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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2025)1626阜新市海州区街心路13号原刑警支队办公楼转让

公告-招标公告
辽宁 沈阳
发布时间:2025-10-23
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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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GR2025LN1007599
标的名称 (2025)1626阜新市海州区街心路13号原刑警支队办公楼转让
是否国资 国资
交易机构联系人 刘先生
联系电话 024-22566102
资产描述 阜新市海州区街心路13号原刑警支队办公楼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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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子资产

实物类别 房产
标的名称 (2025)1626阜新市海州区街心路13号原刑警支队办公楼转让
标的所在地区 辽宁省 / 阜新市 / 海州区
地址 阜新市海州区街心路13号
权证号 阜房证号219-266
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 5608.65/1905
现场查勘安排 意向受让方须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标的房产进行现场查勘,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18341837555,由转让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转让方不接待未经批准的踏勘要求。踏勘完毕后,须与转让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转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是公司的加盖公章,是自然人的签字按手印),《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交易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

其它披露信息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转让底价 1846.45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受让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一次性缴纳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3、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资产转让合同》及全部价款付清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将全部价款转出至合同中出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4、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办理资产交接及不动产登记变更等相关手续。
5、因标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受让方需自行向自然资源、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土地用途变更等手续。阜新市阜勤(集团)有限公司仅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出具相关证明文件、配合现场核查等),不承担审批通过与否的保证责任及其他任何义务。
6、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不含增值税价格,本次交易产生的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向转让方支付该笔增值税额后,由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7、土地转让及权属变更过程中涉及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由交易双方依据国家及阜新市现行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相应部分;除税费外,办理上述手续涉及的其他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此笔费用需在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前先行支付,预估约950万元,最终金额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登记费、测绘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8、意向受让方须认可并接受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登记面积存在差异的现状,转让方及沈交所不对面积差异承担任何补偿或调整交易价款的责任。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1、本次转让房地产均以房地产现状进行转让,转让方不保证房地产设施的正常使用,具体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房屋的基础设施情况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自行了解,沈交所及转让方对房地产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
2、意向受让方须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标的房产进行现场查勘,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18341837555。由转让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转让方不接待未经批准的踏勘要求。踏勘完毕后,须与转让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转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是公司的加盖公章,是自然人的签字按手印),《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转让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
3、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完全接受房地产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沈交所无关。
4、意向受让方按照转让底价30%交纳摘牌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
5、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6、阜新市阜勤(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转让标的实际所有人。目前,该标的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房产经营总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使用权人为阜新市公安局刑事犯罪案件侦查支队,土地用途为“机关宣传”,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转让方承诺对标的享有合法有效的处置权,成交后将配合受让方办理房产、土地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按本事项第7条、第9条约定执行)。
7、因标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受让方需自行向自然资源、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土地用途变更等手续。阜新市阜勤(集团)有限公司仅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出具相关证明文件、配合现场核查等),不承担审批通过与否的保证责任及其他任何义务。
8、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不含增值税价格,本次交易产生的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向转让方支付该笔增值税额后,由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9、土地转让及权属变更过程中涉及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由交易双方依据国家及阜新市现行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相应部分;除税费外,办理上述手续涉及的其他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此笔费用需在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前先行支付,预估约950万元,最终金额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登记费、测绘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10、标的物的资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面积、结构、装修、设施设备等)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主体结构隐患、设施设备损坏、产权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等),均以现场实物的实际情况为准。受让方须自行对标的物进行实地踏勘,全面了解并认可标的物的现状、法律状态(包括权属登记情况、土地性质及用途限制等)、存在的瑕疵及可能产生的风险,转让方及沈交所不对上述内容做任何承诺或保证。
11、本次资产转让在沈交所产生的全部交易手续费(包括但不限于挂牌服务费、交易佣金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具体金额按沈交所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受让方需在支付剩余交易价款时一并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
12、本次转让标的的具体信息如下: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约5608.65平方米,产权证登记面积为4200平方米,所有权性质为“直管”;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机关宣传”,产权证登记使用权面积为1905平方米。
13、意向受让方须认可并接受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登记面积存在差异的现状,转让方及沈交所不对面积差异承担任何补偿或调整交易价款的责任。
14、本次转让的房地产当前处于闲置状态。受让方在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完成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及用途审批前,不得将标的用于商业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作为商业办公场所、开展生产经营等),须严格遵守土地及房屋的现行规划、用途限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5、关于标的在转让基准日之前所产生的水电费、供暖费、物业费等各项公共事业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欠缴情况,转让方目前无法核实。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自行向供水、供电、供暖、物业等相关服务提供单位查询核实。标的转让基准日之前的上述欠缴费用(如有)及因此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等,均由买受人承担;转让基准日之后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按规定自行缴纳。转让方及沈交所对上述费用的欠缴情况及后续追缴不承担任何责任。
受让方资格条件
保证金设定
保证金金额 交易保证金应交530万元人民币
交纳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交纳形式 网上支付,银行转账
处置方式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挂牌信息
信息披露公告期 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竞价方式 动态报价

竞价规则

起始价(元) 18464500
加价幅度(元) 100000
是否起始价报价
限时报价周期(秒) 120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以本项目在权益云竞价大厅时间为准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以本项目在权益云竞价大厅时间为准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
阜新市阜勤(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名称 阜新市阜勤(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文件名称 关于阜勤集团对原刑警支队办公楼转让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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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材料

项目附件材料 现场踏勘确认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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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间:08:30 ~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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