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3LN1001116 | ||
| 标的名称 | (2023)3071-6乌石化住宅4-1-306 | ||
| 是否国资 | 国资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曲名杨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2023)3071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00套生活区房产分别处置项目 | ||
| 实物类别 | 房产 | ||
| 标的名称 | (2023)3071-6乌石化住宅4-1-306 | ||
| 标的所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
| 地址 | 东山区石化住宅四区1栋3单元302 | ||
| 权证号 | 乌房权证东山区字第2007330951号 | ||
| 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 | 54.70 | ||
| 现场查勘安排 | 联系人:吴琳 13166925155 | ||
| 附加信息 | 合同期限2023.1.1-2023.12.31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转让底价 | 13.9755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的,必须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 |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的,必须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 2、项目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交易款。 3、买受人须全额付款购买,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一次支付至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内,产权交易所收款后向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送达“收款确认通知书”。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根据“收款确认通知书”与买受人签订转让合同。 4、产权交易所收到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转至合同中委托人指定的收款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账号:88102000025770000013 行号:313881010032 开户行: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支行 5、瑕疵声明及重大事项提示 1)拍卖标的物按现状拍卖。竞买人应现场查看,一经参加竞买视为竞买人完全接受、认可该房产现状及瑕疵(包括面积、建筑结构、质量等),拍卖标的不包含家俱、家电等室内物品。 2)委托人承诺本次转让标的产权清晰、无抵押、无查封情况,委托人对转让标的拥有完全处置权。部分房屋现状为租赁或存在现有住户,具体详见明细,买受人须自行评估在房屋交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购买。 3)拍卖成交后,委托人负责配合买受人办理产权手续及配合提供相关的资料。所涉及的一切税、费,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各自承担。由承租人或现有住户承担向买受人移交转让标的前所涉及的水、电、气、暖、物业等费用,转让标的移交后所涉及的水、电、气、暖、物业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是一般纳税人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竞买人须认可《产权交易合同》(空白合同模板)条款中全部内容,再报名缴纳保证金,项目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毁拍,否则扣除全部保证金。 6)本次拍卖房屋产权证证载权利人为中国石化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中国石化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为产权持有单位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前身单位,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上述因素已咨询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影响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7)房产交易转让税费、登记费等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土地出让金由转让方承担。 7、买受人应在接到委托方签订合同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买卖合同,否则扣除全部竞买保证金。 8、买受人应在拍卖结束5个工作日内缴纳拍卖佣金至吉林化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否则保证金将不能转为货款的一部分。 佣金账户名称:吉林化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账号:080 2212 0092 00065682 开户银行:工行吉林市分行吉林大街支行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的,必须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13.9755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 交纳形式 | 银行转账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 |||
| 竞价方式 | 拍卖 | |||
| 转让方 | |||||||||||||||||||||||||||||
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暂无数据 | |||||||||||||||||||||||||||||
| 项目附件材料 | 暂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