定 |
| 出租面积(平方米) | 建筑面积共计20426.05平方米,共用宗地面积81772.97平方米 | ||
| 租金支付要求 | 签订租赁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20年租金 | ||
| 优先租赁情况 | 不涉及优先承租权 | ||
|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 按房产现状出租 | ||
| 租金调整方式 | 无 | ||
| 押金支付要求 | 无 | ||
| 水、电、气、热、 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均由承租方缴纳 | ||
| 出租标的使用用途要求 | 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 ||
| 坐落位置 | 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蒲水路6-1号、6-2号、6-3号、6-4号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装修改造,装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出租底价 | 11050万元/20年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 出租条件 | 1、承租方须接受出租标的实际状态进行交接,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视为意向承租方对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承担除因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实际状态为由退还出租标的,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并重新招租。 2、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6:00前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3、自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沈交所扣除应收的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经出租方同意后,以无息形式原路径退回。 4、承租方逾期不签合同,不支付租金,按照违约处理,已交款项不予退还,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5、签署租赁合同后与出租方进行房产交接,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出租标的的实际状态及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的欠缴情况,合同签署日期(含当天)之前欠缴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租赁合同签署之日后产出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发票由沈交所开具。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46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银行转账 | |
| 保证金转租设置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待沈交所收到租赁合同,出具交易凭证后,将该保证金转为交易服务费,多退少补。 2、如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未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承租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承租方的出价低于出租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承租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 (6)意向承租方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未成为最终承租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 | 协议转让(意向承租方同意按公告出租条件直接协议承租)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
| 项目附件材料 | 暂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