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5LN1000792 | ||
| 标的名称 | (2025)3077兴城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兴城市旧门满族乡东河路166-1号F的商业门市抵债资产转让项目 | ||
| 是否国资 | 国资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2025)3077兴城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兴城市旧门满族乡东河路166-1号F的商业门市抵债资产转让项目 | ||
| 实物类别 | 房产 | ||
| 标的名称 | (2025)3077兴城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兴城市旧门满族乡东河路166-1号F的商业门市抵债资产转让项目 | ||
| 标的所在地区 | 辽宁省 / 葫芦岛市 / 兴城市 | ||
| 地址 | 兴城市旧门满族乡东河路166-1号 | ||
| 权证号 | 辽(2021)兴城不动产权第0018842号 | ||
| 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 | 166.71 | ||
| 现场查勘安排 | 联系人:单军 13309890770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转让底价 | 47.7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受让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缴纳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3.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资产转让合同》及剩余价款后将全部价款转出至合同中出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标的面积166.71平方米,目前出租,竞买人竞拍取得后视同认可抵债资产现状,拍卖方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所有涉及清场事宜均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15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
| 起始价(元) | 477000 | 加价幅度(元) | 100 |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2025-04-10 08:30:00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2025-04-18 10:00:00 |
| 转让方 | |||||||||||||||||||||||||||||
兴城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暂无数据 | |||||||||||||||||||||||||||||
| 项目附件材料 | 暂无 | ||